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5: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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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释义】 本条是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兼职的规定。
      所谓被监管的机构,包括发行股票的公司和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间接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有关,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机构。上述所有这些机构,都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兼职的机构。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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