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24: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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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绪福               

    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这种关注主要着眼于研究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审判方式与审判理念及证据制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部分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像最高法院制定的庭审规范、证据规则等。显然,这些研究与改革实践的价值取向在于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人性化及高效化。而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角度方面,人们主要是对司法及司法权的性质作法理分析或在比较法分析层面上进行探讨,这种层面的探讨更多的关注的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价值,而对司法改革的方法论研究较少涉及。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运用在其他科学领域运用较为广泛的系统科学方法,为完善我国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进言献策,本文探讨的是系统科学方法作为司法改革的工具价值。
一、系统科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谈起系统思想,无论在我国还是在欧洲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如我国北魏时期贾思勰在其所作《齐民要术》中就提出,“物各有时”,“地各有利”,“顺天时,量地力,则用力少而成功多,”其中即散发着系统思想的光辉;又如古希腊的逻辑公理化系统和几何学体系。现代科学意义上的系统论产生的广阔的理论背景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深入发展,现代科学理论发展趋向整体化、综合化以及生物机体论的产生。1937年,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第一次提出了一般系统论思想,他从理论生物学的角度,总结了人类系统思想,运用类比同构的思想方法,建立了开放系统的一般系统论。后比利时物理学家普里高津及德国物理学家哈肯分别提出了耗散结构的系统理论与协同学系统理论。[1]
    系统一词源于希腊语,原意是指由部分组成的整体。系统科学意义上的系统的定义是指由两个以上互相联系与互相作用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可以做各种分类,如按系统的组成要素可分为自然系统、人造系统;按系统是否与环境有物质、能量及信息的交换可分为开放系统、封闭系统。但无论什么系统,其都具有系统的共有特征,具基本的系统原则:系统的目的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结构性原则,环境依存性原则,等级性原则。在系统论中,则具有一些基本规律:1、系统的存在规律。该规律是指系统无处不在,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是系统,系统中的一切元素都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形成整体效应。正如恩格斯所言“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2、系统的结构功能统一律。该规律是指元素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元素之间的组织形式与结合方式的总和构成系统的结构,系统结构决定系统功能,功能是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中表现的属性、能力和所起的作用,结构是结构的表现并反作用于结构。3、系统的整体性规律。该规律是指任何系统都有子系统即部分所组成。4、系统的自组织规律。该规律是指在系统与环境之间发生一定关系的条件下,系统能够自发的组织成为有序程度更高的系统。5系统的层次性规律。它含有三个定律:系统层次存在定律,系统层次变化定律和系统层次关系定律,内容是指任何系统都是有层次结构的,而一定的物质系统层次与一定的运动状态相适应,且高层次系统从低层次系统中产生并以低层次系统为基础。与系统论相适应,控制论亦应运而生,控制论控制什么?其控制的对象是系统;靠什么控制?靠信息,于是又产生了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与信息论统称为“三论”,其核心是系统论。以“三论”为基础,后又发展了运筹学、决策学等学科,并与协同学等相互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科学体系。各学科的融合还体现在系统工上,系统工程是以系统为对象的工程学,它的理论基础包括运筹学、数学、控制论、信息论、计算机科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
    系统科学方法是利用系统科学理论以系统为研究对象而使系统达到整体上最优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有:整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有序性原则、目的性原则与动态性原则。其基本特征是:1、综合性特征,系统科学方法着眼于综合,它从对象系统本身是为特定目的而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出发,把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及各种因素(诸如系統的要素、结构、功能、联系方式和历史发展等等),联系起来加以综合的系统的研究,以便从中找出系统整体的共同性质和规律性。综合性是系统科学方法论的方法特征。2、最优化特征,系统科学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先为对象系统定量的确定其最优目标,然后运用最新的技术手段和处理方法(如电脑、系统分析和系统工程等),把整个系统逐阶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层次结构,并在动态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以便使部分的功能和目标服从整体的最佳目标,从而达到整体最优化。最优化是系统科学方法论的目标特征。3、定量化特征,通过引入数学工具,系统科学方法能使对象系统得到定量的精确考察,从而使许多复杂系统(社会的、经济的、军事的等)的研究由定性到定量,由模糊到精确。定量化是系统科学方法论的数量特征。4、信息化特征,一切系统运动都表现为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动态平衡,系统科学方法着重于系统中信息的考察,因为信息流在系统中居于支配地位,维持着系统的稳定结构,它调节着人流和物流的数量、速度、方向和目标,从而使他们为实现系统的目的而有规律的运动。这时系统科学方法论的信息特征。5、有效性特征,系统科学方法是求解多因素、动态复杂系统的有效方法,它不仅把对象系统如是当作有机的整体来考察,而且把系统与人类的行为进行类比和模拟,以便探索它们的本质属性和运动规律。有效性是系统科学方法的效用特征。
