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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内容属于公民隐私 警察不得“无证搜查”
2014-9-2 0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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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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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海平
如果在依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过程中,警察从嫌疑人的身上搜到了一部手机,他是否可以未经法院许可而直接查看手机中的短信或通讯记录?在2014年6月25日宣判的一起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这样一个判决,对于保障公民的隐私和自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作为破案线索的手机信息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大卫·莱利(David Riley)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2009年8月22日,正当莱利驾车在该州的圣地亚哥市行驶的时候,他被警察拦了下来,理由是他的汽车的牌照已经过期了。警察要求莱利出示驾照。莱利承认他的驾照此前已经被吊销了。依据警局的规定,对于无证驾驶者,警察可以临时扣押其车辆并进行调查。在对莱利的车辆中的物品进行清点的过程中,警察发现车子的引擎盖下面绑着两支手枪。这种非法夹藏枪支的行为,使得警察可以合法地对莱利实施当场逮捕。
在宣布了对莱利的逮捕决定之后,警察对其进行了搜身。在莱利的裤兜里,警察找到了一部手机。警察现场查看了手机中的通讯记录和短信,并发现一些与当地的一个黑帮相关的通讯记录等信息。大约两个小时之后,另一名专业侦查黑帮犯罪的警员在警察局再次查看了这部手机中的内容,并发现了更多与黑帮犯罪有关的证据,包括莱利参与黑帮活动的照片。以此为线索,警方成功破获了大约两周前在当地发生的一起枪杀案件。
随后,检方以持枪伤害他人、谋杀未遂等等罪名对莱利提起犯罪控告,并以其参与黑帮活动为由要求依法加重对莱利的刑事处罚。在初审法院,莱利被定罪,并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莱利不服,认为警察查看他手机中的信息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由此获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不能作为对他定罪的依据。在律师的帮助下,莱利将案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作为例外情形的“无证搜查”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条款意味着: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或者搜查其住宅、文件和财产之前,警方通常必须首先从法院取得搜查证。
只有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警方可以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无证搜查”。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依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过程中,对嫌疑人的身体以及近距离的周边环境进行搜查。这就是所谓的“附随于逮捕的搜查”制度。之所以允许这种例外,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证警察的安全,防止嫌疑人使用随身携带或者近在咫尺的武器伤害警察;二是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销毁或者隐匿有罪证据。而且,从法理上来说,既然对一个人的逮捕是合法的,那么对其身体及周边环境进行搜查也就不算是对其正当利益的重大侵害了。
但是,对于“附随于逮捕的搜查”的具体范围,向来存在诸多争议。在实践中,警察往往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被逮捕人的随身物品,例如手提箱、手袋、钱包、信封,以及香烟盒等。有时候警察能够从这些物品中找到一些犯罪证据。尽管这种做法招致不少批评,但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认定这样的做法违反宪法。近年来,一些地方允许警察查看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的信息,认为这跟允许警察查看嫌疑人的手袋或钱包中的内容并无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回答一个问题:对于手机中的信息,警察是否可以“无证搜查”?
三、为何不能对手机信息进行“无证搜查”
在6月25日宣布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判定:先例中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证搜查”的理由,并不能适用于针对手机中的信息的搜查;除非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警方若想查看嫌疑人的手机中的内容,必须首先取得法院的许可。具体的判决理由,可以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与手枪等武器不同,手机并不会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伤害。即使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手机可能被用作“武器”,但只要警察已经扣押了手机,那么这个“武器”就基本上不会对警察的安全构成威胁,正如一把已经被警察从嫌疑人身上起获的手枪一样。所以,警察没有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而查看手机中的信息。
其次,就保全证据而言,只要警方扣押了手机,这个目标基本上也能够得到实现。当手机在警察手里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大可能删掉手机中存储的能够证明其犯罪的证据。虽然可能存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远程擦除”和“数据加密”),但这些并不属于嫌疑人通过自己的行动就可以直接隐藏或毁灭证据的情况。而且,即使面对这种情况,警察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全证据:例如,为了防止“远程擦除”,可以将手机关机、取下电池,或者断网。
最后但也许是最重要的是,手机中可能包含着大量的隐私信息,如果允许警察“无证搜查”,将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的侵犯。虽然大多数手机的重量可能近似于一个钱包或者一包香烟,但其中储存的信息,却可能抵得上成千上万页的文件。这些信息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种类繁多:短信、电子邮件、照片、视频、录音、通讯录、日志、通话记录、网页浏览记录……将这些信息综合起来,几乎能够“重构”手机使用者过去几个月甚至几年的生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人的手机中所存储的隐私信息,可能比其住宅中所能找到的隐私信息更多、更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警察在逮捕嫌疑人之后直接查看嫌疑人手机中的内容,有点类似于允许警察在从嫌疑人身上搜到一把钥匙之后直接闯入嫌疑人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大法官们看来,这是不可接受的。
