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车驾驶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
文/邝宪平
自己轧死自己,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惨剧却时有发生。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审理过司机被自己车辆轧/撞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死者算不算“第三者”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焦点,但由于其中并无明确法律规范可循,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同案不同判。2012年3月11日,司机郭某被自己驾驶的车辆轧死,这场离奇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交强险,继而又引发了一场稀奇的保险合同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郭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事故中的“第三者”,而受害人郭某属车上人员,故对郭某的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郭某虽为车上人员,但在驾驶过程中,由于司机的缘故撞上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又被本车碾压,从而导致其死亡,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车下,属于“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对郭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而受交强险保障?
案 情
2012年3月11日,郭某驾驶一辆货车撞上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车辆在侧翻和翻滚过程中将郭某甩出车外,郭某落地后又被本车碾压致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车辆在翻滚中将司乘人员郭某甩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系“本车人员”的性质,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事故车辆所涉及的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事故发生之前,郭某是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郭某被甩出驾驶室后,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操控,即已经失去了驾驶员的身份。郭某是在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本车碾压致死的,所以事故时间节点应为车辆轧死郭某的时间,即在这一时间节点上,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郭某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合同法》第八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00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 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驾驶员不应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本车人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客,故本案死者郭某不应作为其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第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故本车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第三,依照侵权法原理,驾驶员因本人的驾驶行为造成自己损害,自己不应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故也不能成为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作者: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