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15: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郭士辉  人民法院报                  
     在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中,房地产和股权的执行已成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和股权的执行对于满足金钱债权往往富于成效,成为个案执行的突破口;另一方面,由于广泛触及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等多个部门法,房地产和股权的执行也遇到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9月下旬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着重对目前房地产和股权执行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来自全国各地的执行工作专家、学者围绕各类疑难问题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理论剖析论证,提出了很多思维缜密、实用性强的观点和见解。现述要如下。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房屋、农村房地产、预售商品房的执行等问题,都是目前房地产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挖掘。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除了划拨土地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有观点提出,人民法院对经过法定审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时,无需再经过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以发挥闲置国有划拨土地的最大效能。
    关于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权益保护。在登记要件主义下,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房地产但未办理转移登记,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被查封的,第三人会因这种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时间差而遭受不利。为公正保护第三人权益,有观点主张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例,在房地产登记种类中增设预告登记,从而使得第三人在房地产被查封时能够依据预告登记确定优先权及权利顺位。
    关于未登记房地产的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未登记,意味着被执行人不能自由处分该财产,此类房产如何执行是执行实务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毋庸置疑,房地产成为执行标的的前提是财产权属明确,未登记房地产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必须首先明确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在执行的不同阶段,权属明确的要求是不同的:在查封阶段,只需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初步判断权属,然后采取查封措施;在处分阶段,应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未登记房地产的权属问题,确权登记后,再行处分。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执行。现有法律条件下农村宅基地房屋支配权的缺损,弱化了农民的债务履行能力和社会信用能力,如何衡平债权实现与农村宅基地房屋支配状况的冲突,成为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尴尬问题。有观点提出,对被执行人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执行,可适用使用权与收益权可执行的原则,并可根据农村宅基地用途的限制性设立债权转移或予以直接执行。
    关于房地产强制租赁制度。对于数额较小的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此时采取强制租赁显然比强制拍卖等手段更能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强制管理的操作程序,给具体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有必要深化该制度理论上的研究。有观点认为,只要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或者其合法占有的房屋,就可以适用不动产强制租赁制度。有专家进一步提出了对不动产使用收益权进行拍卖的设想,以规避寻找合适的管理人以及房屋不能及时出租出去的风险。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理论研究缺位,股权执行存在着一定的随意和失范现象,如何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是股权执行中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中的利益平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中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如何实现各种利益的均衡保护是股权执行中的重大现实课题。有观点认为,从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背景观察,股权具有强制执行性,但亦有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要求;从公司法上商法规则与民法规则的视角考察,执行程序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体现工商登记的优先效力,但亦应探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公司自治与司法强制的视域分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并不构成强制执行的障碍,但公司章程中股东对股东出资的约定则不能为强制执行所突破;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强制执行公信力的角度审视,出资瑕疵股权具有强制执行性,但出资瑕疵责任应当在被执行人与股权承受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关于一人公司股权的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弥补了以前股权被转让或执行而成为一人公司但无法可依的法律空白,但对一人公司的股权如何执行,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利用其对一人公司的控股地位,恶意使被冻结股权贬值或造假账虚高公司股权的价值,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观点提出,可以由债权人以被执行人及其一人公司为被告,另行诉讼。如果生效判决否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法院就可以据以控制一人公司的财产,保证股权执行的顺利进行。
    关于隐名股权的执行。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应认定显名出资人为公司股东。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且隐名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官该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不可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对显名出资人的债权。
    关于对上市公司股票查封的效力。一般而言,查封股票效力并不自动及于股利,需要针对股利进行专项查封。但在股票统一登记存管的体制下,这一传统执行方式受到了挑战。有观点认为,在股票集中托管和存管、股票持有间接化、股票登记统一化的体制下,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查封必须改变传统的扣押权证式的方法,转而采取指令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查封股票的效力及于股东自益权和股票股利,但不应及于股东共益权和现金红利。
    关于异议股东如何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修订后的公司法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具体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如何购买该出资或股权。有观点指出,在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中,不同意人民法院对股权进行强制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但是这种购买行为绝非源自优先权,而是其异议权的体现,目前一些人民法院在实际执行中要求其他股东在股权强制拍卖程序中参与竞买,以优先权替代异议权的做法是不规范的。应充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性的特性,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有限公司相对闭合的特质。
    研讨会上,与会者还就房地产执行中财产变现后的分配顺序、房地产案件执行依据可执行性缺陷的补救、合伙企业股权的强制转让、股权执行的基本原则等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深入探讨。总体而言,这次研讨密切联系执行工作实际,着眼于执行实务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从主体角度看,既有关于执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探讨,也有关于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讨论;从执行对象上看,内容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烂尾楼”、按揭商品房以及有限公司股权、合伙企业投资权益、国有股权的执行等问题;从执行阶段看,既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变卖、强制管理和以物抵债等问题,也涉及到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等问题。
    研讨中,不乏一些创新观点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同类问题研究的空白,无疑对执行工作实践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次研讨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强制执行的范围,研究视野广泛涉及到了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的领域,体现了系统性和一定的理论深度。
                                                                                                                                 出处:原载于人民法院报网站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