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07:21: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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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秀,宋宗明                    
根据民诉法规定, 对于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但民诉法关于裁定上诉案件不同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却有欠缺, 导致各地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在审理裁定上诉案件时适用法律不一致, 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一、发现问题: 二审法院对裁定上诉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

北京高院在其( 2003) 高民终字第900 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裁定主文中载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北京二中院在其( 2003) 二中民终字第4575 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裁定主文中载明:“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综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上海市一中院在其( 1999) 沪一中知终字第19号驳回起诉一案的裁定主文中载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院在其( 1999) 知终字第16 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裁定主文中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院在( 2001) 民三终字第10 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裁定主文中载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综合分析以上案例, 可以发现二审法院在裁定上诉案件中维持原裁定时, 适用民诉法的情况很不一致, 在审判实践中, 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只适用民诉法第154 条。

2. 适用民诉法第153 条第1 款第1 项和第154条。

3. 适用民诉法第140 条、第154 条。笔者还通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 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中随机检索了50 件关于裁定上诉案件的裁判文书, 其中, 第1 种情况12 件, 占24%; 第2 种情况37 件, 占74%; 第3 种情况1 件,占2%。

二、原因分析: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本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为何同样情况, 各法院甚至最高法院自身在适用民诉法上却如此不一致呢?

( 一) 法律分析: 规定存在漏洞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关于裁定上诉案件不同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两条:

1.民诉法第154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该条是从裁判文书的形式上来规定的, 即应采“民事裁定书”的形式。

2.《意见》第187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 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条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时, 二审应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简单分析即可看出, 现行规定存在明显漏洞。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上诉结果有两种即维持和撤销。而民诉法及《意见》只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时, 二审法院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而对于“一审裁定正确”及“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时应如何处理却未规定。

由于现行规定存在漏洞, 使得二审法院在审理裁定上诉案件, 涉及到维持原裁定和撤销管辖权异议裁定时, 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来适用, 于是各法院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找寻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各法院针对同样情况适用法律却大相径庭, 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最高法院( 1999) 知终字第16 号和( 2001) 民三终字第10 号两个裁定书, 虽然同为维持管辖权异议裁定, 引用条文却不一致, 更说明这个问题即使在最高法院也存在不同看法。

( 二) 实践分析: 部分法官对相关条文理解不到位。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法官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不到位也不容忽视, 这间接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民诉法出现了前面所列举的三种不同情况。

1.对于只适用民诉法第154 条的情况

该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该条是对裁判文书形式的规定, 即对于一审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应是“民事裁定书”,而不能是“民事判决书”。但该条对于裁定上诉案件的不同情形应如何处理未作出规定, 即一审裁定正确时应如何处理, 一审裁定错误时应如何处理。因此, 对于一审裁定上诉案件, 适用154 条是正确的,但仅仅适用154 条是不充分的。

2.对于适用民诉法第153 条第1 款第1 项和第154 条的情况

第153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从其内容可见, 该项应适用于一审判决的上诉。判决与裁定是截然不同的。从法理上讲,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结果, 主要是确认权利或法律事实, 即解决实体问题。而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挥、组织诉讼的有效形式, 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 虽涉及个别实体问题, 但并非最终认定。!"从民诉法规定看, 第十二章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也对判决和裁定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并将此区分贯穿民诉法始终。因此, 将该条文适用于对裁定上诉案件, 显然是错误的。而让人吃惊的是, 竟然多达74%的案件竟然适用了本条, 颇值深思。

3.对于适用民诉法第140 条、第154 条的情况。

民诉法第140 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对前款第( 一) 、( 二) 、( 三) 项裁定, 可以上诉。”从民诉法的体系来看, 该条属于民诉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也就是说该条应适用于一审程序。从内容看, 该条规定的是一审裁定的适用范围和哪些裁定可以上诉。

对于该条第一款, 因二审程序已经在第154 条规定了“裁定上诉案件的处理应使用裁定”, 因此, 第140 条第1 款是没有适用余地的。因为根据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关系, 只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 才可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对于该条第2 款, 即“对前款第( 一) 、( 二) 、( 三) 项裁定, 可以上诉”, 规定了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 故二审审理时可以适用。

因此, 在裁定上诉案件中, 如果适用第140 条,只能适用第2 款, 而北京二中院在其( 2003) 二中民终字第4575 号裁定中, 却引用了第140 条第1 款第2 项, 显属适用错误。

三、解决方法: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 问题根源在于民诉法规定的欠缺,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 只能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个漏洞。立法程序复杂, 民诉法修改是长远慎重之事, 远水难解近渴, 因此, 笔者认为, 作为权宜之计, 最高法院可先行就此进行司法解释。

因为《意见》第187 条已经对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时, 二审应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所以, 司法解释只要对“一审裁定正确”及“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时, 二审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即可。考虑到法律规定的系统性, 可将第187 条的内容整合在新的解释中, 这样, 新的解释就包含了针对裁定上诉案件的不同情形, 二审应如何处理的全部规定。具体可参考民诉法第153 条, 规定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裁定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 一)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 二) 原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裁定撤销原裁定,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 三) 原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 裁定撤销原裁定,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四) 原管辖权异议裁定有错误的, 裁定撤销原裁定,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出处:《山东审判》2007年第2期,总第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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