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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56章 在威尔士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使用威尔士语 本部分诉讼指引的目的,旨在反映《1993年威尔士语言法》的原则,即在威尔士进行的司法裁决活动中,英语和威尔士语皆具有同等地位。 1.一般规定 1.1本部分诉讼指引适用于威尔士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 1.2如所有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同意,完全以威尔士语举行审理程序的,在特定情形下无需经通知,可继续适用现行有关以威尔士语举行审理程序惯例。 1.3在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皆可使用威尔士语[或者,在提交法院的任何文书中使用威尔士语]的所有情形下,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须向法院发送通知书,以便法院对案件管理和审理日程作出安排。 1.4如因当事人未遵守本指令而产生诉讼费用的,则可作出由其或其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费用的命令。 1.5案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如选任的陪审员不能使用威尔士语的,则法院将不予准许,法院应确保可运用威尔士语的案件中,陪审员应以双语审理案件。 2.案件分配问题表 2.1在要求当事人完成案件分配问题调查表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须写明可能使用威尔士语,即当事人拟运用威尔士语的,任何人希望以威尔士语提供言词证据,以及提出以威尔士语制作的文书(如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31章开示的书证或证人证言)。 2.2即使当事人已根据第1节之规定告知法院可能运用威尔士语的,仍须在案件分配问题调查表中载明本部分诉讼指引第2.1条规定的细节。 3.案件管理 3.1法院在任何中期审理中,应利用机会考虑是否作出案件管理指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为协助法院作出指令,须提请法院注意,在诉讼程序中可能使用威尔士语,即便其已根据法院指令作出有关通知书的,亦不例外。 3.2在要求当事人完成案件审理日程调查表的任何情形中,当事人已表明将使用威尔士语的,则其应在案件审理日程调查表中确认,其拟使用威尔士语,并就案件分配问题表中未载明的细节作出说明。 4.法院确定案件审理日程 4.1当值排期官(The diary manager,),经征询指定的民事法官意见,应依如下方式安排使用威尔士语的案件之审理日程: (a)如切实可行的,由使用威尔士语的法官审理;以及 (b)如需要提供翻译的,在具备同声传译的法院审理。 5.解释 5.1如需要翻译人员将证据从威尔士语翻译为英语或者相反的,则审理案件法院的排期官(the Court Manager)应采取措施,确保翻译人员出庭,且翻译人员在法院准许的翻译人员清单之列。 6.证人和陪审员 6.1传唤每一证人时,主持宣誓或郑重声明的法院官员应通知证人,证人可依其意愿以威尔士语或英语进行宣誓或郑重声明。 6.2如案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主持陪审团宣誓的法院官员应公开通知书陪审员,每一陪审员皆可依其意愿,以威尔士语或英语进行宣誓或郑重声明。 7.联络法官的地位 7.1如执行本部分诉讼指引产生任何问题或困难的,应在第一时间与使用威尔士语的联络法官(the Liaison Judge)取得联系。 ------------------------------------------------------------- 注释: 诉讼指引有该章的威尔士语版本:Cyfarwyddiadau Ymarfer ar Ddefnyddio’r Iaith Gymraeg mewn achosion yn y llysoedd sifil yng Nghymr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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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56章 在威尔士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使用威尔士语
本部分诉讼指引的目的,旨在反映《1993年威尔士语言法》的原则,即在威尔士进行的司法裁决活动中,英语和威尔士语皆具有同等地位。
1.一般规定
1.1本部分诉讼指引适用于威尔士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
1.2如所有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同意,完全以威尔士语举行审理程序的,在特定情形下无需经通知,可继续适用现行有关以威尔士语举行审理程序惯例。
1.3在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皆可使用威尔士语[或者,在提交法院的任何文书中使用威尔士语]的所有情形下,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须向法院发送通知书,以便法院对案件管理和审理日程作出安排。
1.4如因当事人未遵守本指令而产生诉讼费用的,则可作出由其或其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费用的命令。
1.5案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如选任的陪审员不能使用威尔士语的,则法院将不予准许,法院应确保可运用威尔士语的案件中,陪审员应以双语审理案件。
2.案件分配问题表
2.1在要求当事人完成案件分配问题调查表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须写明可能使用威尔士语,即当事人拟运用威尔士语的,任何人希望以威尔士语提供言词证据,以及提出以威尔士语制作的文书(如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31章开示的书证或证人证言)。
2.2即使当事人已根据第1节之规定告知法院可能运用威尔士语的,仍须在案件分配问题调查表中载明本部分诉讼指引第2.1条规定的细节。
3.案件管理
3.1法院在任何中期审理中,应利用机会考虑是否作出案件管理指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为协助法院作出指令,须提请法院注意,在诉讼程序中可能使用威尔士语,即便其已根据法院指令作出有关通知书的,亦不例外。
3.2在要求当事人完成案件审理日程调查表的任何情形中,当事人已表明将使用威尔士语的,则其应在案件审理日程调查表中确认,其拟使用威尔士语,并就案件分配问题表中未载明的细节作出说明。
4.法院确定案件审理日程
4.1当值排期官(The diary manager,),经征询指定的民事法官意见,应依如下方式安排使用威尔士语的案件之审理日程:
(a)如切实可行的,由使用威尔士语的法官审理;以及
(b)如需要提供翻译的,在具备同声传译的法院审理。
5.解释
5.1如需要翻译人员将证据从威尔士语翻译为英语或者相反的,则审理案件法院的排期官(the Court Manager)应采取措施,确保翻译人员出庭,且翻译人员在法院准许的翻译人员清单之列。
6.证人和陪审员
6.1传唤每一证人时,主持宣誓或郑重声明的法院官员应通知证人,证人可依其意愿以威尔士语或英语进行宣誓或郑重声明。
6.2如案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主持陪审团宣誓的法院官员应公开通知书陪审员,每一陪审员皆可依其意愿,以威尔士语或英语进行宣誓或郑重声明。
7.联络法官的地位
7.1如执行本部分诉讼指引产生任何问题或困难的,应在第一时间与使用威尔士语的联络法官(the Liaison Judge)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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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诉讼指引有该章的威尔士语版本:Cyfarwyddiadau Ymarfer ar Ddefnyddio’r Iaith Gymraeg mewn achosion yn y llysoedd sifil yng Nghym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