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28: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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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华               

    建立起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问题;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打击和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遏制其破坏活动,更重要的是要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市场的要求有序地运行。从一定意义说,打击、惩处犯罪行为是治标,而调整、规范才是治本,只有标本兼治,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市场秩序才能根本好转,人们才会自觉地遵守市场经济秩序。
下面笔者就今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如何发挥人民法院民商审判的职能作用,略抒己见。
一、正确认识民商审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自从中央部署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审判手段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声势之大,打击力度之强,是前所未有的,也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人民法院不能只是刑事审判一手,而应当有民商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另一手,两手抓,两手都重要。人民法院通过民商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引导、调节、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交易,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这是任何其他审判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调整
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秩序只能用刑事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保障,决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是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相反,应当从更高、更广的层面上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民商法治经济,主要是要依靠民商事法律手段来维系、来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主要靠民商事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我们常说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如果从立法来讲,也就是或主要是加强有关市场经济的民商事立法,建立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说,是要更充分地发挥民商事审判在引导、规范、调整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这种作用发挥得愈充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愈有保障,就愈能体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本质特征。
(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不只是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规定,在已颁布实施的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中,都已把诚实信用上升为法律条文的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离开诚实信用,民商法律和民商活动就缺乏根基和灵魂。作为以贯彻执行民商事法律为己任的民事审判,必须以诚实信用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尺度。现在,我国在保护信用方面的司法制度既不完善,也缺乏力度,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民商审判,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样,民事审判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也就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必须坚持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
市场需要有序的竞争,没有竞争的经济是缺乏效率的经济,但竞争必须是正当、有序的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只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乃至破坏。所以,我们强调市场经济秩序,最基本的是讲竞争秩序。这种竞争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按照市场规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遵守市场秩序,行为规范化,竞争有序化,在市场竞争中既不能恣意限制,也不允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破坏竞争规则,使竞争走入破坏市场经济的邪路上去。所以,对市场竞争必须进行规范。这种规范主要是要依靠法律手段,具体说,主要是要通过民商事法律的调整和保障。因为民商事法律是以直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完整地规范市场竞争,对欺骗性交易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诋毁他人声誉行为,以及不正当低价竞销等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综上所述,自觉地运用民商事法律手段,通过发挥民商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的顺利发展,是人民法院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重要体现,必须努力做好。
二、认真做好民商审判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如何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这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的作用,这是必要的,效果也是显著的,但是如何充分发挥民商审判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作为与市场经济有着内在、不可或缺联系的民商审判,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服务是其自身的职能,这是民商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并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的具体体(一)必须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
毋庸置疑,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统一的,只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就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相反,牺牲法律效果而追求所谓社会效果,这种社会效果是经不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的。但这并不是说,有了法律效果就必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整个市场体系中,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市场,不同市场有不同的市场关系。不同时期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也各不相同,有时可能要集中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有时可能要集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或者文化市场。民商审判为市场经济服务,应当结合市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商审判中,就要把提高办案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统一起来,把正确处理好个案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一致起来。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曾遇到过不少案件,比如,在清理、整顿公司期间,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期间,在清理、整顿非法传销活动期间,就不是就案办案,而是考虑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在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时,还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即执行现行法律与执行现行政策的关系;坚持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等等。如果这些关系处理不好,只看到个案的具体事实,同样会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带来不利影响,也不可能为其营造一个好的法治环境。
(二)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坚持“两治”结合
如前所述,在构筑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要靠法治。与此同时,还不能离开社会公德的支撑与约束,即要靠德治。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能积极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比如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效益、法制、自由等观念及行为方式,都是市场经济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它的局限性,也就是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市场行为的盲目性、自发性、惟利性等。这些消极的方面,不但会反映到市场经济秩序上,出现种种破坏市场交易的行为,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也会反映到政治思想领域,滋生钱权交易的消极腐败现象,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惟利是图和极端个人主义。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法治,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法治与德治二者刚柔相济,内外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民商审判也必须把这两者结合好,审理涉及市场经济方面的民商事案件,既要坚持依法办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又要坚持道德原则,进行社会公德宣传教育。对于已转化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社会道德原则,如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其弥补了法律的某些不足,起到了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在民商审判中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好,以体现法治与德治的密切结合,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三)处理好市场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坚持公正司法与经济效益相一致
市场经济讲效益,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本质的要求。司法公正与经济效益表面看来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但它们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而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也需要司法为它服务。完善的市场体系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同时还要有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民商审判,完全能够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这是由于民商审判所处理和解决的是民商事领域内的、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的权益争议,而且是用公开、公正的原则,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纠纷,任何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因而必须做到公正与效率相一致,效率与效益相一致。具体体现在当事人身上,可以用最小的投入实现自身的权利,法院则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诉讼周期来实现司法公正。当前我们提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也正是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通过公正司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这样,民商审判的职能作用也就得到有效的发挥,经济上的效果也会体现出来。
三、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促进民商审判工作同步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民商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提出新的要求,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开辟了广阔的前进道路,为民商审判增添了新的活力。市场经济发展与民商法制完备的一致性、统一性,要求民商审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也要与之相适应,并以此为动力,促进民商审判工作的发展。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必须坚持严格执法
现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民法、民诉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已颁布实施,物权法等法律正在加速起草。应当说民商事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了,关键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市场的统一性、秩序性,要求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民商审判是市场统一性、秩序性的有力保障,如果在抓紧立法的同时,做好执法工作,做好民商审判工作,那么两者就会同步发展,与时俱进。
(二)必须深化改革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必然要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审判制度进行改革,并在审判机制和体制方面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民商审判也才会有所进步。审判机制和体制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改革要在新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要朝着建立现代民商审判制度的方向发展,要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成为民商审判机制和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达到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达到实现坚持法治,保障民主,与国际民商审判制度相衔接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目的。
(三)必须提高队伍素质
民事审判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同时做到两方面的协调发展,不仅要有好的制度作保证,而且还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民商法官队伍作依靠。经验证明,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民商审判能否向前发展的关键,只有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队伍建设,具备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道德高尚、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民商审判法官队伍,人民法院才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服务好,民商审判也才能同步发展,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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