    系统科学方法一般来说包括系统方法、控制方法及信息方法等。系统方法是指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在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中,揭示对象的系统性质和运动规律,以达到最优的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控制方法是以实现系统的功能模拟和反馈控制为目的科学方法,主要由功能模拟法、反馈控制法及黑箱方法等。信息方法是指运用信息的观点,把系统的运动看成是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处理,从而实现目的性运动的一种科学方法。后运筹学又派生出系统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可被视为由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组成的一个集合,其方法源于科学方法论、系统论以及为数众多的涉及选择现象的科学分支。应用系统分析的目的,在于改进公共的和私营的人类组织系统。系统分析既是一种解释性的,又是一种规定性的方法论”。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系统分析已逐渐发展成独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论,成为研究社会政治、经济与军事系统的强有力的工具。根据系统分析的相关理论,在系统分析时应遵循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相结合,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重要原则。系统分析的步骤可分为确定目标、模型化、系统最优化和系统评价。而系统分析与传统的制定政策的过程相结合,又产生了一门边缘学科即政策科学。
    科学方法是科学的灵魂,如果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会有真正的科学。古代的科学方法是直觉加思辨,演绎方法为主导,这以亚力士多德的著作《工具篇》为代表;近代前期则主要是在试验、观察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归纳的方法,以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著作《新工具篇》及法国科学家笛卡尔的著作《方法论》为代表;近代后期则是以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为代表。系统科学方法则是一种现代的科学方法。一般而言,科学方法可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哲学方法是适用于一切科学研究的最普遍的方法论原则,如唯物辩证法;一般科学方法是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或共同方法,如实验方法、逻辑方法、数学方法等;专门科学方法是各学科所运用的具体方法或特殊方法,如物理学中的光谱分析法等。有人主张系统科学方法应列入第二层次,具有一般方法论的功能。也有人主张它高于一般科学方法而低于着哲学方法,属于独立的一个层次。
    法学的方法论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学属于人文学科,它的对象都是围绕人的精神世界进行的,由法律控制和调整的行为是一种意志行为。法学的知识主要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的知识,要求主要用解释学来作方法论,法学研究实际上是人自身在研究人,法律是人自己在不断约束和控制自己,这是法学的主要方法论取向。由于“这种方法的缺憾主要是不可避免的卷入理解者个人的精神活动、情绪、愿望,由理解而出现的知识、意义、价值都不可能排除主观的成份。”所以我们在法学方法论方面,应当大胆开阔思路,为适应法学发展的需要,有选择的把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学研究领域。像公共选择理论,它本来是西方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规范形态是福利经济学中的社会选择理论,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借用公共选择理论探讨法律问题以及越来越多的研究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学家对传统法律问题的关注,法律与公共选择(Law and Public Choice)已逐渐成为以法学为一方的交叉学科中较大影响的一支。”而我们如果把本文以上介绍的系统科学方法与法学研究相结合,应该可以发现系统科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价值,特别在应用法学领域,如司法制度改革,法律体系的建构,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等,都可以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相关理论进行完善。其中就司法改革而言,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更可以不囿于传统法学方法的限制。
二、我国司法系统的现状与司法改革的目标
