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4 17:28: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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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自迩
    近年题材较为新颖的《窃听风云》电影系列颇受欢迎,笔者也找出这窃听三部曲一一欣赏了一番,总体感觉不错,值得一看。而在欣赏的过程中,《窃听风云2》的一个细节让人印象深刻:主角古天乐饰演的警官在出外执行公务时,脖子上始终挂着警官证,而在每一次盘问调查时也总不忘将警官证主动向相对人出示。笔者认为,若不是此种细节已经内化为香港警察的习惯,成为某种象征,香港电影也绝不会乐此不疲的如此表现——实际上,回忆下作为香港电影代表之一的警匪片,马上就可以浮现出上述情节。警察执行公务主动向相对人出示证件,这不只是一个执法程序,更是一种融入香港的真正法治精神。
    警察权作为和平时期最具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它一方面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另一方面也是对公民权利威胁最大的“利维坦”。警察权的大小和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呈反比例关系,在一个法治程度越高的国家,警察权越小,而要让法治国家的警察权越小,就要通过正当程序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使其真正为人民服务。然而,警察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要与违法犯罪分子接触,也需要公民的配合协助,这就产生两个问题:前者是有权主体依法执法的问题,后者是公民合法权利保护问题,二者的实质都是警察权的规范问题。
    在我国大陆,警察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证件而径行要求相对人配合执法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看似只是举手之劳,却是被诟病已久的一大执法顽疾,其危害有三:其一,容易导致公民对配合执法有较强的抗拒情绪,导致警民关系紧张,正常的执法调查难以进行;其二,容易造成警察自身权力膨胀,盲目自大,随意执法检查,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其三,基于不和谐的警民关系,公民对警察权产生疑虑乃至恐惧感,使冒充警察执法牟取利益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对此问题,显然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因而再有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警察不出示证件即要求查验身份证的,公民可以要求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拒绝配合执法。
    不仅对于守法者需要主动出示证件,而且对违法者也应当出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另外,其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其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最后,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看出,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是具有法律、规章依据的。而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从2006年6月1日起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这就为警察主动出示证件的实践进一步奠定了基础。然而,实践中仍屡屡出现类似的警察程序违法现象,习惯高人一等的强制形象使其不愿意完成主动出示证件的举手之劳,表明畸形庞大的警察权顽固的傲慢——2006年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在一次新闻发布会表示:“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人民警察要及时出示”。显然,这是故意曲解有关法律规定原意而为其程序违法辩护,而且这样作解释也使现实中穿着警服冒充警察执法的不法分子更容易得手,让人担忧。值得一提的是,该表态当时还被各大媒体转载并引发了巨大争议。
    另外,公安部2013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该条规定本来基本上是对上文已引的《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背书,但却把《人民警察法》的“经出示相应证件”变换为“经表明执法身份”,那么何为“表明执法身份”呢?显然,这样的改动与上述樊京玉的表态的意涵是一致的,即扩张的警察权不愿意受限。
    综上所述,要求警察主动出示证件具有合法性,但却很是艰难,但许多人仍然在努力争取,那么这看似小事一桩的举动——警察主动出示证件究竟有何意义呢?笔者认为,意义有三:其一,表明有权执法主体身份,显示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以消除相对人的疑虑甚至恐惧,并积极配合执法;其二,在体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利,防止不法分子冒充警察执法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其三,破除警察特权,加强公民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限制警察权的膨胀,以使权力被合法使用来为人民服务,最终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最后,作为一名爱好电影的法律人,笔者希望将来不仅在实践中能够看到警察主动出示证件,更希望在方兴未艾的中国电影中更多的看到同样的情节。见微知著,或许到那时,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就已然接近。笔者相信,电影艺术与社会现实是紧密相连的,《窃听风云2》等香港电影作品的对此细节的演绎成为习惯自然,这也必是一种文明法治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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