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0: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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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及接管实施办法】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
    1、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接管保险公司是一件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复杂工作,为此要成立相应的接管组织和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这一规定并未指出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应来自何方,也未明确接管组织的职责。但从本条第1款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规定看,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是接管的主体,所以接管组织的人员应由保险监管部门组成。另外,“接管”,顾名思义,接管组织要行使对接管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而不是在接管组织的监督下由原来的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经营管理权。
    2、接管组织和接管实施办法应予公告。
    保险公司因其违法行为导致接管,往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让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多地了解情况,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的接管工作情况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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