    在我们日常对国家机关各职能部门的称呼中,有“司法系统”的称谓,但这里的“系统”并不是系统科学意义上的“系统”的概念,而是对司法部门或司法单位的统称,从传统意义上讲,该称谓中大致涵盖了公、检、法、司等几个部门。本文讨论的是系统科学意义上的司法系统。就我国目前司法体系的现状而言,有可能亦有必要将其看作一个对象系统,运用系统科学方法作较深入的研究分析。基于上述我们对系统论的认识,我们可以把司法系统定义为,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构之间及机构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它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不独立不构成系统,当然这种独立具有相对性,一则是相对于立法系统、行政系统而言,二则是它并不是绝对独立,如果绝对独立则变成孤立系统;2、层次性,司法权的行使在四个层面上运行,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3、关联性,构成司法系统四个层次的法院虽都具有独立的职权,但各层次法院之间职权的行使相互影响,相互制约;4、集合性,司法系统又有诸多相对较小的系统集合而成,诸如司法系统内的民事审判制度、刑事审判制度、行政审判制度,每一级法院,每一个法院,上下相邻具有业务领导关系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个法院内部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以及一个业务庭、一个法庭,甚至于业务庭内部的一个合议庭,都可以看作一个系统,这些难计其数的系统共同集合成司法系统;5、目的性,司法系统的目的就是通过行使司法权,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司法系统存在的理由。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均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而之所以要进行司法改革,是由我国司法的实际状况与正在转型的社会背景不相适应所决定的。就我国目前来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司法的独立性不强,司法权的行使仍受到各方面的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腐败现象仍较严重;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倾向严重,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司法的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司法程序不完善;司法队伍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上述问题极大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妨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实现。这是从司法与司法权的性质以及比较西方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如果我们从系统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同样会发现诸多问题。如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仍受系统外诸多因素影响;系统内各要素的质素有待提高,且要素的同一化程度不够;司法系统内各系统结构不够稳定,制度搭建不够科学等。
    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就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过程。“司法现代化是一个用以指称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条件下司法与之相适应的概念;是司法主体(司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过程、司法内容和司法目标与现代法律保持一致,或甚至以司法活动为基础创造现代法律(法官造法)的过程;是与司法的固有传统相对立、并因而解构传统司法特征的过程;是司法活动职业化和专门化的过程。”同时,笔者认为司法现代化还应是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和利用并提高司法效率的过程。效率,“一般来说,是指投入与产出间的最佳函数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效率的最直观的意义,就效率实质而言,它是指使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司法的效率价值应包括司法结果的效率价值和司法过程的效率价值。虽然说公正的程序最有效率,而且“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但司法公正毕竟不能代表司法效率,二者之间应是辩证法上的一对矛盾范畴。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司法效率存在的理由,但司法效率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如果司法是低效率的,则不能说该司法是公正的司法。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的途径就是构建科学的司法制度,就是制度建设。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在上海举办全球财富论坛期间发表演讲时指出,21世纪的竞争主要的不是人才与资本的竞争,而是制度的竞争。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正成为学界讨论的重点,笔者认为系统科学方法可以成为制度建设与创新的重要工具。
    三、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系统分析:宏观分析、微观分析、结构分析
    首先,应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宏观上的用系统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宏观分析应把我国的国情充分考量在内,这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各项指标如所有制情况,人与人之间关系,社会各阶层情况,人口状况,社会资源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总量等等,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现有司法资源是否会满足现在的社会需求,还要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发展变化速度,适时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与增减。现在最高人法院正就即将施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在部分法院进行试点,笔者认为在实行这项制度以前,应首先委托我国的系统分析专家对我国的司法资源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各国家发展历史的相对一致性,可以对司法制度较为成熟的西方现代法治国家不同阶段对司法资源的需求量进行分析作为参考。对司法制度进行宏观分析时,还应对我国的司法资源整体的质量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详细研究如何提升其利用效率。进行司法改革,要学会转变观念,对司法制度的认识要从模糊到精确,从定性到定量。
