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9: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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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人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应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管理人所控制,当然应由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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