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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二条
2014-9-24 2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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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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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1)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在华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2)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3)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4)协会的个人会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本章程;(2)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3)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3)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4)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1)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2)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3)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3)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5)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6)自愿退会;(7)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2)执行协会决议;(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5)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6)按规定缴纳会费;(7)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大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决定会费收缴标准;(6)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7)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章程是保险行业协会的根本大法。制定章程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本条第2款是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性质的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保险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其会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精算师等,主管单位为中国保监会。
作为全国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获得收入,也可以通过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等途径筹措经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其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几个方面:(一)宣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内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制止恶意炒作。(二)维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主要是以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决策论证、反映行业呼声、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三)交流:收集整理保险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主要是指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建立会员之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建立行业数据库。(四)培训: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协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媒介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六)研究:组织会员就保险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自律:对违反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性规则的会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培训、资格考试、执业、人员流动和奖励等自律管理;进行自律惩戒。(八)其他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理事的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提名或者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核准后产生。协会通过每年度以理事会的形式召开并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重大问题。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委员会和精算工作委员会4个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性质,设立专业工作部。协会还通过定期召开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各级行业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在制定全国性和基础性行业标准、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性问题、引导保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组织开展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参与制定全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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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1)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在华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2)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3)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4)协会的个人会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本章程;(2)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3)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3)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4)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1)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2)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3)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3)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5)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6)自愿退会;(7)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2)执行协会决议;(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5)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6)按规定缴纳会费;(7)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大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决定会费收缴标准;(6)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7)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章程是保险行业协会的根本大法。制定章程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本条第2款是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性质的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保险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其会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精算师等,主管单位为中国保监会。
作为全国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获得收入,也可以通过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等途径筹措经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其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几个方面:(一)宣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内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制止恶意炒作。(二)维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主要是以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决策论证、反映行业呼声、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三)交流:收集整理保险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主要是指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建立会员之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建立行业数据库。(四)培训: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协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媒介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六)研究:组织会员就保险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自律:对违反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性规则的会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培训、资格考试、执业、人员流动和奖励等自律管理;进行自律惩戒。(八)其他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理事的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提名或者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核准后产生。协会通过每年度以理事会的形式召开并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重大问题。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委员会和精算工作委员会4个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性质,设立专业工作部。协会还通过定期召开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各级行业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在制定全国性和基础性行业标准、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性问题、引导保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组织开展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参与制定全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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