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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26条
2014-9-24 22:29:5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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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债务人的事务需要由管理人决定,但是对于其中一些重要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事务,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按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在行使下列职责时,需要经人民法院许可。一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二是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收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由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债权人委员会尚未产生,而这些财产处分行为又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不能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管理人如果要实施上述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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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债务人的事务需要由管理人决定,但是对于其中一些重要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事务,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按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在行使下列职责时,需要经人民法院许可。一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二是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收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由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债权人委员会尚未产生,而这些财产处分行为又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不能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管理人如果要实施上述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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