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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88条
2014-9-24 22:29:33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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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的条件是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只要有一组未能表决通过,即为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依照本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重整计划草案未能依前条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依照本法规定,即使重整计划草案已经为各表决组同意,获得通过,仍需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才能付诸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如果发现重整计划不符合本法规定,如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程序违法、重整计划的内容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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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的条件是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只要有一组未能表决通过,即为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依照本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重整计划草案未能依前条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依照本法规定,即使重整计划草案已经为各表决组同意,获得通过,仍需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才能付诸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如果发现重整计划不符合本法规定,如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程序违法、重整计划的内容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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