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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2 18:10: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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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惠岭 杨奕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司法界,进而引发了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职业道德等诸多基本司法价值之间关系的讨论。从主体而言,法院一方面要关注其他人使用社交媒体报道法院工作的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法院自身如何使用社交媒体的问题。本文概要介绍了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个国家的法院和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规范与实践,以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一、英国
  2011年,英国律师行为标准委员会(Bar Standards Board)发布了一份立场声明,对律师在媒体上发表评论一事作出如下限制:
  “根据现行的行为准则,出庭律师不得对与其代理或即将代理的案件有关的事实或其他法律问题,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表个人意见或公开声明。委员会对这一规定进行审查之后,建议在新的准则中不再重复这一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为律师如何自行作出专业判断提供指导。委员会认为继续使用禁令已不合时宜,而应当在新的准则中对律师是否以及如何在媒体上发表评论给予指导,例如建议律师充分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法院的责任以及维护自身职业独立性等因素。”
  同样在2011年,英国法律协会(the UK Law Society)发布了针对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社交媒体使用指南》,主张法律从业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使用社交媒体。《指南》的目的是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社交媒体,并对已经参与或者正在考虑参与社交媒体活动的人提供指导。《指南》具体涉及了推特、脸书、QQ空间、LinkedIn和YouTube等社交媒体;具体建议包括:隐私范围的界定、评论观点的发布以及使用社交媒体的风险提示等。《指南》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社交网络在私人领域和职业领域均有使用。通常私人领域和职业领域的界限何在,职业义务何时开始和结束并不明朗,区分正式的沟通和非正式的互动也很困难。因此,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线或离线环境下应当遵守相同的道德标准。更重要的是,社交媒体的私人用途与职业用途不得混淆,并且要根据活动的不同性质选择最适合的社交媒体渠道。”
  此外,《指南》列举了律师使用社交媒体的风险和好处,同时建议应当制定专业化的社交媒体使用政策。
  在相关文件中,最著名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是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高级主审法官和高级行政法官于2012年针对使用社交媒体发布的“联合声明”。其中关于“司法官员如何使用博客”的政策,更是为了维护公众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和法官公正性的信心。虽然《指南》并没有明确禁止社交媒体的使用,但对于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纪律处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在网上的行为。这一声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不禁止司法人员写博客,但在写博客或者在其他博客上发表评论时,不得表明司法人员的身份。当公众已知其真实身份,或者有损害司法公正的可能时,则应当避免发表意见。上述要求也适用于所谓的匿名博客,因为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身份不能被发现。司法人员写博客必须遵守本声明,并且应当删除与本声明相冲突的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受到纪律处分。”
  这一措辞强硬的指令引发了来自各方面尖锐的公开批评,而一些最严厉的批评来自于那些写博客的法官们。他们甚至把指令的相关内容贴在自己的博客上,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指令。“治安法官的博客”(The Magistrates’ Blog)是英国非常受欢迎的法律网站,主要介绍治安法院的工作亮点。该博主的身份目前尚不清楚,但博客应当是开通于“联合声明”发布之前。网站的自我介绍提供了博主身份的以下模糊描述:“该博客由一个团队负责,不确定是否为治安法官,但这个团队的所有人都对这个博客充满兴趣。”该博客先后发表两个长篇博文,其中一篇博文提到以下内容:
