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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2014-9-24 20: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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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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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报告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释义与适用】本条由原《保险法》第119条至122条结合而成。
一、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报送、公布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的规定
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报送并公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其中最常见的是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保险公司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是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它不仅是保险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将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制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并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保险公司报送并公布的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包括的内容,包括:(1)财务会计报告。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又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和附属明细表: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是静态会计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保险公司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且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后编制而成的。②损益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把一定期间的营业收入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的净收益或者净亏损反映出来,是动态会计报表。通过损益表反映的收入、费用等情况,能够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情况,表明保险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③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来分析资金的取得来源和资金的流出用途,说明财务动态的会计报表,是沟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桥梁。④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属于附属明细表。⑤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情况的会计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计算出当年税后利润;二是计算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三是计算出公司累积尚未分配的利润。(2)营业报告。营业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情况,对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及评价后提供的总结性书面文件。(3)其他有关报表。是指除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根据其他法律、新增法规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要由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其他有关报表。
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月度营业统计报表是反映保险公司上一月度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相对于保险公司的年度营业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来讲,保险公司月度营业统计报表反映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的项目较少,内容较为简略,一般由新增保户数量、保费收入、资金运用收入、赔款及保险金给付金额、费用支出、盈利状况等主要指标组成。保险公司的营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除了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外,还要遵守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月度营业统计报表,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长时期的系统的统计和分析,总结保险经营的内在规律和经营管理经验,从而完善保险条款,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防损的工作,科学地制订保险费率,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从而促进本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来讲,既可以了解和掌握每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监督保险公司的行为,又能够从整体上把握保险业的运作情况,为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及宏观政策提供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二、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披露义务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是保险公司营业信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精算状况的证据和资料,也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保险公司无论是在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还是在编制精算报告的过程中,都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已经发生的保险业务事项。
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有虚假记载”,是指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保险业务状况,不得记载未曾发生的业务情况,不得作出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不相符的记录。“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是指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分析、总结性语言、陈述、结论、预测等应当清楚、明了,不得含混、模糊,给社会公众及监督机构以误解。“不得有重大遗漏”,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保险公司编制或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中记载、提供或者公布的事项,应当全面、完整地予以记载,不得隐瞒、遗漏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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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报告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释义与适用】本条由原《保险法》第119条至122条结合而成。
一、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报送、公布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的规定
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报送并公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其中最常见的是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保险公司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是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它不仅是保险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将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制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并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保险公司报送并公布的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包括的内容,包括:(1)财务会计报告。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又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和附属明细表: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是静态会计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保险公司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且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后编制而成的。②损益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把一定期间的营业收入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的净收益或者净亏损反映出来,是动态会计报表。通过损益表反映的收入、费用等情况,能够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情况,表明保险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③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来分析资金的取得来源和资金的流出用途,说明财务动态的会计报表,是沟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桥梁。④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属于附属明细表。⑤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情况的会计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计算出当年税后利润;二是计算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三是计算出公司累积尚未分配的利润。(2)营业报告。营业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情况,对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及评价后提供的总结性书面文件。(3)其他有关报表。是指除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根据其他法律、新增法规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要由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其他有关报表。
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月度营业统计报表是反映保险公司上一月度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相对于保险公司的年度营业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来讲,保险公司月度营业统计报表反映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的项目较少,内容较为简略,一般由新增保户数量、保费收入、资金运用收入、赔款及保险金给付金额、费用支出、盈利状况等主要指标组成。保险公司的营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除了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外,还要遵守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月度营业统计报表,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长时期的系统的统计和分析,总结保险经营的内在规律和经营管理经验,从而完善保险条款,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防损的工作,科学地制订保险费率,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从而促进本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来讲,既可以了解和掌握每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监督保险公司的行为,又能够从整体上把握保险业的运作情况,为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及宏观政策提供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二、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披露义务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是保险公司营业信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精算状况的证据和资料,也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保险公司无论是在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还是在编制精算报告的过程中,都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已经发生的保险业务事项。
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有虚假记载”,是指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保险业务状况,不得记载未曾发生的业务情况,不得作出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不相符的记录。“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是指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分析、总结性语言、陈述、结论、预测等应当清楚、明了,不得含混、模糊,给社会公众及监督机构以误解。“不得有重大遗漏”,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保险公司编制或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中记载、提供或者公布的事项,应当全面、完整地予以记载,不得隐瞒、遗漏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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