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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八条
2014-9-24 22: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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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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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下列几项: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首先要了解事实的真相,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首先是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如发生了违法行为的有关发行人及上市公司的住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场所,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调查,并获取有关的证据,以便为依法处理有关的违法行为提供事实依据。
2.询问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了解事实真相,就应当从各个角度进行调查,其中包括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他们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然后去伪存真,真正做到处理决定以事实为依据。
3.查阅、复制、封存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为了查明事实,保存证据,防止有关人民隐匿、损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可能被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到他处或者隐匿起来,使今后查找有困难的文件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将其封存。
4.查询并依法申请冻结有关的帐户。
人们进行资金的往来,证券的买卖,必然通过其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所以,查询有关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可以比较容易的了解当事人的证券交易情况,以发现违法行为。为此,本法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权力。
由于资金、证券比较容易转移,而资金、证券转移以后,会对将来的执行造成困难,为了保证今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真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力采取法定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是可以随意采取的,而应当是在其依法履行职责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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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下列几项: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首先要了解事实的真相,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首先是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如发生了违法行为的有关发行人及上市公司的住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场所,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调查,并获取有关的证据,以便为依法处理有关的违法行为提供事实依据。
2.询问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了解事实真相,就应当从各个角度进行调查,其中包括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他们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然后去伪存真,真正做到处理决定以事实为依据。
3.查阅、复制、封存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为了查明事实,保存证据,防止有关人民隐匿、损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可能被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到他处或者隐匿起来,使今后查找有困难的文件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将其封存。
4.查询并依法申请冻结有关的帐户。
人们进行资金的往来,证券的买卖,必然通过其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所以,查询有关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可以比较容易的了解当事人的证券交易情况,以发现违法行为。为此,本法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权力。
由于资金、证券比较容易转移,而资金、证券转移以后,会对将来的执行造成困难,为了保证今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真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力采取法定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是可以随意采取的,而应当是在其依法履行职责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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