  “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博客,然而,由于‘联合声明’的发布,最近也发生了许多改变。它现在由一个团队管理,所有博文都由团队负责。它的使命是发布信息,论证司法改革,偶尔也会娱乐大众。”
  与之类似,英国的另一位治安法官维护着一个题为“工作进展”的博客,用于对政策作出回应。他的博客通常与法律无关(在一篇博文里,他提到在写博客的5年中曾在8个不同的场合提到了其治安法官的身份)。他写道,由于“联合声明”的原因,他不得不删除其中那些内容:
  “我很清楚在这里解释为何删除博客(实际上是亮明自己的治安法官身份)是直接违反‘联合声明’的,但我只想让我的读者知道为什么我再也不会以一个治安法官的身份写博客了。我慢慢有点理解发布‘联合声明’的原因,但我对此并不高兴。虽然我对此很不高兴,但作为一名治安法官,我曾宣誓无论是否同意法律的内容我都会遵守法律。对待‘联合声明’也是同样的态度。”
  家庭法律师里德在《卫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官庭外被禁声”(Judiciary silenced out of court)的专栏文章,对“联合声明”提出批评。他还在《卫报》的法律网络专栏中发表了一篇类似的博文,题为“没有判词的判决”,其中说道:“我们所选任的法官都是思维缜密、谨言慎行的人。他们在尝试写博客时也是十分谨慎的(事实表明的确如此)。国家为他们支付工资就是为了让他们三思而后行,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相信他们的判断呢?”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社交媒体政策是针对法官和司法官员的,主要内容是指导建议而不是硬性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澳大利亚法院的工作规则都没有专门规定社交媒体问题,而只是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官行为进行规范。这些工作规则更多地指向法官能否参加公开辩论,并对其在法庭外的生活进行指导。尽管并未找到澳大利亚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例子,但似乎存在一些法官匿名发表博文的情况。
  《澳大利亚法官行为指南》由澳亚司法研究所(AIJA)于2007年发布。AIJA是附属于莫纳什大学的科研教育机构,主要从事于司法人员教育项目的制定和实施。虽然《指南》没有针对社交媒体做过特别的规定,但却涵盖了法官在法庭外的生活,包括参与公开辩论和为报刊撰文或上电视节目。该《指南》建议法官在以下情形中需持谨慎态度:
  第一,参加公开辩论。
  1、法官应当避免卷入政治纷争,除非纷争本身直接影响司法独立或者司法公正;
  2、在特定情形下,公众可能会把法官的言辞与特定组织、团体或事情联系起来;
  3、当法官主动或者被动评论过的事项起诉到法院时,可能引起存在偏见或者有先入为主的嫌疑;
  4、法官对可能成讼的事项或相关人员所发表的评论不同于对法律或法律原则所作的评价;
  5、法官在私人场合发表意见也应当十分慎重,因为这也可能被公众认为存在偏见;
  6、除因其具有法官身份而受到的适当限制外,法官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参与公开辩论的权利;
  7、加入公开辩论的法官不要期待会受到与法庭上同等的尊重,也不要指望完全按照法官本人设定的条件加入或者退出辩论。
  第二,为报刊撰文或者上电视节目。
  1、不反对法官以法官的身份出版法律读物;
  2、法官如果想要就公众感兴趣的话题上电台或者电视节目,应当事先与法院院长协商讨论,并且一般应当仅限于参加有关司法的活动;
  3、允许法官以私人身份撰写非法律主题的文章。
  2009年,澳亚行政裁判所理事会(Council of Australasian Tribunals)发布了一份行为手册,为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提供指导。该手册适用于大洋洲,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其他岛国。该手册经常被其他出版物引用,但其中并没有专门关于社交媒体的内容,但以下两条可以适用于社交媒体:
  一是良好行为的重要性。依据普通法的传统,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无论在公务活动还是在非公务活动中,都应当执行非常严格的行为标准。这是因为法院和裁判所在现代、文明、民主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特殊且不可替代的位置。法院和裁判所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法治以及保护公民个人、企业、政府或者法定机构的权利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法院和裁判所还经常作为解决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纠纷的独立裁判者。
  二是从事公务和非公务活动。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一样,对于社会的良好运转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他们的行为,无论是在从事公务活动还是非公务活动时都要执行严格的行为标准。虽然对他们的投诉多针对其在审理和裁决案件时的行为,但有时也会针对他们在法庭外或者法院外的活动。被投诉的法官经法庭认定犯有严重或一般罪行时,他们只能选择辞职或者被免去职务。同样,那些尚未构成犯罪但足以表明被投诉的法官行为存在严重问题的,也会迫使该法官辞职或被免职。
