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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六)
2014-9-24 2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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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解释: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申请中的单一性原则,也就是说,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行单一性原则,有利于专利局工作人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如果申请人把两项毫不相干、属于不同领域的技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那么专利局就无法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查和向社会公告。这是因为,现在每年申请专利的数量很大,专利部门为了管理数量众多的专利申请而对专利进行了分类。有了对专利的分类,可以使专利部门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使专利审查员找出属于自己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
对申请人来说,把两项发明创造合在一起申请专利也会有很多麻烦的,因为在专利权的转让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的,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如果想转让专利权只能把一件申请中两件独立的发明创造基转让时作为一项权利一起转让。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解释: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申请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申请人如果撤回其专利申请,应当向专利部门提出书面声明,写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专利部门根据申请的声明,撤销其申请。
一般来说,申请人声明撤回申请,在申请文件公布或者公告前才有意义。因为申请人不申请实质审查,不答复专利部门要求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的通知,对异议不提出书面答复,都将被认为是撤回申请。当申请人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该申请的内容在经济没有效益时,可以撤回申请。作出撤回申请的声明,一般是在申请公布前,申请人的研究工作有了进展,需要对原来的申请进行重大的修改。当然,如果对原来申请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就不用撤回申请,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解释:申请人有权修改申请文件,对申请人、专利部门的审查工作和社会公众都有好处。申请人通过修改申请文件,使得申请更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增加了;专利部门进行审查会更顺利;社会公众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专利技术的内容。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可以是形式上的,比如修改文字、图片使它们表达得更简洁、准确;也可以是实质性的修改,比如对技术方案加以改进、补充。但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来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需要另案提出申请。在申请人提出修改的时间上,虽然专利法没有规定,但显然只能在专利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之前。在专利部门做出决定以后,申请人无法是随意修改申请文件的。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解释:公布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但可以向社会提供很多领域的最新技术,也同时告诉进行类似研究的其他人,已经有人就这项技术申请专利,如果同类的研究不能做出更先进和成果,就应当停止进行。因为在别人先申请的情况下,即使其他人是完全独立地做出同样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且在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独立做出发明创造的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也不得实施该项发明创造。这对对于减少重复研究造成的浪费现象是有利的。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来说,专利申请公开得越早越好。
而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申请公布得晚一些比较有利。如果申请人想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公布得晚一些,可以使申请人有更充分的时间,只要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没有公布,申请专利的技术就没有丧失新颖性。另外,申请公布得晚一些,其他人在授予专利权前实施该技术的机会就少一些。当然,申请人也可能为了自己其他方面的原因而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比如为了提高本企业的信誉或者为了开拓市场等。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解释:实质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专利申请进行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二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三是对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该项专利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一般是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决定是否提出实质审查,对申请人来说,它不仅保证了优先权,给发明提供了临时保护,而且给予申请人充分时间考虑实质审查的利弊。申请人经过深思熟虑对把握不大或者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可以放弃审查请求,既节省审查经费又避免不被批准的风险。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它也减轻了审查工作的负担量,使自己能够集中力量审查那些应当审查的专利申请案。
当然,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比如因为某种需要必须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情况出现时,就应当先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然后实施强制许可。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解释: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资料是必要的,一般说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要查阅与自己发明有关的资料,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关资料,不但可以帮助专利部门进行实质审查,也可以证明自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有关的已有技术的公开资料,目的是说明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在请求实质审查时,如果外国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对该申请进行过审查,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提供审查结果的资料。外国专利管理机关的审查结果,只是供我国专利部门参考的,根据专利独立的原则,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完全有权作出同外国专利管理机关不同的决定,对于来自国外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否授予专利权,只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来作决定。如果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外国专利管理机关还没有审查结果,申请应当提交外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这种资料是指在同类技术领域有关文献中摘出的技术资料。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检索资料或者外国专利局审查结果的资料,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说明,并在得到资料后补交;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交应当提交的资料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的机会,这不但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不是很容易的,让申请人陈述意见是有必要的。申请人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的通知,应当认真、及时地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不宜草率,也不应当迟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将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当然,申请人在对专利申请做修改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构成了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改变,它将作为一项新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修改其专利之前,他人有可能就相同的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而在专利法中是实行先申请制度的。如果申请人对申请的修改构成了实质修改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作为修改后的申请日,很显然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分为两类:一类是形式方面的审查,一类是实质性审查。形式方面的审查,也就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合格,提交的文件的种类是否齐全,文件的份数是否足够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通知申请人对其进行修改或者说明后,一般来说,经过申请人的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这时,如果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还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就是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或者缺少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一项内容以上,或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如果出现了以上的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当然应当驳回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解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当然应当授予专利申请人发明专利权,并发专利申请人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所以还需要对授予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以登记和公告,一方面,把已经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登记后,可以方便社会上其他的进行检索,他们在发现在这一个主题上已经存在专利权后,也就不会就这一个主题进行科研开发,从而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一方面,把授予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权予以公告,也就同时告辞社会上其他人员,如果有人想实施这样的发明创造,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即使是自己独立完成发明创造的也是如此。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这样规定好象与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其实,法律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道理,专利权的期限之所以自申请日起计算,是因为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申请人可以要求使用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法律在专利申请公布时已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保护。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种申请的数量较多,如果对每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力不从心。但也并不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即行公告,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然后就有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实际上是进行有重点的审查。而且,实用新型虽然也是一种技术方案,但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外观设计也只是一种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设计,其技术含量并不高,如果社会上其他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他们完全有能力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异议。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计算它们期限的开始之日也是申请日,它们的解释也与发明专利的解释相同。
