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09: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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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持人:刚才您讲得非常好。诉权一旦入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精神的体现,它不可能很具体。比如保证诉权的同时又认为某项利益和权利受到侵害,你就有起诉的权利。在中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下,百姓对诉权或者权利利益不同的情况下会不会产生滥诉?大量无畏滥诉行为会不会造成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损耗? 汤维建:诉权如果脱离实体法这根缰绳,就有可能成为一匹野马狂奔起来无拘无束。如果不符合宪法精神,完全个性化的利益诉求,这就不在宪法精神笼罩之下,也不可能得到多数人的共鸣。这类纠纷也可以以诉权宪法化为理由,以宪法司法化要求给予保护。这类纠纷是不是一定会得到满足?纠纷者的权益主张一定得到司法保护?这个很难说。只有正当的利益诉求才可以保护。什么是正当,不是正当,这个要在诉讼过程当中加以判断。
汤维建: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有人可能会利用宪法诉求概念滥用诉权,甚至利用诉权给他人制造麻烦,侵占司法资源甚至进行恶意诉讼。通过诉权的形式侵占他人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诉讼法要规定预防措施和惩戒措施。
主持人:就是提高违法成本。
汤维建:比如诚信诉讼,诉讼当中要有诚信原则配套,提起诉讼要落实,不能伪造证据。至于权益大小是另外一个问题,你要在真诚的基础上进行诉讼,这就是对滥用诉讼的一种制约,一种制衡。如果滥用诉讼,轻者罚款甚至拘留,重者构成犯罪。
主持人: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汤维建:目前实践当中也有一些争议。要看具备什么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这个不是很明朗,有待于立法完善。诉权的滥用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都有,诉权本身并不发达,它也可能滥用,诉权发达以后滥用也是在预料之中。现在诉权宪法化的诉愿是最为强劲的,是我们时代的一个主流。现在有一种思潮,尤其在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被唤醒。我们在法律制度制定视角上要更多的从如何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进行。当然与此同时也要有配套措施,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对滥用诉权的制裁,这也是在实践过程当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主持人:诉权入宪跟公益诉讼有什么关系吗?
汤维建:诉权入宪提出一个概念叫诉的利益。只要我有利益就有诉权,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利益,比如环境污染。北京污染了上海人就没有利益了吗?他也有利益。再有垄断,上海有垄断性纠纷北京的秩序也会受到影响,只是利益的连带关系不可能强化。所以私权的公益化,公权的公共利益私利化,这是两个发展趋势。公共利益人人有责,同时也人人有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民可以通过宪法提起。
汤维建:公益诉讼在程序上要考虑到两个机制。一个机制是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另外是有社会团体可以借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程序上首先要考虑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是宪法授权的表现。实体法往往都是类型化的,实体法产生的权利概念叫厉害关系人,只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人才享有实体法中的诉讼。不是实体法中的直接厉害关系人而是公共利益,当事人就要根据宪法诉权的概念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依据也可以在宪法诉权当中找到,作为依据。从程序上讲认为这三者之间应该有层层递进的关系。首先个人是有绝对权利提起公益诉讼的,如果个人不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汤维建:如果前面两个主体都不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该是实行公共利益最后的一道屏障。他有权提起民事公诉,也就是民事公益诉讼。但如果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就不能叫公诉,因为他们仍然是属于私权利范围。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利,是从对社会一般利益监督的角色出发的。
主持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法律规定,那么实际操作往往于法无据,你认为诉权入宪有什么好处呢?
汤维建:现在诉权入宪是因为提起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没有公益诉讼法或者公共利益保护法。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权益可以扩大为公共利益。我在提案中是这么建议的,分成两个条款。一个条款是对公益一般诉讼的保护,也就是公民只要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包括权利和利益),他们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保护。法院必须给予保护,这是一般性的诉权的条款。
汤维建:另一方面的规定是公益诉权。公民认为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直接针对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国家利益也是人人有责的,国家利益缺位保护公民也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这个可以作为诉权特别条款在宪法当中予以规定。公民可以根据宪法提起公益诉讼,所以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提起公益诉讼在程序上有那些规定需要加以制订?这是具体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是比较好解决的。
主持人:你刚才谈了这次提案的具体条文,那么提案关于诉权入宪涉及几条呢?
