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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二)
2014-9-24 22: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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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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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解释:权利的产生必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协调性,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又对其授予了专利,那么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必然导致违犯其它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并不违背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它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在有些国家也称为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但是因为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设立善良风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至于社会公德的详细内容,各国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在外国不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许在中国就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比如对赌博工具的发明创造,因此,关于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且,本条所规定的本单位,既包括长期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管理性的规定,但它主要还是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最大特征也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而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以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首先规定了,如果单位和发明创造人没有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这些权利属于单位;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创造人之间进行了约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适用。专利法的此项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想,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对自己的事务做出适当的安排。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解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只要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在社会上并不是很普遍。尤其是某些单位的领导,更是认为对自己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动,可以进行干涉。有时,他们为了自己个人的私利或者为了本单位和经济利益,而不让发明创造人对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因为一旦发明创造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权并获得了批准,那么任何人对该项专利的商业性使用,都必须取得专利权的同意,而专利权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使用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的。当然,对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也许会出于其它目的而压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比如忌妒他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无论那些压制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出于什么原因,都是不能被子专利法所允许的。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解释:发明创造的完成,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脑力劳动。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动,也存在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动,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则申请专利的权利首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他们对发明创造并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李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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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解释:权利的产生必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协调性,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又对其授予了专利,那么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必然导致违犯其它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并不违背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它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在有些国家也称为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但是因为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设立善良风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至于社会公德的详细内容,各国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在外国不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许在中国就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比如对赌博工具的发明创造,因此,关于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且,本条所规定的本单位,既包括长期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管理性的规定,但它主要还是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最大特征也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而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以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首先规定了,如果单位和发明创造人没有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这些权利属于单位;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创造人之间进行了约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适用。专利法的此项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想,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对自己的事务做出适当的安排。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解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只要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在社会上并不是很普遍。尤其是某些单位的领导,更是认为对自己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动,可以进行干涉。有时,他们为了自己个人的私利或者为了本单位和经济利益,而不让发明创造人对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因为一旦发明创造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权并获得了批准,那么任何人对该项专利的商业性使用,都必须取得专利权的同意,而专利权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使用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的。当然,对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也许会出于其它目的而压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比如忌妒他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无论那些压制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出于什么原因,都是不能被子专利法所允许的。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解释:发明创造的完成,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脑力劳动。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动,也存在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动,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则申请专利的权利首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他们对发明创造并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李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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