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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立法背景
2014-9-24 22: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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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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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因为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我们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此次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同时,此次修法也大量涉及保险业法部分。保险业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最终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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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因为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我们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此次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同时,此次修法也大量涉及保险业法部分。保险业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最终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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