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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5条
2014-9-24 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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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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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释义】 本条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但对此不能简单而论,要划分有关界线。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将(三)项的数表改为通用数表。
一、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宪法及其他法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所发布的布告、训令、通知及其他类似的文书,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以及由行政厅按照审判程序制作的裁决和决定,不得成为著作权的标的。又如,匈牙利作者权法第一条第(三)规定:法律文件、政府决议、正式通知、正式档案、标准和其他强制性的规章均不受本法规定的保护。但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则有特殊规定。例如,德国作者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令、官方公告、通告、判决及为判决撰写的官方指导原则不享受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法关于禁止改动和注明出处的规定仍适用。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类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如不得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写成是国务院发布的。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官方正式英文本。对于该译文的效力,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在国外,法律的翻译出版多由民间操办。例如,日本的法律翻译协会翻译、编辑了《法典翻译协会法律文件系列》,由法典翻译公司出版,已出十卷。原苏联法律英译本为美国学者翻译,美国一家公司出版,已出六卷。外国人不愿以官方名义出版外文的法律译本,主要是因为译文质量不好保证。对于民间的译本,官方可在必要时,随时指出其错误。从事法律翻译者多为专业的比较法研究学者,译作也是他们的研究结果。
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该官方文件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这种译文是国家机关对该官方文件的翻译。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官方正式译文的著作权保护与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保护,用益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发表后,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需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需向制定者支付报酬。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学者将本国法律翻译成外文,或者将外国法律译成中文,他对自己的译文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时事新闻这里的关键在于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二)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本项未作改动。时事新闻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句话新闻”的创造凝聚着作者的智慧,抓拍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的新闻摄影作品非常人所能及,这些时事新闻作品具备作品的特征,亦属著作权客体的范畴。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确认作者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即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有权在时事新闻作品上署名,有权对时事新闻作品进行修改。
第二,在著作财产权方面,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发表权,并享有因首次发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时事新闻作品发表后,他人为了传播时事新闻可以使用时事新闻作品,而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倘若非以传播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时事新闻作品,如出版新闻作品集,出版新闻摄影集,该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人应取得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关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第五条原规定,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本法。现将数表改为通用数表,即通用数表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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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释义】 本条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但对此不能简单而论,要划分有关界线。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将(三)项的数表改为通用数表。
一、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宪法及其他法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所发布的布告、训令、通知及其他类似的文书,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以及由行政厅按照审判程序制作的裁决和决定,不得成为著作权的标的。又如,匈牙利作者权法第一条第(三)规定:法律文件、政府决议、正式通知、正式档案、标准和其他强制性的规章均不受本法规定的保护。但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则有特殊规定。例如,德国作者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令、官方公告、通告、判决及为判决撰写的官方指导原则不享受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法关于禁止改动和注明出处的规定仍适用。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类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如不得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写成是国务院发布的。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官方正式英文本。对于该译文的效力,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在国外,法律的翻译出版多由民间操办。例如,日本的法律翻译协会翻译、编辑了《法典翻译协会法律文件系列》,由法典翻译公司出版,已出十卷。原苏联法律英译本为美国学者翻译,美国一家公司出版,已出六卷。外国人不愿以官方名义出版外文的法律译本,主要是因为译文质量不好保证。对于民间的译本,官方可在必要时,随时指出其错误。从事法律翻译者多为专业的比较法研究学者,译作也是他们的研究结果。
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该官方文件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这种译文是国家机关对该官方文件的翻译。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官方正式译文的著作权保护与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保护,用益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发表后,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需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需向制定者支付报酬。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学者将本国法律翻译成外文,或者将外国法律译成中文,他对自己的译文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时事新闻这里的关键在于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二)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本项未作改动。时事新闻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句话新闻”的创造凝聚着作者的智慧,抓拍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的新闻摄影作品非常人所能及,这些时事新闻作品具备作品的特征,亦属著作权客体的范畴。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确认作者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即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有权在时事新闻作品上署名,有权对时事新闻作品进行修改。
第二,在著作财产权方面,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发表权,并享有因首次发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时事新闻作品发表后,他人为了传播时事新闻可以使用时事新闻作品,而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倘若非以传播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时事新闻作品,如出版新闻作品集,出版新闻摄影集,该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人应取得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关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第五条原规定,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本法。现将数表改为通用数表,即通用数表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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