汤维建:除了刚才这两个条款之外,还有一些保障性的条款。第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保障公民行使诉权。因为法院保障公民诉权行使,这是法院份内的义务,但是法院保障诉权是不可靠的,因为审判权作为公权利容易损害公民诉权。审判权是强制性的权利,公民诉权是弱势权利,他需要保护。这时候需要检察院的介入,对公民诉权进行倾斜式保护,避免法院的审判权侵犯公民的诉求。
主持人:这跟现代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有什么不一样吗?
汤维建:现在是通过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诉体现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这个现在仅仅是实体性的条文,认为公民实体利益受到法院裁判损害、侵害了。换句话讲,法院生效裁判并没有恰当的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性的利益,实体性的权益保护上有差错。在这样情况下,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权纠正生效裁判当中的差错,这是一种纠错的程序。
汤维建:这种事后抗诉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仅仅着眼于实体性的权利,对程序性的范围监督不到,无法行使程序上纠错。
主持人:是事后的纠错,但是没有办法在错误发生之前预防错误的产生。
汤维建:对。应该来讲,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实体的事后监督,检察院对公民的诉讼应该给予保障。宪法当中如果有这样的条款,检察院在公民诉讼开始就可以介入到民事诉讼中,就能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主持人:无论是行使私权利还是公权利,都可以保护你。
汤维建:这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使得诉权得到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督诉讼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使诉讼和审判权尽可能平衡,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法律关系处在平面状态。
主持人:这样有利于诉权正当的行使和保护。
汤维建:对。这样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都处在平衡状态可以相连,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持人:让你感觉空气更加清晰,你的行为更加放松。
汤维建:对。把你所有想说的话说出来,检察院在这里面起到保护监督的作用。它监督的是审判权,同时保护的是诉权;它监督的是滥用诉权,保护的是正当的形势诉权,所以他既有保障功能也有监督功能。
主持人:除了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讨权入宪这个议案之外,您还有其它方面的议案吗?
汤维建:我还有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这也是诉权保障一个范围内。在诉权入宪当中还有一段话,就是诉权为什么入宪?除了刚才所提倡诉权的立法平衡,推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诉讼入宪以后可以形成诉讼在法律当中的定位,强化对系统化的保障。这个系统化的保障一是表现在立法上要给予充分保障。具体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等都要体现出对诉权的保障,都要有利于诉权的实现。比如实体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这些法律都要体现出诉权的保障内容。
汤维建:我举一个例子,比如水污染防治法。一旦有了水污染的行为,侵权事情中的受损害人就可以找代表人提起诉讼,这个代表人提起诉讼在实体法当中的体现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汤维建: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报酬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支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支付令,这也是对诉权的保证。实体法要关注、关怀诉权的保障,诉权的保障内容应该在实体法字里行间从头到尾都要做到始终的关怀。在实体法立法当中不能仅仅考虑到实体法自身,还要考虑整合有利于诉权的实现。
汤维建:如果公民在行使诉权过程当中遇到实际的障碍,比如没有诉讼能力,不能聘请律师代理,这怎么办?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完善诉讼代理制度。
主持人:从更广泛的角度来保证诉权的实现。
汤维建:诉权的实现就是公民人权的具体化过程,就是人权的实现。2004年国家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有实体性的,还有程序性的。诉权是一个重要程序性的规定,实体性的人权公民有教育权,劳动权,所有权等等这些权利。如果受到侵害怎么寻求保护?这应该是程序性的权利。这个程序性权利是以诉权为核心构建起来的体系,它不是仅仅是一个条款,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汤维建:他不仅是自身的保护,同时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法院公开审判,独立公正审判,要求法院实行民主化的审判。他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还能够提出要求,这样诉权不仅仅是自身的问题。
主持人:法律要考虑对诉权的规定还要考虑对诉权本身的救济措施,这样立法才足够完善,才有可操作性。
汤维建:我国法律体系都要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诉权私有化。
主持人:国际上,诉权入宪是什么情况?
