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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鲍富莱蒙离婚案
2014-4-9 23:55:3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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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鲍富莱蒙离婚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其本国法为德国法。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二)问题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法国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2.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是怎样的?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国实体法,而适用对其有【法艺花园】利的另一国实体法。构成法律规避须满足四个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一国的法律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本应适用于当事人的强行法;(3)从行为方式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适用有利于自己法律的目的。
本案中,法国关于婚姻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鲍妃能否离婚,本该由法国法来决定。为了避开法国法对其不利的规定,鲍妃故意改变国籍这一连结点,使对其有利的德国法得到适用,规避既遂。法国法院据此认为,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四)参考答案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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