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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在现代社会,裁判请求权是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保障国民的裁判请求权,使得国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能够较为容易地诉诸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审判。在我国,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制度就不需要以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司法理念,也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不需要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基础法理。多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没有充分关注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没有将公民应有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构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指导原理,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运作没有将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最高理念。这与全球普遍加强人权保障的时代潮流不符,与民事诉讼宪法化的全球性潮流不符,也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不符。我们应当从宪法的高度研究民事诉讼法,充分关注和研究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利,不断提升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品位,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刘敏教授所著的《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一书对裁判请求权问题作了开拓性的研究,填补了我国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 本书首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研究视角独特、新颖。以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很少将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研究作为基本权利的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没有得到宪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学者们冷落了。本书作者从宪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结合的角度,对裁判请求权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实现了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的沟通。 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裁判请求权的学术专著,该书突出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学界定了裁判请求权的概念范畴,深入剖析了裁判请求权的结构要素,并对裁判请求权与诉权、诉讼权利、审判权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论述,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请求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程序基本权利,属于受益权的范畴。在裁判请求权与诉权、诉讼权利的关系上,作者指出,诉权和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裁判请求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宪法基础。宪法具有抽象性,它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由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实际上是依据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予以规定和确认。诉权使得裁判请求权(实际上是其中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实在化,裁判请求权需要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和具体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只有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才能实现宪法所确认的裁判请求权。诉权是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与公民使用诉讼制度具体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中介,诉权是一种“中介性”权利,诉权是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桥梁”,是诉权将宪法与民事诉讼法联系了起来;当事人通过诉权的行使,进入了法院,在当事人进入法院以后,又通过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实现裁判请求权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在裁判请求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上,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是审判权存在的根基;审判权受制于裁判请求权,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行使诉权,提起诉讼且符合条件时,法院必须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拒绝审判,法院的审判权必须公正行使,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为己任;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依赖于审判权,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是裁判请求权的基本保障。在此论述的基础上,作者在国内比较早地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并且指出,司法为民要求司法服务于、服从于人民的裁判请求权。第二,系统分析了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和国际化趋势。作者在国内首次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裁判请求权的立法与实践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作者分析指出,在国际上,裁判请求权已经呈现宪法化和国际化的特点,许多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裁判请求权,各国对裁判请求权的确认方式主要有明示方式、默示方式和其他方式等三种方式。裁判请求权国际化的趋势表现为:裁判请求权已经构成了人权的基本的国际标准;裁判请求权的标准呈现国际化,其国际标准主要有:裁判请求权是人人平等的、人人都能接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法院审判、人人都有权接受独立的法院的审判、人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人人都有权要求法院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裁判请求权的保障呈现国际化趋势。这些分析是全面的、深刻的、精当的。第三,具体考察了裁判请求权在我国的立法与保障状况,论证了裁判请求权在我国宪法化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作者对我国裁判请求权的立法和实践状况考察后指出,尽管我国在裁判请求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国裁判请求权的立法以及保障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一段距离,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实现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即通过宪法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是完善宪法和加强人权保障的需要;裁判请求权宪法化是裁判请求权获得强有力保障尤其是获得宪法保障的需要;裁判请求权宪法化也是我国将来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缔约国义务的需要。第四,系统论述了我国裁判请求权的保障机制。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在我国的宪法化本身不是目的,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的目的在于希冀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尊重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希冀国家设计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应当以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的保护为最高理念,使得裁判请求权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在本书中,作者从民事司法制度完善的角度系统论述了裁判请求权中的诉诸司法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保障机制。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裁判请求权研究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时代课题。我相信,本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和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出处:《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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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在现代社会,裁判请求权是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保障国民的裁判请求权,使得国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能够较为容易地诉诸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审判。在我国,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制度就不需要以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司法理念,也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不需要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基础法理。多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没有充分关注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没有将公民应有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构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指导原理,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运作没有将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最高理念。这与全球普遍加强人权保障的时代潮流不符,与民事诉讼宪法化的全球性潮流不符,也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不符。我们应当从宪法的高度研究民事诉讼法,充分关注和研究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利,不断提升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品位,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刘敏教授所著的《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一书对裁判请求权问题作了开拓性的研究,填补了我国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
本书首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研究视角独特、新颖。以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很少将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研究作为基本权利的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没有得到宪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学者们冷落了。本书作者从宪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结合的角度,对裁判请求权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实现了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的沟通。
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裁判请求权的学术专著,该书突出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学界定了裁判请求权的概念范畴,深入剖析了裁判请求权的结构要素,并对裁判请求权与诉权、诉讼权利、审判权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论述,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请求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程序基本权利,属于受益权的范畴。在裁判请求权与诉权、诉讼权利的关系上,作者指出,诉权和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裁判请求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宪法基础。宪法具有抽象性,它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由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实际上是依据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予以规定和确认。诉权使得裁判请求权(实际上是其中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实在化,裁判请求权需要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和具体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只有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才能实现宪法所确认的裁判请求权。诉权是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与公民使用诉讼制度具体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中介,诉权是一种“中介性”权利,诉权是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桥梁”,是诉权将宪法与民事诉讼法联系了起来;当事人通过诉权的行使,进入了法院,在当事人进入法院以后,又通过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实现裁判请求权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在裁判请求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上,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是审判权存在的根基;审判权受制于裁判请求权,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行使诉权,提起诉讼且符合条件时,法院必须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拒绝审判,法院的审判权必须公正行使,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为己任;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依赖于审判权,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是裁判请求权的基本保障。在此论述的基础上,作者在国内比较早地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并且指出,司法为民要求司法服务于、服从于人民的裁判请求权。第二,系统分析了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和国际化趋势。作者在国内首次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裁判请求权的立法与实践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作者分析指出,在国际上,裁判请求权已经呈现宪法化和国际化的特点,许多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裁判请求权,各国对裁判请求权的确认方式主要有明示方式、默示方式和其他方式等三种方式。裁判请求权国际化的趋势表现为:裁判请求权已经构成了人权的基本的国际标准;裁判请求权的标准呈现国际化,其国际标准主要有:裁判请求权是人人平等的、人人都能接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法院审判、人人都有权接受独立的法院的审判、人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人人都有权要求法院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裁判请求权的保障呈现国际化趋势。这些分析是全面的、深刻的、精当的。第三,具体考察了裁判请求权在我国的立法与保障状况,论证了裁判请求权在我国宪法化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作者对我国裁判请求权的立法和实践状况考察后指出,尽管我国在裁判请求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国裁判请求权的立法以及保障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一段距离,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实现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即通过宪法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是完善宪法和加强人权保障的需要;裁判请求权宪法化是裁判请求权获得强有力保障尤其是获得宪法保障的需要;裁判请求权宪法化也是我国将来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缔约国义务的需要。第四,系统论述了我国裁判请求权的保障机制。作者指出,裁判请求权在我国的宪法化本身不是目的,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的目的在于希冀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尊重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希冀国家设计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应当以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的保护为最高理念,使得裁判请求权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在本书中,作者从民事司法制度完善的角度系统论述了裁判请求权中的诉诸司法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保障机制。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裁判请求权研究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时代课题。我相信,本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和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出处:《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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