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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 第一次知道测谎仪这么个东西,是在美国好莱坞巨星莎郎?斯通主演的成名作——电影《本能》中。警探们对测谎仪奉若神明,而莎郎?斯通饰演的查?嘉芙却轻而易举的就通过了测谎仪的测试,虽然她确实是杀人凶手。测谎仪也会“撒谎”吗?笔者不禁对测谎仪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作为一名对证据学研究有着浓厚兴趣的法律学人,对测谎仪的测谎结果也产生了深深的困惑。 测谎仪是舶来品,它所依据和使用的技术即是测谎技术。测谎技术的鼻祖是意大利人龙勃罗梭。1885年,龙勃罗梭利用现在的生理测量仪器,通过测量脉搏、血压变化的方法来辨别谎言。不过世界上第一台专用的测谎仪,一般公认是美国加州警察局的拉森和基勒两人于1921年研制成功的,首先应用于加州伯克利市一宗盗窃案的侦破,并取得成功。自此,测谎技术能否在司法程序中应用,测谎结果能否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直到今天,学者们仍是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测谎仪却早已被广泛的运用于美国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当中,成为证据调查的常规性辅助手段。20世纪50年代开始,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的执法机关。1981年,我国也引进了测谎技术。1991年,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研制成功第一台测谎仪——PG-1型心理测试分析仪。2001年1月5日,这项成果在北京通过了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 测谎仪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俗称,它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仪器,工作原理在于,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由于这些生理反应是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所以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这些细微的生理反应是人的感官所难以察觉或无法准确识别的,但是运用电子技术可以将其测出并记录下来。 测谎技术,就是指根据实际案情,用事先编好的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仪器记录被测试人的有关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峰值数据的分析,了解被测试人对所提问题“是与否”的对应关系。这里说的仪器,就是测谎仪,也有称作“测谎器”的。 但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并不是绝对的可靠,美国电影《本能》中的查?嘉芙轻而易举的通过测谎测试就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我国有学者从概率论的角度对测谎的准确度进行了研究。他的研究成果表明,在说谎者占比例较大时,确证的概率也较大,而排除的概率较小;如果诚实者占很大的比例,则确证说谎的概率较小,而确证没有说谎即排除的概率较大。形象的说就是,在坏人多的时候会放纵罪犯,在坏人少的时候会冤枉好人。 这样一来,只有在检测方法高度科学的情况下,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但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毕竟,通过人的心理活动的外在数据表现来分析内心是否在撒谎,误差是难免的,尤其是人各有个性,很难说能够绝对的去把握。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智能化也日益提高,不少犯罪嫌疑人有着较高的学历背景,掌握了丰富的科学知识;还有些则是累犯惯犯,多次受到刑事追究,有着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再有,对于那些心理素质特别好的嫌疑人或者从事过特殊行业工作的人,如心理学教授、刑事警察等,测谎仪的运用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测谎的准确度又能有多高呢? 上面从测试方法和测试对象两个方面对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提出了置疑,这是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机构在运用测谎技术的时候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测方法的问题上,趋待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和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但在现有技术的条件下,对于相同的测试对象,是否就会得出相同或者接近的测谎结果呢?理性告诉我们,技术和机器是由人来操纵和使用的,测试人员对于测谎结果的主观影响是比较大的。从讯问题目的设计、讯问测试过程的控制到记录结果的分析都是由人来进行的,掺杂人为因素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人来进行也许会得出不同甚至是相反的结论。如何避免和减少这种误差的出现呢?只有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测谎仪才能为甄别谎言提供较为科学、较为准确的依据。据悉,美国目前大约有3000多名测谎专家,分别服务于警察机关、军事情报部门和私人测谎机构。 他们都是经过特别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具有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和实践侦查经验,为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保证。 而在我国,主持测谎的并不都是专家,有些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在讯问题目的设计、讯问测试过程的控制到记录结果的分析等方面并不是很科学,测谎结果的准确性也相应的难以得到保证。此外,由于进行测谎的人员从属于公安司法机关,甚至于侦查人员有时就是测谎人员,在经历了千辛万苦仍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有力的犯罪证据的时候,为了尽快的破案,很难说他们不会凭自己的主观好恶来分析测谎记录,得出所谓的测谎结果。这里有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及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被人枪杀,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戒毒所干警杜培武被怀疑为杀人凶手,6月30日,杜在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测谎仪测试,结果“反映杜所说是谎言”,于是他被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后被昆明市中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省高院改判死缓)。