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一十六条
2014-9-24 22:45:52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1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处分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下述几层含义:
(一)承担责任的人员。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人员为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比如清算交割人员等。
(二)承担责任的前提。即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证券集中竞价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清算交割人员的从业规则等。
(三)追究责任的主体。所谓追究责任的主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时由哪一个机构来追究其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的机构为证券交易所。为什么要由证券交易所来追究其责任呢?其主要原因是,他违反的是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也就是说,违反了一个组织规定,这个组织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理。违反交易所规则,交易所自然有权处理违反规则的人员。
(四)追究的具体责任。按照本条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为下列二项:一是给予纪律处分。所谓纪律处分,是指行政处分,比如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要求作出检查等。二是撤销其资格,禁止入场。撤销资格是指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再承认其具有交易人员资格。资格撤销以后,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需要说明的是承担这项责任的前提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给客户或者证券交易所造成很大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教育仍不改正等行为。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处分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下述几层含义:
(一)承担责任的人员。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人员为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比如清算交割人员等。
(二)承担责任的前提。即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证券集中竞价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清算交割人员的从业规则等。
(三)追究责任的主体。所谓追究责任的主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时由哪一个机构来追究其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的机构为证券交易所。为什么要由证券交易所来追究其责任呢?其主要原因是,他违反的是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也就是说,违反了一个组织规定,这个组织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理。违反交易所规则,交易所自然有权处理违反规则的人员。
(四)追究的具体责任。按照本条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为下列二项:一是给予纪律处分。所谓纪律处分,是指行政处分,比如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要求作出检查等。二是撤销其资格,禁止入场。撤销资格是指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再承认其具有交易人员资格。资格撤销以后,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需要说明的是承担这项责任的前提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给客户或者证券交易所造成很大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教育仍不改正等行为。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法学理论
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