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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轻罪把嫌疑人长期羁押在不少地方成惯例
2014-4-19 16: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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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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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我们亟须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取保候审的范围和标准,同时改革办案程序,让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使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嫌疑人能有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对于网曝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一事,17日,双峰县有关部门向记者回应称,出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县委、县政府确曾以公函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对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
为嫌犯申请取保候审通常是律师的工作,县委、县政府为何要抢律师的饭碗?双峰方面给出的理由是:时近年关,李定胜作为双峰县内多家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数百位农民工工资、企业间资金拆借等待兑付,且李定胜当时还负责一个市级重点项目——中电水工机械正开工建设。对县委、县政府以“维稳”之名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呼吁取保候审,昨日媒体评论已多有抨击,此处不再重复。在党政干扰司法之外,另一被遗忘的议题在于: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李定胜应不应该取保候审?如果没有县委、县政府的红头文件书面求保,李定胜又能不能取保成功?
在刑事诉讼法上,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均可申请取保。李定胜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三次从谢某某处购得象牙25根”,因此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说,这并非暴力犯罪,也算不上什么重罪。只要李定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完全可以取保候审。
从李定胜的个人情况看,他在当地有多家重点企业,还有一个市级重点项目正在负责。他也不至于因抛弃这许多产业而选择潜逃。审前羁押存在的意义正是为了防止嫌犯造成新的社会危险,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理当依法不予羁押。这也是最高检曾多次强调的,能不捕的尽量不捕。据当地公安部门介绍,因李定胜身患多种疾病,这就更符合取保的条件。
“红头文件为嫌犯取保”固然很荒诞,但如果李定胜通过请律师也能顺利取保,那么何劳红头文件?
合理的保释制度已被证实是平衡羁押弊端的有效利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款明文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而中国已于1999年签署了这一公约。
但现实中,取保难仍然是个普遍的问题,因为某项轻罪一动就把嫌疑人长期羁押,这在不少地方都已成为惯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可取保,但“社会危险性”的解释权基本归于相关办案人员,执行的随意性很大。
羁押作为强制措施有向惩罚措施演变的趋势,这无疑有违法治和人权保护的理念。所以,我们亟须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取保候审的范围和标准,同时改革办案程序,让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使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嫌疑人能有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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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我们亟须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取保候审的范围和标准,同时改革办案程序,让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使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嫌疑人能有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对于网曝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一事,17日,双峰县有关部门向记者回应称,出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县委、县政府确曾以公函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对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
为嫌犯申请取保候审通常是律师的工作,县委、县政府为何要抢律师的饭碗?双峰方面给出的理由是:时近年关,李定胜作为双峰县内多家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数百位农民工工资、企业间资金拆借等待兑付,且李定胜当时还负责一个市级重点项目——中电水工机械正开工建设。对县委、县政府以“维稳”之名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呼吁取保候审,昨日媒体评论已多有抨击,此处不再重复。在党政干扰司法之外,另一被遗忘的议题在于: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李定胜应不应该取保候审?如果没有县委、县政府的红头文件书面求保,李定胜又能不能取保成功?
在刑事诉讼法上,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均可申请取保。李定胜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三次从谢某某处购得象牙25根”,因此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说,这并非暴力犯罪,也算不上什么重罪。只要李定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完全可以取保候审。
从李定胜的个人情况看,他在当地有多家重点企业,还有一个市级重点项目正在负责。他也不至于因抛弃这许多产业而选择潜逃。审前羁押存在的意义正是为了防止嫌犯造成新的社会危险,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理当依法不予羁押。这也是最高检曾多次强调的,能不捕的尽量不捕。据当地公安部门介绍,因李定胜身患多种疾病,这就更符合取保的条件。
“红头文件为嫌犯取保”固然很荒诞,但如果李定胜通过请律师也能顺利取保,那么何劳红头文件?
合理的保释制度已被证实是平衡羁押弊端的有效利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款明文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而中国已于1999年签署了这一公约。
但现实中,取保难仍然是个普遍的问题,因为某项轻罪一动就把嫌疑人长期羁押,这在不少地方都已成为惯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可取保,但“社会危险性”的解释权基本归于相关办案人员,执行的随意性很大。
羁押作为强制措施有向惩罚措施演变的趋势,这无疑有违法治和人权保护的理念。所以,我们亟须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取保候审的范围和标准,同时改革办案程序,让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使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嫌疑人能有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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