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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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不向公司交付其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不依法办理向公司转移其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采取各种方式,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无偿转移出公司的行为。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保证。所以,确保股东出资到位,防止股东抽逃出资而使公司财产减少,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为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证券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未交付的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向证券公司交付,将抽逃的出资归还证券公司。
    二、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是指证券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根据该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还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使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的股权减少,或者不再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
    三、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限制其股东权利
    限制股东权利是指限制股东行使其某些权利,如分红的权利,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时的表决权,等等。股东的出资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基础。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时,由于其出资已经减少或者完全丧失,其行使现有权利的基础也就丧失了。只有当其改正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将未交付的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向公司交付,将抽逃的出资归还公司时,才重新有了行使现有权利的基础。为此,本条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限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的权力。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证券公司的股东,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但并未被责令转让其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之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被责令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部分股权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之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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