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权利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审判资料的形成,判决对象的确定层面,当事人处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和举证可以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资料的形成,判决对象的确定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也被称作辩论主义,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兼子一的观点,“辩论主义主要有以下内容: a. 在口头辩论即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b. 对当事人之间不争执的事实无须证明,法院作为判决的根据; c. 对于争执的主要事实,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法官不得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范围作出判决,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明案件要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在实体资料的形成方面以当事人为主导。另外,对于当事人之间合法的诉讼协议,不仅当事人彼此之间要互相尊重,而且法官也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协定。例如当事人之间关于案件管辖的协议,关于仲裁的协议以及案件一审终审的协定等等。因此,在这层诉讼结构体系中,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诉讼结构,与法院为主导的权力型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强制性的服从性质,如果当事人违反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律后果,但不会招致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如在案件管辖协议有效成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向协议约定的法院起诉,那么无管辖权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仅仅增加了一些额外的诉讼费用开支,当事人却不会受到法院的司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