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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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的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前转移、毁灭证据,并与TRIPs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相衔接,这次修改专利法增加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内容。
      二、根据本条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限于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二:一是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二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三、关于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性规定是:
      1.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与申请诉前禁令不同的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是否须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
      2.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3.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4.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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