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 之 而 鉴 之
----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
蔡 勇[①]
(本文发表于《人民检察》2014年第5期)
英国政治哲学家哈耶克在论述“规则与正义的关系”时说:“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相信,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永恒的正义。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正义总能恰当地、准确地、公平地降临到我们头上。恰恰相反,很多种情况下,正义总是姗姗来迟。法律也许是实现正义的不二法门,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法律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0余件。其中,我们耳熟能详的有: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案,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被“洗冤”。最近一例影响较大的是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致人死亡”案,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此前,张氏叔侄服刑已近十年。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这些冤案主角的惨痛经历,为社会留下深刻的教训。然而,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同案件或许确有不同的原因,办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基于职能的差异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认识。但面对近年来并非偶然发生的多个错判案件,似乎不应过于强调个案的特殊性,而更应反思和总结导致错案发生的原因共性,探求其中的规律性,唯其如此,才能超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个案追究,才能在预防错案发生的制度构建和理念更新上有所作为。
美国俄亥俄州前总检察长吉姆?佩特罗所著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版)正是为此所作的一种努力。该书的主要作者吉姆?佩德罗曾于2003至2007年担任美国俄亥俄州的检察总长,任职期间他带领俄亥俄州建立了包含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基因库,为联邦DNA联合检索系统贡献了二十一万例DNA基因图谱,不仅使尘封的疑难案件得到解决,更使监狱中的无辜者得以释放。
冤错案追因
在《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吉姆?佩特罗详细介绍了其参与甚至主导的三个案件的洗冤过程:埃尔金斯案(错误羁押八年后被洗冤)、格林案(错误羁押十三年,已在作者任职期间通过DNA检测技术顺利洗冤)以及吉利斯皮案(已羁押二十二年,该案因犯罪现场生物学证据没有保存而尚不能证明其无辜,在本书英文版出版前仍被羁押)。正是基于以上案件的切身体验,以及对此展开的深入研究,作者认为,造成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是:虚假供述、不可靠的线人和告密者、无效辩护、不可靠的科学、政府的不当行为,以及错误的证人证言。不但如此,吉姆?佩特罗还进一步指出:“尽管世界各国在文化和刑事司法程序上有诸多不同,但导致刑事错判的大部分原因是共通的。”对照书中的观点,浙江的张氏叔侄案也几乎具备了冤案的全部因素:刑讯逼供,且抗辩不被法院接受;通过牢头狱霸套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侦查实验和现场指认的不科学;以及证据问题。尤其与该书洗冤案例类似的是,原案被害人指甲缝中提取的DNA物证经鉴定排除是张氏叔侄的DNA。
面对同样的错案追因,不同的司法体系可能有不同的思考与回应。相比掩盖、矫饰和推脱,我们更推崇本书直面现实的反思。作者在书中广泛引用案例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比如为了避免虚假供述,其中一项改革建议便是从宣读“米兰达规则”开始,对所有审讯进行录像;审讯全程录像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也保护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为了避免无效辩护,应当为贫穷被告人提供合适的资助,包括进行司法鉴定以及传唤专家证人;为了提高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国会应当建立一家全新的独立的国家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公共司法鉴定实验室应从警察部门及检察官办公室独立出来;为了避免目击证人的错误,应当对执法人员在第一次询问证人和在获取目击证人证词时使用推荐的程序进行训练,包括不知情的主持”、嫌犯不应在列队中与“陪衬者”相比太突出以及顺序列队依次辨认的运用等等。
洗冤的障碍
预防冤错案因为有比较具体的操作规程,也许相对来说更容易做得到,但是,纠正冤错案则并不让人乐观。吉姆?佩特罗在书中以自问自答的形式沮丧地写道:问“如今在美国的监狱里还有多少囚犯完全是无辜的?”答“只有上帝知道”。作者指出,成功洗冤者仅占牢狱中无辜者的很小比例,正是因为众所周知的进行洗冤时所遇到的巨大障碍才导致这一结果。这些洗冤的障碍包括:在被定罪后要想推翻有罪判决所需逾越的各种障碍、付出的巨大代价和非同寻常的努力;审判后关键性生物证据的灭失;大多数犯罪活动都缺乏DNA证据;冤案纠正工作仅集中于占囚犯人数相对较小比例的杀人犯和强奸犯上;数量巨大的被监禁的囚犯需要无数的公益律师和侦探来认定和追寻这些值得注意的已结案件;大多数美国人对司法系统的信心使得洗冤工作在能够影响那些寻求正义的工作人员的政治环境中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等等。