在手机的使用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显然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有利于防止这些权利受到公权力机关的任意侵犯。这样的判决,对于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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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海平
如果在依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过程中,警察从嫌疑人的身上搜到了一部手机,他是否可以未经法院许可而直接查看手机中的短信或通讯记录?在2014年6月25日宣判的一起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这样一个判决,对于保障公民的隐私和自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作为破案线索的手机信息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大卫·莱利(David Riley)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2009年8月22日,正当莱利驾车在该州的圣地亚哥市行驶的时候,他被警察拦了下来,理由是他的汽车的牌照已经过期了。警察要求莱利出示驾照。莱利承认他的驾照此前已经被吊销了。依据警局的规定,对于无证驾驶者,警察可以临时扣押其车辆并进行调查。在对莱利的车辆中的物品进行清点的过程中,警察发现车子的引擎盖下面绑着两支手枪。这种非法夹藏枪支的行为,使得警察可以合法地对莱利实施当场逮捕。
在宣布了对莱利的逮捕决定之后,警察对其进行了搜身。在莱利的裤兜里,警察找到了一部手机。警察现场查看了手机中的通讯记录和短信,并发现一些与当地的一个黑帮相关的通讯记录等信息。大约两个小时之后,另一名专业侦查黑帮犯罪的警员在警察局再次查看了这部手机中的内容,并发现了更多与黑帮犯罪有关的证据,包括莱利参与黑帮活动的照片。以此为线索,警方成功破获了大约两周前在当地发生的一起枪杀案件。
随后,检方以持枪伤害他人、谋杀未遂等等罪名对莱利提起犯罪控告,并以其参与黑帮活动为由要求依法加重对莱利的刑事处罚。在初审法院,莱利被定罪,并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莱利不服,认为警察查看他手机中的信息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由此获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不能作为对他定罪的依据。在律师的帮助下,莱利将案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作为例外情形的“无证搜查”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条款意味着: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或者搜查其住宅、文件和财产之前,警方通常必须首先从法院取得搜查证。
只有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警方可以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无证搜查”。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依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过程中,对嫌疑人的身体以及近距离的周边环境进行搜查。这就是所谓的“附随于逮捕的搜查”制度。之所以允许这种例外,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证警察的安全,防止嫌疑人使用随身携带或者近在咫尺的武器伤害警察;二是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销毁或者隐匿有罪证据。而且,从法理上来说,既然对一个人的逮捕是合法的,那么对其身体及周边环境进行搜查也就不算是对其正当利益的重大侵害了。
但是,对于“附随于逮捕的搜查”的具体范围,向来存在诸多争议。在实践中,警察往往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被逮捕人的随身物品,例如手提箱、手袋、钱包、信封,以及香烟盒等。有时候警察能够从这些物品中找到一些犯罪证据。尽管这种做法招致不少批评,但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认定这样的做法违反宪法。近年来,一些地方允许警察查看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的信息,认为这跟允许警察查看嫌疑人的手袋或钱包中的内容并无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回答一个问题:对于手机中的信息,警察是否可以“无证搜查”?
三、为何不能对手机信息进行“无证搜查”
在6月25日宣布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判定:先例中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证搜查”的理由,并不能适用于针对手机中的信息的搜查;除非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警方若想查看嫌疑人的手机中的内容,必须首先取得法院的许可。具体的判决理由,可以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与手枪等武器不同,手机并不会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伤害。即使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手机可能被用作“武器”,但只要警察已经扣押了手机,那么这个“武器”就基本上不会对警察的安全构成威胁,正如一把已经被警察从嫌疑人身上起获的手枪一样。所以,警察没有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而查看手机中的信息。
其次,就保全证据而言,只要警方扣押了手机,这个目标基本上也能够得到实现。当手机在警察手里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大可能删掉手机中存储的能够证明其犯罪的证据。虽然可能存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远程擦除”和“数据加密”),但这些并不属于嫌疑人通过自己的行动就可以直接隐藏或毁灭证据的情况。而且,即使面对这种情况,警察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全证据:例如,为了防止“远程擦除”,可以将手机关机、取下电池,或者断网。
最后但也许是最重要的是,手机中可能包含着大量的隐私信息,如果允许警察“无证搜查”,将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的侵犯。虽然大多数手机的重量可能近似于一个钱包或者一包香烟,但其中储存的信息,却可能抵得上成千上万页的文件。这些信息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种类繁多:短信、电子邮件、照片、视频、录音、通讯录、日志、通话记录、网页浏览记录……将这些信息综合起来,几乎能够“重构”手机使用者过去几个月甚至几年的生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人的手机中所存储的隐私信息,可能比其住宅中所能找到的隐私信息更多、更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警察在逮捕嫌疑人之后直接查看嫌疑人手机中的内容,有点类似于允许警察在从嫌疑人身上搜到一把钥匙之后直接闯入嫌疑人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大法官们看来,这是不可接受的。
在手机的使用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显然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有利于防止这些权利受到公权力机关的任意侵犯。这样的判决,对于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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