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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精选(十七)
2014-4-8 0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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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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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县轮船公司承担香港至福建海运业务,其与华闽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华闽公司派单,某县轮船公司承运。1994年4月16日,某县轮船公司“荔兴103”轮船驶抵香港,由华闽公司派给废纸和冷气机两项货物,并有华闽公司签发海运提单和仓单交船随货航行。其提单和仓单上记载:货物到达港某县三江口,收货人福建省华侨企业总公司,品名冷气机,数量677件。该批冷气机系香港南华贸易公司之货物。4月23日17时许,“荔兴103”轮船离开香港在正常航线上航行约3个小时,被某市边防分局检查。24日上午,经卸货检查,发现轮船后舱甲板上装有601件冷气机,某市边防分局认为该批冷气机只有海运提单和仓单,没有进口许可证,有走私嫌疑,遂未办合法手续,扣留了“荔兴103”轮船和该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船舶签证簿、13名海员的海员证及船员自用的双喜牌香烟140条、马爹利酒1箱(12瓶)、缝纫机1台、扩音器1部及冷气机601件和随船货物单证。
13名船员自行看管被扣船舶。26日,华闽公司发传真给惠州市边防分局,证明由于公司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致使目的港、收货人、件数出现错误,并更改为目的港福州马尾保税区,收货人福州保税区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数量601件。28日,某市边防分局将船长陈金栋、管理员蔡风贵收容审查,关押在该市收容遣送站14天,收审决定书未向当事人宣布,也没有送达当事人家属,仅在一审庭审中出示。
13名船员在看管船舶之后不久,便陆续离开该船回家。26日,福州保税区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发传真给某市边防分局,证明该公司与香港南华贸易公司于1994年1月25日签订了进口“三菱”及“松下”冷气机各1500台的合同。601件冷气机是履行合同中的一部分。香港南华贸易公司也提供了香港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并多次向上诉人交涉末果。7月3日,边防分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会同某市财政局、物价局、运通达拥卖行将扣押的601件冷气机拍卖,拍卖得款2181700元,剩下的48部副机留在某市公安局。28日,某市公安局认定“荔兴103”轮船装载的冷气机展走私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某公罚字第414号罚款没收通知书,决定没收走私的“乐声”冷气机481台,“三菱”分体冷气机78台另48部副机,对“荔兴103”轮船罚款3万元。
该罚款没收通知书没有载明被处罚人,也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权利及期限。某县轮船公司13名船员对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1994年9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受理后,某县轮船公司于9月飞日向某县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放行被扣的“荔兴103”轮船的申请。某县法院同日通知香港南华贸易公司和华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9日作出某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应将扣押的“荔兴103”轮船及该船的各种证件先予放行的裁定。某市公安局不服该裁定,向某县法院申请复议,并提出管辖权异议。10月7日,某县法院经复议,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但某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没有执行某县法院的裁定。一审庭审结束前,被告仅对收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对扣留证件、扣押船舶,没收601件冷气机和罚款等具体行为拒绝举证。某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于11月25日作出(1994)某县法院行初字第010号行政判决。一审判决后,某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某市公安局将扣押的“荔兴103”轮船及出海船舶户口簿、船舶签证簿、11本海员证(除陈金栋、蔡凤贵外)、双喜牌香烟140条、马爹利酒1箱(12瓶)、缝纫机1台、扩音器1部等物品发还给有关被上诉人。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某县轮船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上诉人赔偿“荔兴103”轮船被扣造成船体损坏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除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外,还有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和某县轮船公司的收条、一审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言等证据相佐证。
[问题]
(1)某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对陈金栋、蔡凤贵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某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对陈金栋、蔡凤贵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3)某市公安局作出没收601冷气机,对船罚3万元的某公罚字第414号罚款没收通知,但对该处罚决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举证,二审中才予以举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某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作出某市公解收字第036号和037号解除收容审查决定书,原告没有申请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陈金栋、蔡凤贵可否请求国家赔偿?
[标准答案]
(1)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因为收审决定书没有向当事人宣布,没有送达当事人,也没有通知被收审人的家属,其收审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对其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对陈金栋、蔡凤贵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4)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5)陈金栋、蔡凤贵可以谓求国家赔偿。
[解析]
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作出收容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对非法没收、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应当依法返还。某市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对陈金栋、蔡凤贵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但收审决定书没有向当事人宣布,没有送达当事人,也没有通知被收审人的家属,其收审程序违法,应当判决撤销;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扣押“荔兴103”轮船和船员自用物品,法律依据不足,且没有制作扣押决定,程序违法,应当判决撤销。鉴于扣押的“荔兴103”轮船和船员自用物品在二审期间已经发还给被上诉人,因此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某市公安局作出没收601冷气机,对船罚3万元的某公罚字第414号罚款没收通知,但对该处罚决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贸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没收的601件冷气机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香港南华贸易公司。鉴于冷气机已经被违法拍卖,上诉人应返还冷气机拍卖款2181700元及剩余48部副机给香港南华贸易公司,并负担因违法拍卖所要支付的关税及其他费用。
某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作出某市公解收字第036号和037号解除收容审查决定书,也就是说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2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末获准许,或者原告不申请撒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关键看原告是否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准许。本案中原告并未申请撤诉,所以人民法院应继续对被告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第62条,《行政处罚法》第的39—41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4条、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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