李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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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解释: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申请中的单一性原则,也就是说,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行单一性原则,有利于专利局工作人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如果申请人把两项毫不相干、属于不同领域的技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那么专利局就无法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查和向社会公告。这是因为,现在每年申请专利的数量很大,专利部门为了管理数量众多的专利申请而对专利进行了分类。有了对专利的分类,可以使专利部门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使专利审查员找出属于自己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
对申请人来说,把两项发明创造合在一起申请专利也会有很多麻烦的,因为在专利权的转让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的,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如果想转让专利权只能把一件申请中两件独立的发明创造基转让时作为一项权利一起转让。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解释: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申请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申请人如果撤回其专利申请,应当向专利部门提出书面声明,写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专利部门根据申请的声明,撤销其申请。
一般来说,申请人声明撤回申请,在申请文件公布或者公告前才有意义。因为申请人不申请实质审查,不答复专利部门要求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的通知,对异议不提出书面答复,都将被认为是撤回申请。当申请人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该申请的内容在经济没有效益时,可以撤回申请。作出撤回申请的声明,一般是在申请公布前,申请人的研究工作有了进展,需要对原来的申请进行重大的修改。当然,如果对原来申请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就不用撤回申请,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解释:申请人有权修改申请文件,对申请人、专利部门的审查工作和社会公众都有好处。申请人通过修改申请文件,使得申请更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增加了;专利部门进行审查会更顺利;社会公众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专利技术的内容。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可以是形式上的,比如修改文字、图片使它们表达得更简洁、准确;也可以是实质性的修改,比如对技术方案加以改进、补充。但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来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需要另案提出申请。在申请人提出修改的时间上,虽然专利法没有规定,但显然只能在专利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之前。在专利部门做出决定以后,申请人无法是随意修改申请文件的。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解释:公布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但可以向社会提供很多领域的最新技术,也同时告诉进行类似研究的其他人,已经有人就这项技术申请专利,如果同类的研究不能做出更先进和成果,就应当停止进行。因为在别人先申请的情况下,即使其他人是完全独立地做出同样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且在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独立做出发明创造的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也不得实施该项发明创造。这对对于减少重复研究造成的浪费现象是有利的。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来说,专利申请公开得越早越好。
而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申请公布得晚一些比较有利。如果申请人想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公布得晚一些,可以使申请人有更充分的时间,只要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没有公布,申请专利的技术就没有丧失新颖性。另外,申请公布得晚一些,其他人在授予专利权前实施该技术的机会就少一些。当然,申请人也可能为了自己其他方面的原因而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比如为了提高本企业的信誉或者为了开拓市场等。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解释:实质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专利申请进行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二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三是对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该项专利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一般是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决定是否提出实质审查,对申请人来说,它不仅保证了优先权,给发明提供了临时保护,而且给予申请人充分时间考虑实质审查的利弊。申请人经过深思熟虑对把握不大或者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可以放弃审查请求,既节省审查经费又避免不被批准的风险。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它也减轻了审查工作的负担量,使自己能够集中力量审查那些应当审查的专利申请案。
当然,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比如因为某种需要必须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情况出现时,就应当先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然后实施强制许可。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解释: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资料是必要的,一般说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要查阅与自己发明有关的资料,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关资料,不但可以帮助专利部门进行实质审查,也可以证明自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有关的已有技术的公开资料,目的是说明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在请求实质审查时,如果外国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对该申请进行过审查,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提供审查结果的资料。外国专利管理机关的审查结果,只是供我国专利部门参考的,根据专利独立的原则,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完全有权作出同外国专利管理机关不同的决定,对于来自国外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否授予专利权,只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来作决定。如果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外国专利管理机关还没有审查结果,申请应当提交外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这种资料是指在同类技术领域有关文献中摘出的技术资料。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检索资料或者外国专利局审查结果的资料,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说明,并在得到资料后补交;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交应当提交的资料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的机会,这不但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不是很容易的,让申请人陈述意见是有必要的。申请人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的通知,应当认真、及时地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不宜草率,也不应当迟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将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当然,申请人在对专利申请做修改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构成了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改变,它将作为一项新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修改其专利之前,他人有可能就相同的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而在专利法中是实行先申请制度的。如果申请人对申请的修改构成了实质修改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作为修改后的申请日,很显然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分为两类:一类是形式方面的审查,一类是实质性审查。形式方面的审查,也就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合格,提交的文件的种类是否齐全,文件的份数是否足够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通知申请人对其进行修改或者说明后,一般来说,经过申请人的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这时,如果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还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就是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或者缺少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一项内容以上,或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如果出现了以上的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当然应当驳回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解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当然应当授予专利申请人发明专利权,并发专利申请人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所以还需要对授予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以登记和公告,一方面,把已经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登记后,可以方便社会上其他的进行检索,他们在发现在这一个主题上已经存在专利权后,也就不会就这一个主题进行科研开发,从而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一方面,把授予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权予以公告,也就同时告辞社会上其他人员,如果有人想实施这样的发明创造,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即使是自己独立完成发明创造的也是如此。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这样规定好象与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其实,法律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道理,专利权的期限之所以自申请日起计算,是因为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申请人可以要求使用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法律在专利申请公布时已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保护。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种申请的数量较多,如果对每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力不从心。但也并不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即行公告,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然后就有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实际上是进行有重点的审查。而且,实用新型虽然也是一种技术方案,但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外观设计也只是一种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设计,其技术含量并不高,如果社会上其他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他们完全有能力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异议。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计算它们期限的开始之日也是申请日,它们的解释也与发明专利的解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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