歌德有言:“一个过去的错误是发掘新的真相的最大天敌。”在现实的权力体系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在关乎切身利益的利害得失面前,人们通常缺乏承认错误的勇气。同样,在作者所列的这些洗冤障碍中,有一个障碍是我们每一位司法、执法人员不得不面对并反思的。那就是,司法、执法者会不会主动或者被动地去质疑自己侦办、起诉、审判的案件。这个问题对于侦查人员和检察官而言,尤为重要。检察官作为控方的职能不是应当对罪犯提起控诉吗?为何反而要去纠正错误的有罪判决?这难道不矛盾吗?看来,作者写作该书的主要目的还不仅是上述原因的分析和改革的建议,更重要的是带来理念的更新:“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美国的检察部门所代表的不是一场竞赛的普通一方;国家在刑事指控中的利益不是赢得诉讼,而是实现公平正义。”这样的定性也许只是一家之言,但至少有一点值得认同:如果检察官没有对警方提出质疑,那么检察官和法官必须接受并配合定罪后的审查,以挑战那些真正存在问题的结果和努力纠正所生的司法不公。面对业已形成的冤假错案,司法机关绝不能因案件涉及面广、纠错成本高而推诿、掩盖,而是应切实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直面承认并予以主动纠错。
八大司法迷信
也许,冤案注定会发生,即使这样,它也只是小概率事件,对司法机关来说或者也只是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但是,对含冤者来说,那就是百分之百的不正义。然而,我们大可不必绝望,虽然无法彻底杜绝冤假错案,但我们应该有信心、有勇气去纠正它,迟来的正义总好过没有正义吧。本书的作者吉姆?佩特罗先生,本着对DNA高精确技术的信任,作为检察总长的他于2005年9月就决定为一名因谋杀和强奸而被定罪入狱的男子洗刷冤屈,他因此也成为全美第一个介入洗冤工程的检察总长。在他2007年卸任检察总长之后,随即以公共律师的身份加入了洗冤工程,并且成为俄亥俄州议会的议员,以推动相关预防冤假错案的立法的起草和提交。
也正是在这个艰难的寻求正义过程中,作者总结出了阻碍美国刑事司法公正的八大迷信,它们分别是:1、监狱里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2、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3、有罪的人才会认罪;4、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5、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6、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7、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8、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与此类似的是,同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哈佛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在2004年出版的《致年轻律师的信》一书中,也提炼出十三条“刑事司法游戏规则”。正是这些行内人熟知的“潜规则”,主导着美国的刑事司法,催生着各类冤假错案。
认真研读吉姆?佩特罗的“八大司法迷信”之后,笔者并没有生出“原来他们屁股也不干净”的快感,反而心情更加沉重:哪怕中国与美国国情、制度、文化有天壤之别,但滋生错案的原因,却有许多共通之处。与该书直面本国问题、深究制度缺陷、探索改革路径的态度相比,我们司法机关在分析成因,避免错案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挖本土资源,为改变体制内的“潜规则”作出更多努力。
我们都知道应该“疑罪从无”,但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两个基本”和“留有余地判决”的影响,而不是从法律理性出发,客观平衡各种证据链,“疑罪从无”往往变为“疑罪从轻”。
“命案必破”的口号也是如此。侦查办案自有其规律,受证据、线索或技术局限,总有短期内破不了的“冷案”(cold case)。近百年来,“开膛手杰克”真相如何?刺杀肯尼迪总统的幕后主使者是谁?辛普森的妻子真是辛普森杀的吗?这些问题,至今无解。如果轻易作出“命案必破”的承诺,进而将“批捕准确率100%”、“起诉定罪率100%”作为“政绩”或“考核指标”,必然会使侦控部门在功利心的驱使下“明知故犯”。甚至法院还未作出有罪判决,就已开办庆功大会,嘉奖办案人员,对法官审案形成“倒逼”之势。
除了祛除各类不合理的口号和指标,为司法机关打造一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良好环境,也至关重要。例如,不能以“维稳”为导向,为追求一时的“社会效果”,逼着法院对疑案做有罪判决。媒体最好不要被“网络民意”牵着鼻子走,单凭一些碎片化的零散信息,就直接给一些案件定性。至于广大民众,更应确立一个意识,那就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情节的恶劣,与相关证据能不能证明是被告干的,完全是两回事。当网络、媒体上杀声一片时,人们在加入喊杀行列时,更应该停下来,想一想,想想佘祥林们的遭遇,想想是不是得看看法官怎么判。这,或许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觉悟。
原地反思最无趣。当一个有机体丧失免疫机能,新陈代谢乏力,一般预示着其进入生命危险期。如果一个社会丧失了自愈机制,同样是极其危险的。司法公正也是这样,公正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干出来的。只有痛定思痛,按照习总书记指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破除司法迷信,转变执法理念,健全司法制度,才能切实防止冤假错案。近年来,我们欣慰地看到,新修订的刑诉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全程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司法制度;浙江警方在反思冤案的同时,决定不再下达破案率等指标;河南省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并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完善对法官办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从十四个方面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搞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这些改革和进步,表明了我们在防冤纠错的路上,一点一滴在努力。
唐朝监察御史杜牧在反思秦国历史时曾感叹:“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文章的结尾,我们以此共警、共勉。
[①]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