2000年4月,真凶被抓,杜无罪释放。杜出狱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我有利的测试结果,他们故意隐藏不用,他们只用对我不利的结果。” 由此可见,如果测试人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认定你是罪犯,他有可能就只会从测谎仪的记录数据中寻找能够证明你有罪的东西,而那些能够证明你无罪的东西是完全可以被“忽略”的。这时,测谎仪是否会成为一些用心不良者出入人罪的工具呢?在客观数据中找出自己需要的东西,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出事”,就都说是测谎仪惹的祸,为自己找到极好的开脱理由。 正是因为测谎仪测谎结果的不完全确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本着慎重的态度,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从证据价值的角度来讲,即使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完全准确,也只能依此判断被测试者有没有说谎,并不就能证明他有没有犯罪,只能把它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手段,而不能当作直接定案的根据。一般说来,如果测谎结果不利于被测试人,则只能把它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明被测试人有罪的证据的线索或用来判断、印证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只有在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时,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或者依据测谎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被测试人有罪。如果测谎结果表明被测试人没有说谎,经过努力,又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明被测试人有罪的证据,则只能认定被测试人没有犯被指控或被怀疑的罪行。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却并非如此。比如,发生在广东省封开县的一宗巨款掉包案,半年多案情无进展,于是侦查机关请测谎专家对嫌疑人进行测试,在测谎仪显示的数据表明:某某有作案嫌疑时,测谎专家陈某“认定掉包是他干的”,于是,“测试结束后,早已等候在隔壁的公安人员立即进来给某某戴上手铐”。 如此的武断,怎么能不让人感到害怕?如果都像这样,还要专门的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干什么,还要别的什么DNA检验呀、痕迹检验呀、勘验干什么,把犯罪嫌疑人统统拉来测谎一下,岂不是万事大吉,既能迅速破案又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吗?对此,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董松樵主任强调,在现阶段,司法机关运用测谎仪分析案情是一种新的手段,测谎仪最大的作用是一种侦查的辅助手段,不能以其结果作为证据,尤其不能作为惟一证据,司法机关对使用测谎仪应持慎重态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其中没有测谎结论,按照立法原义,它也不可能是包括在鉴定结论中的。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中把它也称作“鉴定”,但也把它排除在法定证据种类的鉴定结论之外。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测谎仪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多的使用。不可否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测谎结论的不确定性以及测谎仪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可能会带来的问题。但作为一种新的实用性技术,它适应了我国刑事侦查科学化的要求。根据统计,现在50多个国家测谎的准确率已达到98%以上。测谎技术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刑事侦查普遍采用的侦破手段。 因此,笔者虽然通篇分析的都是测谎仪和测谎结论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但还是赞成测谎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的。笔者只是想提醒大家,测谎仪并不是万能的,它也会“撒谎”。为了保证测谎结果的科学性,应该建立一套相应的规则对它进行规范,譬如,测谎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并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测谎人员应相应的独立于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并可尝试建立回避制度;测试前,测谎人员要详细了解案情,反复勘察作案现场,以求设计的问题能切中要害;测试过程中,被测试人随时有权要求终止测试;测试得出的数据记录应经过其他专家的盲评———即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仅从数据记录做出判断。此外,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还应该明确规定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用来审查、判断证据;并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测谎仪出入人罪的人员的处罚措施。 “PG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鉴定的通过,标志着该科技成果将实现商品化,并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迅速推广。” 笔者也希望测谎仪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注释: 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25—26页。 参见刘昊阳著:《试论概率原理在刑事审判认证中的作用》,《证据学论坛》第二卷,第316页。 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26页。 参见艾君著:《担心测谎仪》,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6日。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载《最高人民检察公报》第6期第24页。 参见网上消息:《测谎仪初入市场大显神威,贪污高官纷纷落马》,2001年2月1日,河南报业网。 参见网上消息:《害怕谎言?测谎仪销量大增》,2001年1月15日,WebUnion Chinese Advertisement Network。 参见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续)》,《证据学论坛》第二卷,第217页。 参见网上消息:《破案利器测谎仪通过公安部鉴定》, 2001年1月 8日,中新社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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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
