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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案例: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
2014-4-9 23:55:29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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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1956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由是: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的营业中心地在埃及,是埃及公司,埃及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埃及的国有化政策遭到英法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董事会这个最高管理机关在英国,其资本属于英法两国的自然人、法人所有。苏伊士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埃及无权对其采取国有化的政策。但埃及不理睬英法的抗议。于是英法组织联军、向埃及发动进攻,这就是所谓的“苏伊士运河战争”,结果英法被打败。
(二)问题
1.在确定苏伊士运河公司国籍时,埃及和英法分别采用了什么标准?
2.我国是如何确定法人国籍的?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法人的国籍,是法人与其所属国的一种永久、稳固的内在联系,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重要标志。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不同的学说:第一,法人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便认为法人具有该国的国籍。本案中,埃及英法都采用了这个标准。在采用法人住所地说的国家中,对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又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即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本案中埃及的主张),管理中心所在法//教育网地说(本案中英法的主张),以及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第二,组成地说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法人在哪里取得法律人格,在哪一国登记注册,依据哪一国的法律设立,即为哪一国的法人。第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即依法人的成员或董事会董事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第四,实际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实际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的国籍。第五,复合标准说,即综合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组成地两项标准来确定其国籍或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设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来确定其国籍。现实生活中,各个国家并不只是依照单一的方式来判定法人的国籍,而是根据上述几种方式,视具体情况,并结合本国的利益和需要,灵活加以掌握。
(四)参考答案
1.在确定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国籍时,埃及和英法都采用了法人住所地说,但在如何认定法人住所地时,两者产生了分歧:埃及根据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来确定法人的住所,而英法以法人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
2.解放初期,我国采用资本控制说来确定法人的国籍。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国说;而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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