  2011年,维多利亚州司法部发布了一项关于使用社交媒体的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司法部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司法部将这一政策做成通俗、形象的动画视频放在网站上。根据该项政策,只有在谨慎从事并且确保不会对司法工作产生偏见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社交媒体。该政策还列举了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在使用社交媒体时的具体限制,要求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是博客含有攻击性、猥亵、诽谤、威胁、骚扰、恐吓、歧视、仇恨、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侵犯著作权、构成藐视法庭罪、违反法庭秩序或存在其他不合法的内容;
  二是暗示自己代表司法部或政府发言或者所发表的意见给人的印象是来自司法部或政府的;
  三是使用司法部或任何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维多利亚州政府的标志或徽章,可能被人误解为得到了官方支持或认可的;
  四是使用其他雇员或者本部门其他人员的身份或者肖像的;
  五是使用或者披露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的;
  六是博客内容可能被解释为威胁、骚扰或者歧视部门其他员工的;
  七是所发表评论或者博客的内容可能损坏部门的声誉或者使部门蒙羞的。
  三、新西兰
  在新西兰,约束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文件主要是工作指南而不是管理规则。2011年颁布的《新西兰法官行为指南》对法官如何参与公众辩论问题作了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如果公众争论的某一事项需要司法部门或者某一法院作出反馈,则应当由首席大法官或者本区域的司法首长进行反馈,或者经过他们批准由其他人员反馈。如果法官提供的关于司法或者法院职能的信息可能对公众辩论有所帮助,那么法官也可以以慎重的态度参与。法官特别应当避免政治纷争,该纷争关系到司法的职能。最重要的是,法官应当避免使用司法职位去宣扬个人观点,避免自己在他人看来已被某些组织或力量所利用。对于可能成讼的事件或者会影响法官公正的问题,法官应当避免表达意见。”
  《指南》的第33、34段规定:
  “在以往,法官获得任命之后便与社会和人民相脱离,而今天这种‘孤岛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一个好法官不可能从他所服务的社区中分离出去。并且,如果一个法官个人能力的发挥受到其司法职位的制约,那么他不可能很好地服务于他的社区。法官同样有权拥有自己的私人世界和社会生活,这些都不应当因为其担任法官这一职务而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与政府其他成员相比,法官在法庭内外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公众更加密切的关注。有些行为对其他人来说并不会引发严厉的批评,而发生在法官身上则是社会不能容忍的。因此,既然当了法官,则不得不接受一些更加严格的限制。”
  关于法官发表媒体评论的规则,新西兰与澳大利亚比较相似。新西兰的《指南》第58、59段规定:
  “为了向公众介绍司法制度而撰写文章、接受采访,通常来说并无不妥,实际上这样还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功能的理解。但是,如果所表达的观点可能让人们认为法官对这些事件已经形成法律上的预判,或者所表达的观点涉及到政治纷争,法官则会承担不少风险。法官在法律杂志上发表文章也不成问题,但要尽量避免对那些可能被起诉到法院的事项发表肯定和确切的观点。
  对于参加电台、电视台节目之事,法官应当在接受邀请之前与法院院长协商讨论。”
  在这些约束之下,新西兰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并不多,他们会尽量避免使用社交媒体,或者只是匿名使用。当然,新西兰也不乏勇敢的法官。大卫·哈维法官(Judge David Harvey)曾开设了一个名叫“IT时代的司法”(The IT Century Justice)的博客,甚至还写过一篇关于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贴子,讨论了法官是否可以使用社交媒体、开设博客、使用推特或者利用互联网提供的交流平台发表看法等问题。
  结语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三国同属普通法传统,在法院和法官使用社交媒体方面的要求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一点应当引起重视,那就是各国的司法制度越来越“去神秘化”,即法官不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神秘群体,而应当走进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种理念的兴起也适应了当今时代要求。进入新媒体时代后,法院和法官已经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保持自己的神秘色彩,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这种神秘性赢得权威了。司法必须面对现实,面对它所服务的人群。至于在通过新媒体与社会发生联系过程中如何平衡各种价值,如司法中立与司法公开,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等,则需要开展更加细致的研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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