第一次知道测谎仪这么个东西,是在美国好莱坞巨星莎郎?斯通主演的成名作——电影《本能》中。警探们对测谎仪奉若神明,而莎郎?斯通饰演的查?嘉芙却轻而易举的就通过了测谎仪的测试,虽然她确实是杀人凶手。测谎仪也会“撒谎”吗?笔者不禁对测谎仪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作为一名对证据学研究有着浓厚兴趣的法律学人,对测谎仪的测谎结果也产生了深深的困惑。
测谎仪是舶来品,它所依据和使用的技术即是测谎技术。测谎技术的鼻祖是意大利人龙勃罗梭。1885年,龙勃罗梭利用现在的生理测量仪器,通过测量脉搏、血压变化的方法来辨别谎言。不过世界上第一台专用的测谎仪,一般公认是美国加州警察局的拉森和基勒两人于1921年研制成功的,首先应用于加州伯克利市一宗盗窃案的侦破,并取得成功。自此,测谎技术能否在司法程序中应用,测谎结果能否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直到今天,学者们仍是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测谎仪却早已被广泛的运用于美国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当中,成为证据调查的常规性辅助手段。20世纪50年代开始,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的执法机关。1981年,我国也引进了测谎技术。1991年,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研制成功第一台测谎仪——PG-1型心理测试分析仪。2001年1月5日,这项成果在北京通过了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
测谎仪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俗称,它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仪器,工作原理在于,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由于这些生理反应是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所以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这些细微的生理反应是人的感官所难以察觉或无法准确识别的,但是运用电子技术可以将其测出并记录下来。 测谎技术,就是指根据实际案情,用事先编好的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仪器记录被测试人的有关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峰值数据的分析,了解被测试人对所提问题“是与否”的对应关系。这里说的仪器,就是测谎仪,也有称作“测谎器”的。
但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并不是绝对的可靠,美国电影《本能》中的查?嘉芙轻而易举的通过测谎测试就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我国有学者从概率论的角度对测谎的准确度进行了研究。他的研究成果表明,在说谎者占比例较大时,确证的概率也较大,而排除的概率较小;如果诚实者占很大的比例,则确证说谎的概率较小,而确证没有说谎即排除的概率较大。形象的说就是,在坏人多的时候会放纵罪犯,在坏人少的时候会冤枉好人。 这样一来,只有在检测方法高度科学的情况下,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但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毕竟,通过人的心理活动的外在数据表现来分析内心是否在撒谎,误差是难免的,尤其是人各有个性,很难说能够绝对的去把握。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智能化也日益提高,不少犯罪嫌疑人有着较高的学历背景,掌握了丰富的科学知识;还有些则是累犯惯犯,多次受到刑事追究,有着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再有,对于那些心理素质特别好的嫌疑人或者从事过特殊行业工作的人,如心理学教授、刑事警察等,测谎仪的运用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测谎的准确度又能有多高呢?
上面从测试方法和测试对象两个方面对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提出了置疑,这是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机构在运用测谎技术的时候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测方法的问题上,趋待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和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但在现有技术的条件下,对于相同的测试对象,是否就会得出相同或者接近的测谎结果呢?理性告诉我们,技术和机器是由人来操纵和使用的,测试人员对于测谎结果的主观影响是比较大的。从讯问题目的设计、讯问测试过程的控制到记录结果的分析都是由人来进行的,掺杂人为因素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人来进行也许会得出不同甚至是相反的结论。如何避免和减少这种误差的出现呢?只有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测谎仪才能为甄别谎言提供较为科学、较为准确的依据。据悉,美国目前大约有3000多名测谎专家,分别服务于警察机关、军事情报部门和私人测谎机构。 他们都是经过特别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具有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和实践侦查经验,为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保证。
而在我国,主持测谎的并不都是专家,有些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在讯问题目的设计、讯问测试过程的控制到记录结果的分析等方面并不是很科学,测谎结果的准确性也相应的难以得到保证。此外,由于进行测谎的人员从属于公安司法机关,甚至于侦查人员有时就是测谎人员,在经历了千辛万苦仍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有力的犯罪证据的时候,为了尽快的破案,很难说他们不会凭自己的主观好恶来分析测谎记录,得出所谓的测谎结果。这里有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及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被人枪杀,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戒毒所干警杜培武被怀疑为杀人凶手,6月30日,杜在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测谎仪测试,结果“反映杜所说是谎言”,于是他被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后被昆明市中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省高院改判死缓)。2000年4月,真凶被抓,杜无罪释放。杜出狱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我有利的测试结果,他们故意隐藏不用,他们只用对我不利的结果。” 由此可见,如果测试人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认定你是罪犯,他有可能就只会从测谎仪的记录数据中寻找能够证明你有罪的东西,而那些能够证明你无罪的东西是完全可以被“忽略”的。这时,测谎仪是否会成为一些用心不良者出入人罪的工具呢?在客观数据中找出自己需要的东西,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出事”,就都说是测谎仪惹的祸,为自己找到极好的开脱理由。
