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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坍塌,谁该担责? 4月4日上午,浙江奉化一栋使用仅20年的居民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死6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在痛斥开发商建筑质量不合格的同时,也不禁追问: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是不是没有履好自己的职责?特别是伴随该倒塌居民楼所在街道建设管理办主任何高波的自杀身亡,人们似乎也更加坚信政府在整个事件中负有关键的、不容置疑的责任。 然而,如果我们回到法律的轨道,政府虽有责任,但第一责任却仍然是开发商。毕竟,无论是按照1987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的规定还是按照2005年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2.1条的规定,作为普通建筑物的居民楼其设计使用年限都至少为50年,而浙江奉化的这座居民楼仅使用20年就倒塌,显然其质量是存在问题的。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以及《建筑法》第80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的最低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至少为50年。在此期限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作为居民有权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作为政府,其主要责任则在玩忽职守乃至滥用职权。例如,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监管不力,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问题;也可能故意纵容徇私舞弊,明知建筑工程存在重大漏洞却按合格工程验收。这些,都该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确因过失将本属于D级危房的居民楼评定为C级危房,并得出“还能住三五年”的评定,那么作为监管主体,安鉴办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与楼塌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弱化很多。 这样说并不是否认政府的责任,更不是为浙江奉化政府相关部门推脱责任。毫无疑问,人命关天,面对危房,作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对于楼塌事故的发生,政府显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在真相未了之前,根据常识推断,我们甚至不可轻言相关人员玩忽职守而放弃背后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即使这样,仍然应当强调在类似的事件中,开发商的责任才应该是第一位的,从建房的那一刻起,开发商就应当牢固质量安全的理念,而作为政府就该切实履行好监管的职责。因此,对于奉化楼塌事故,真正应当思考的或许是,作为公民我们该怎样才能监督政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之后任由对方牵着鼻子让事情大而化小、小而化无?更深一步,如果监管不力不幸成为常态,作为公民我们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思考和行为进行自我保护,而不是事无巨细都要让对方插手? 读书看影听音乐,察言观行谈新闻。晓民之声(公众号vocnxm)——一个普通公民对社会的闲谈淡扯,欢迎大家关注、留言、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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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坍塌,谁该担责?
4月4日上午,浙江奉化一栋使用仅20年的居民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死6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在痛斥开发商建筑质量不合格的同时,也不禁追问: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是不是没有履好自己的职责?特别是伴随该倒塌居民楼所在街道建设管理办主任何高波的自杀身亡,人们似乎也更加坚信政府在整个事件中负有关键的、不容置疑的责任。
然而,如果我们回到法律的轨道,政府虽有责任,但第一责任却仍然是开发商。毕竟,无论是按照1987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的规定还是按照2005年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2.1条的规定,作为普通建筑物的居民楼其设计使用年限都至少为50年,而浙江奉化的这座居民楼仅使用20年就倒塌,显然其质量是存在问题的。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以及《建筑法》第80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的最低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至少为50年。在此期限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作为居民有权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作为政府,其主要责任则在玩忽职守乃至滥用职权。例如,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监管不力,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问题;也可能故意纵容徇私舞弊,明知建筑工程存在重大漏洞却按合格工程验收。这些,都该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确因过失将本属于D级危房的居民楼评定为C级危房,并得出“还能住三五年”的评定,那么作为监管主体,安鉴办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与楼塌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弱化很多。
这样说并不是否认政府的责任,更不是为浙江奉化政府相关部门推脱责任。毫无疑问,人命关天,面对危房,作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对于楼塌事故的发生,政府显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在真相未了之前,根据常识推断,我们甚至不可轻言相关人员玩忽职守而放弃背后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即使这样,仍然应当强调在类似的事件中,开发商的责任才应该是第一位的,从建房的那一刻起,开发商就应当牢固质量安全的理念,而作为政府就该切实履行好监管的职责。因此,对于奉化楼塌事故,真正应当思考的或许是,作为公民我们该怎样才能监督政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之后任由对方牵着鼻子让事情大而化小、小而化无?更深一步,如果监管不力不幸成为常态,作为公民我们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思考和行为进行自我保护,而不是事无巨细都要让对方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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