汤维建:应该说诉权入宪在国际视野并不是新鲜的事情。国外在宪法中规定诉权是一个常态性的,也就是说诉权是公民基本程序性的权利。这是国际公认的,很多国家的宪法都体现出一种程序化的东西,充满程序性的条款,宪法基本的权利体系都打上深刻的程序烙印。比如,要求法院是一什么样的法院?怎么组成法院?法院行使审判权应该保证什么样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样诉权?这些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用什么方法采取救济?这是宪法中的主体行为或者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汤维建:从我国宪法来看对公民的实体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跟任何一个国家宪法相比都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我们充分的优越性。宪法实体性权利非常多,但另一方面相比较程序性的权利就少了。
主持人:规定实体性宪法性的权利很多,但是你去寻求利益的实现途径并不是很多,很广泛。
汤维建:这就需要我们在宪法的程序上多做文章,丰富内容。
主持人:国外对诉权入宪怎么规定呢?
汤维建:第一,规定公民可以上法院诉讼,国家已经有强制解决权,我们叫公益救济。国家有一个任务就是要确保公民能够获得公益救济或者公益的保护,司法的保护权利,这条是必须有的。第二,公民有权使用法院。第三,公民使用法院如果遇到障碍怎么克服?比如法律援助的规定,法院应该有什么样基本的态度?比如要公开审判,要民主集中,司法要受监督,司法要中立,这些都是公民诉权当中应该有的。
主持人:你对国家诉权入宪前景怎么看?现在整体来讲,学术界的舆论氛围还不足以形成强大的声势。
汤维建:我是比较乐观,对这个前景比较看好。首先人权入宪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人权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救济权。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救济还有什么意义?!西方法学家所说的不发光的火柴,没有用。所以救济权必须同时跟上,我们已经到了权利需要救济的时代,规定权利的时代现在已经完成了,我们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了。现在需要的是把这种纸面上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宪法当中规定公民程序性的权利。
主持人:你觉得这一天还有多远?
汤维建:具体来说还有多远?说它条件完全具备,目前是没有障碍。从观念,制度上都没有什么障碍。因为人权已经加以规定,而且现在进行司法改革。一个主流的思潮,一个司法改革主旋律就是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公民的诉权保障为基调进行司法改革。要充分尊重公民在诉讼过程当中主人翁地位和角色,要尊重当事人的尊严,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参与作用和积极作用,使得纠纷的结果过程是当事人自我交涉,自我解决的过程。
汤维建: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在当事人相互交涉过程中实现的,而不是国家之外施加给当事人或者赋予当事人的。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因为还有充分的程序性的诉权,可以发表他们各种各样的观点、意见、主张,哪怕进行意见的交锋。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没有社会上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自然产生的过程,这是现在司法改革一个整体性的方向。把过去失衡的诉权之间的关系重新调整,调整成诉权和裁判权之间,以及诉权和诉权之间是协同合作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我参与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种种纠纷。
主持人:学术界有什么分歧吗?
汤维建:从学术的角度来讲就谈到诉权理论了。诉权理论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实体诉权说或者私权诉权说。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个特殊化表现,是实体权利的一个要素。诉权说已经被司法诉权说给淘汰了。
汤维建:第二阶段是公法诉权说,任何人都有诉讼的权利。公法诉讼说提出要求让法院代表国家包揽诉讼,当事人只要提出诉讼的意愿就行了。现在实际上已经进入宪法诉讼说的时候了,也就是进入第三阶段。诉权是公民宪法性的权利,公民根据这种权利相互之间进行诉讼中的对抗和合作进行辩论。法院也参与其中进行诉讼的平衡,参与纠纷的解决过程。
主持人:学术界里面反对诉权入宪的比例有多少?
汤维建:从诉权理论上来讲反对诉权入宪的人没有,我没有看到过。
主持人:也就是说大家对诉权入宪比较认同?
汤维建:是比较认同的。
主持人:今天和汤老师围绕诉权入宪,这个跟不同民众都有切身相关的权利,进行了很广泛的探讨。我们希望诉权入宪早一点实现,我们每一个人通过诉讼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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