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21: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王文涛               
       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该怎么运用新的法律思维做出决策,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人群体如何处理和重塑以法律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当合法性原则遇到其他原则、当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相冲突、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只能选择其一时,法律人应当做出什么选择。下面笔者从规则性思维和程序性思维两个方面谈谈法律人应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观察分析处理问题。
规则性思维
    法官的规则性思维是实现司法维护法律秩序功能的基本要求。所谓法律秩序就是这样一种有序状态,它表明人类在建立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时,为了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而确立某种适于生存与发展的有序形式的努力。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在现实生活中,对现存秩序的破坏是始终伴随人类社会存在的,即使在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秩序框架中,违反规范的行为亦会极为频繁。实际上,任何秩序都经常遭到破坏,冲突不会被彻底根除。社会发展的目的不在于消灭冲突,关键在于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冲突不致以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进行。因此,当秩序因冲突而遭受破坏时,为了避免陷入完全失控的无序和混乱,就必须拥有某种使之得以恢复的手段。“审判”就是这样一种手段。尽管在特殊时期,“大炮一响法律无声”;但在和平时期,在正常情况下,个人之间、法人之间、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其解决的最佳有效方式还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和司法。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对人的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
    通常规则思维方法都是以三段论推理为表现形式的,这并不等于说法官的论证都要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乎情理的推出法律决定的结论,并且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而使当事者和全社会看到这个结论是出自理性的,使其具有说服力。
程序公正思维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法官思维不可或缺的特性。西方法谚说:法的生命在于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之表述不谋而合。它们共同揭示的一个事实是,法律首先是作为人类知识系统中实践理性的类型存在,这要求它必须能够应对实践的要求,而一切法律制度的价值都莫过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显然,文本的法律和观念的法律都只有通过其实际运行才能实现其价值。拉德布鲁赫曾指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任何形式相对于实体而言,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据此,拉氏认为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晃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
    从审判程序在已有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从第一方面看,审判程序作为对恣意的限制,实质在于通过对程序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责、利,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这实际上就是对当事人绝对权利和法官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从第二个方面看,审判程序通过其固定化的处理流程,从而将一种对不确定的结果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并以结果的拘束力来加强这一选择的确定性。从第三个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过其类似过滤性装置的设置,将公民过去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馈,而最终成为未来社会生活场景的一个事实状况,这实际上是现代法制向生活世界渗透一种成本最小的做法。从最后一个方面看,审判程序作为交涉过程的制度化,它通过对于形成法律决议过程的“反思性整合”,既可以发挥程序的灵活性作用,从而弥补实体法功能的缺陷;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法定,防止司法者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弭的危险。
    程序性思维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科学中的求真。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或者说法律上的真实与真相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与真相。在生活中,大众总是希望看清真相,这与科学家探索真理是相同的。老百姓思维与科学家思维在求真上是一致的。现实中的真与程序上的真可能会是重叠的,即程序上的真等于现实中的真。但是大量的法律问题,程序中的真与现实中的真会存在距离,或者说是不吻合的。“在具体操作上,法律家与其说是所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
    法律思维对法官和法院来说,意义特别重大。对于法官来说,法律思维是法官职业能力(业务素质)的核心,对于法院来说,从法院的性质和职能的角度来看,法院必须把法律思维当做一种基准的思维方式,即法院在做决策时,必须把合法性当做一个前提,在合法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依法做出判决。而规则性思维和程序性思维是法律思维的两种重要思维模式,因此,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这两种思维模式,这是法官最终依法办案的前提保障。只有这样,法官在具体判案的时候才不会过分地去迎合道德和民意,而丧失了法律的基准。而这里的民意指的是法律之外的情绪化的人民意志,而不是法律之内人民意志。其实,法官遵循法律办案,本身就是对人民意志的遵从。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意志已经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