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源
›
考试资料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2司考论述题范文: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2014-4-9 23:55:21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61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2004 年5 月19 日下午,该县某村80 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 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很多年来媒体所曝光的各种“见危不救”的事件,人们都对这种麻木不仁的表现表示极度愤慨,甚至有人提出应该在刑法中设立一个“见危不救”罪。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 字。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考生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如果考生支持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一致性出发,再结合一下法的多元性理论,分多角度谈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如果考生反对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区别出发,从道德本身所举的特性及法律的作用两个角度,阐述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是不可取的;同时因为其在技术上的不可操作性,实行起来也是不可能的。总之,考生在做这类试题时,只要能做到言之有物,论据可以支持论点,就能拿到较好的分数。
【参考答案]“见危不救”入罪不可行。“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反之“见危不救”则为人们所不齿。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危不救”的现象,也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材料中,人们因为对“见危不救”的愤恨,而希望能够利用刑法来规范。我认为,这种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我们的社会,但是,将“见危不救”人罪是绝对不可行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法律||教育网
首先,“见危不救”虽然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但由于“见危不救”产生的原因很多,无法很好地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而作为道德,其与法不同,其属干意识形态范畴,主要是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标准进行比照并做出判定。所以,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其次,法制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并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地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如果将“见危不救”定为一种罪,那么与之对立的“见义勇为”也将不复存在,无形间增加了人们的义务,而降低人们对见义勇为人的社会评价。而且也会使一些人在危难情况下产生依赖思想,这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无益的。
再次,关于“见危不救”,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此有所规定,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必须“见危必救”,否则就是渎职,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将“见危必救”的责任的扩大,也不符合社会的要求。
最后,“见危不救”入罪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因为首先在举证上就存在很大困难,其次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其在可操作性上来说也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法律不是万能的:“见危不救”的行为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法律介人其不该介入的道德领域,反而会做出适得其反的事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部委规章
解读释义
司法解释
地方司法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