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07:17: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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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玛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的最后一道关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立足于我国现行体制和司法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而做出的选择。
    现例举一则典型案例,谈几点司法调解经验,以飨读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
    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东某、马某、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受害方胡某自行修理车辆产生的肇事方东某、马某、王某不予认可的费用应否认定以及运营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而双方矛盾激化的症结在于交通事故车辆损害与受害人扣押肇事方行驶证造成运营损失大小失衡的问题。该案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很大、法律意识淡薄、双方矛盾激化问题又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针对案件特点,承办法官因案施策、因势利导,采取克制、聆听、评价、突破、耐心、语言艺术等方法,取得了该案水到渠成的调解效果:胡某放弃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东某、王某放弃今后向胡某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双方就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再无其他纠纷。
    一、保持良好的克制力,掌控调解局面。
    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感受着各种各样的事物和信息,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等,要保持一种良好的克制力,要用 “骤然临之而不经,无故加之而不怒”的职业素养,有意识地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保持一种平衡的心态,积极对当事人循循善诱、耐心疏导、以理服人,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掌控调解局面。该案肇事方东某、马某、王某系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对该交通肇事责任划分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车证被受害人胡某扣押所造成的运营损失远远超出了胡某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车辆损失。在第一次调解时肇事方对调解人员出言不逊,情绪激动,此时,调解人员冷静应对,从本案的纠纷起因、双方举证方向以及调解范围等方面作出分析、判断,最终让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消除了抵触情绪,产生了信任感,调解人员掌控了调解局面。
    二、善于聆听,掌握诉讼心态。
    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要善于聆听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即便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倾诉,从中分析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心理意图,透视其真实想法,掌握诉讼心态,这样才能找到案件调解的切入点。本案肇事方除谈起该交通事故外,又谈到肇事车辆的购买经过,其家中经济状况以及寻找受害人车辆维修点经历,扣押其行驶证造成的运营损失情况等,调解人员认真听取后,从中了解了案件事实、纠纷起因,找出了矛盾症结,掌握了双方的诉讼心态:受害人担心今后缠诉于肇事方提起赔偿运营损失的诉讼中而先发制人;肇事方就车辆运营损失欲另行提起诉讼,而对本案中因肇事方自行修理产生修理费的合理性持有怀疑。
    三、进行法律评价,协调利益衡平。
    调解人员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法律评价,协调
    双方衡平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缩小分歧、消除法律误解,把认识统一到法制范畴的轨道上来,自行处分好民事权利。因此,调解人员要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要认真质证,去伪存真,掌握案件事实;要找准依法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掌握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程度。本案调解人员经阅卷、质证、查阅法规,并考虑双方诉讼心态,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作了以下法律评价:本案中受害人未与肇事方协商而自行修理产生的费用,肇事方不予认可的应负有该费用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而肇事方如另行提起运营损失的诉讼,其应负有存在运营损失及大小和对方存在过错及程度的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参考了调解人员所作的法律评价,对本案进行了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的权衡,促其作出了理性判断。
    四、突破诉讼请求,拓宽调解思路。
    调解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突破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一览子解决方案”,这实际上正是强调调解应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点,属于当事人主义定位调解的应有之义。本案将诉讼请求范围外肇事方所主张的营运损失一并作为调解内容,双方在考虑能否完成举证责任,核算采集证据的经济成本,平衡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的最小化值后,作出了理性判断。
    五、强化耐心意识,强调全程调解。
    调解作用在于对当事人的斡旋与疏导,故强化耐心意识,充分理解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等各阶段并行的全程调解。本案经六次调解,送达时详细询问基本情况,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指出双方举证方向,就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进行了调解;庭前,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受害人损失赔偿数额有选择性地进行了调解;庭审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阐明法律关系、结果的可能走向,让当事人权衡得失进行了调解;庭审后,就肇事方庭后补充的营运损失证据,对本案审理范围外事项一并进行了调解;合议庭评议后,就调解意见分歧不大,但仍存在对立情绪的情况下,不急于下判,而是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宣判前,征询双方最后意见,明确诉讼风险,再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调解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往往不能一蹴而就,实践证明,调解能否成功,往往取决于是否再坚持一次调解。
    六、重视语言功效,提高语言艺术。
    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语言表达能促使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拉近心理距离,使当事人容易和愿意接受调解人员的观点和建议,从而达到案件最佳的调解效果。调解语言要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语气平缓、沉着、表达清楚、准确,最忌咄咄逼人、与当事人一争高低、急于求成。本案中肇事方因此次事故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因境,对此,调解人员表达了同情,并一同商讨解决办法,这让肇事方感觉到透心暖人,但同时就其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对受害方明确肯定了其存在的经济损失,但指明其擅自维修行为是双方对实际损失数额发生纠纷的起因,其扣押行驶证行为是对方产生对立情绪的根本原因。宣判前调解时,对评议结果谨口慎言,避免了违反审判纪律。
    总之,正确运用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不断创新诉讼调解的模式,拓宽诉讼调解工作的思路,把“三个代表”融于案件处理的诉讼调解中,根据各案的性质、特点,灵活多样的开展调解工作,不断将诉讼调解工作引向深入,取得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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