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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义务的主要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转让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以便受让人能够使用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必须同时具备"已知性"、"秘密性"和"实用性".所谓"已知性"是指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对让与人来说是已知的,是已经开发成功的技术成果,而不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未知的不可靠的技术。所谓 "秘密性"是指该项技术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由让与人等特定人员所掌握和知晓的技术,而不是已经在社会上公开,广为人知的技术。所谓"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能够应明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成果必须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由于技术秘密成果不像专利那样通过法律来保护它的独占权,只能靠技术保密来维护它的事实上的独占权。技术秘密成果一旦泄密公开,其独占权也就丧失。因此,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都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彼此承担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在双方保密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类似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的转让方式。让与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接受使用费的权利,受让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让与人有权解除合同。 俞里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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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义务的主要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转让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以便受让人能够使用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必须同时具备"已知性"、"秘密性"和"实用性".所谓"已知性"是指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对让与人来说是已知的,是已经开发成功的技术成果,而不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未知的不可靠的技术。所谓 "秘密性"是指该项技术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由让与人等特定人员所掌握和知晓的技术,而不是已经在社会上公开,广为人知的技术。所谓"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能够应明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成果必须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由于技术秘密成果不像专利那样通过法律来保护它的独占权,只能靠技术保密来维护它的事实上的独占权。技术秘密成果一旦泄密公开,其独占权也就丧失。因此,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都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彼此承担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在双方保密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类似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的转让方式。让与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接受使用费的权利,受让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让与人有权解除合同。
俞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