    其次,应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微观分析。依法院体系为例,微观分析可以具体到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各个法庭的人员配备问题。全国各级法院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进行的机构改革,包括建立大民事即经济审判庭调整成民事审判庭等等,在调整中,每一审判庭的设置是根据案件的类型进行划分的,在进行设置时就理应对各辖区、各类型案件的总量及每一种类型案件所占比例的情况进行微观上的定量分析,对每一个审判庭应到底设立几个合议庭可以满足审判的需要,以及每一合议庭每年可以审理多少案件可以保证案件的质量进行研究,以保证充分并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微观到法官个人,应对每个独任审判员每年每月审理的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跟踪定量分析,研究每月办多少案件最合理,质量数量比最科学,还应对每一名法官配备几名助理与书记员可以使司法效率最大化进行定量分析。
    再次,应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结构分析。根据上述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那么,司法制度的结构亦决定司法制度的功能,就现代法治国家而言,司法制度显现的功能应是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所以如何使我国司法制度最优化成为用系统科学方法进行司法改革的主要研究课题。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结构分析亦可以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进行。从宏观上可对我国的法院的设置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否满足社会需要进行系统分析,亦可对我国法院各项审判的审级制度的现状进行系统意义上的结构分析,考察其合理性程度,并可提供几种候选方案,充分利用系统科学方法,建立几种模型进行系统分析。从微观上可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及审判委员会三种审判组织内部结构进行系统分析,亦可对各种审判程序的合理性进行系统结构的考察研究,等等。
四、建立最优化的自组织的司法制度(系统):司法主体制度、司法体制、司法监督制度
    自组织性是系统的重要特征,自组织规律是系统的重要规律,如果我们用系统论的观点来待司法制度,其亦是如此,研究如何建立最优化的自组织的司法制度(系统),亦是一个重要课题。最优化的自组织的司法制度是指司法制度通过自发的与外部交换信息来优化自己的结构功能并不断发展提升的司法系统。
    要建立这样一种司法制度,首先,必须形成同一化的系统要素即司法主体制度。就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现状而言,其质素虽亦在逐步提高,但显然仍不能满足司法系统提升自己功能的需要。应该说,2002年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措施,这对逐步形成具有同样教育背景的同一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确有必要,但只这一项措施显尚不足,而这样的职业共同体就是建立自组织的司法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其次,应建立一种有机的司法体制。这种体制不是孤立的,而是应与外部不断交换信息,与外部环境保持协调并相互影响,同时保持自己的特性,按照自己的发展变化规律不断向更高层次有序发展。再次,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度。从理论上讲,一个主体不宜为自己的行为设置规则并监督自己行为价值取向。所以,为保证司法制度有序、健康发展,设立一套与之平行的监督制度是必要的,同时亦是可行的。
    关于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设计的问题,必须作深入的调查研究,非一篇文章或几份文件之力可以解决,真正使系统科学方法为司法改革发挥作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笔者惟冀本文能为学界关心司法改革的同仁提供某一方面的思路,虽不能及,心向往之。
                                                                                                                                 注释:
            [1]霍绍周著,《系统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第19页及以下。
[2]叶峻著,《系统科学纵横》,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第1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0卷第574页。
[4]同[1],页42及以下。
[5]同[2],第164页。
[6]同[1],第55页。
[7]同[2],第189页。
[8]同[2],第180页。
[9][美]R.M.克朗著,《系统分析与政策科学》,第20页。
[10]同[1],第56页。
[11]同[2],第161页。
[12]陈金钊:《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真理与方法〉对法学的启示》,载《现代法
学》2001年第1期。
[13]郑戈:《法治的可能性及其限度-一个“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模型》,载《司法公
正与权利保障》,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34页。
[1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页32及以下。
[15]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第455页。
[16]刘敏著,《当代中国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55-56页。
[17][美]波斯纳著,《法律之经济分析》,美国Little.Broun公司出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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