正是因为测谎仪测谎结果的不完全确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本着慎重的态度,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从证据价值的角度来讲,即使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完全准确,也只能依此判断被测试者有没有说谎,并不就能证明他有没有犯罪,只能把它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手段,而不能当作直接定案的根据。一般说来,如果测谎结果不利于被测试人,则只能把它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明被测试人有罪的证据的线索或用来判断、印证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只有在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时,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或者依据测谎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被测试人有罪。如果测谎结果表明被测试人没有说谎,经过努力,又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明被测试人有罪的证据,则只能认定被测试人没有犯被指控或被怀疑的罪行。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却并非如此。比如,发生在广东省封开县的一宗巨款掉包案,半年多案情无进展,于是侦查机关请测谎专家对嫌疑人进行测试,在测谎仪显示的数据表明:某某有作案嫌疑时,测谎专家陈某“认定掉包是他干的”,于是,“测试结束后,早已等候在隔壁的公安人员立即进来给某某戴上手铐”。 如此的武断,怎么能不让人感到害怕?如果都像这样,还要专门的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干什么,还要别的什么DNA检验呀、痕迹检验呀、勘验干什么,把犯罪嫌疑人统统拉来测谎一下,岂不是万事大吉,既能迅速破案又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吗?对此,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董松樵主任强调,在现阶段,司法机关运用测谎仪分析案情是一种新的手段,测谎仪最大的作用是一种侦查的辅助手段,不能以其结果作为证据,尤其不能作为惟一证据,司法机关对使用测谎仪应持慎重态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其中没有测谎结论,按照立法原义,它也不可能是包括在鉴定结论中的。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中把它也称作“鉴定”,但也把它排除在法定证据种类的鉴定结论之外。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测谎仪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多的使用。不可否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测谎结论的不确定性以及测谎仪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可能会带来的问题。但作为一种新的实用性技术,它适应了我国刑事侦查科学化的要求。根据统计,现在50多个国家测谎的准确率已达到98%以上。测谎技术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刑事侦查普遍采用的侦破手段。 因此,笔者虽然通篇分析的都是测谎仪和测谎结论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但还是赞成测谎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的。笔者只是想提醒大家,测谎仪并不是万能的,它也会“撒谎”。为了保证测谎结果的科学性,应该建立一套相应的规则对它进行规范,譬如,测谎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并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测谎人员应相应的独立于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并可尝试建立回避制度;测试前,测谎人员要详细了解案情,反复勘察作案现场,以求设计的问题能切中要害;测试过程中,被测试人随时有权要求终止测试;测试得出的数据记录应经过其他专家的盲评———即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仅从数据记录做出判断。此外,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还应该明确规定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用来审查、判断证据;并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测谎仪出入人罪的人员的处罚措施。
“PG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鉴定的通过,标志着该科技成果将实现商品化,并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迅速推广。” 笔者也希望测谎仪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注释:
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25—26页。
参见刘昊阳著:《试论概率原理在刑事审判认证中的作用》,《证据学论坛》第二卷,第316页。
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26页。
参见艾君著:《担心测谎仪》,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6日。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载《最高人民检察公报》第6期第24页。
参见网上消息:《测谎仪初入市场大显神威,贪污高官纷纷落马》,2001年2月1日,河南报业网。
参见网上消息:《害怕谎言?测谎仪销量大增》,2001年1月15日,WebUnion Chinese Advertisement Network。
参见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续)》,《证据学论坛》第二卷,第217页。
参见网上消息:《破案利器测谎仪通过公安部鉴定》, 2001年1月 8日,中新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