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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精选(十六)
2014-4-8 06:10:43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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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89年3月3日凌晨,拱北海关缉私艇在位于我国内海东经114度35分45秒,北纬22度10分50秒,即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查获截停“光大二”号货轮。该轮的戴重为3000吨,船上有船员31人,船舱内装有废铁500吨,瓷土500吨,甲板上堆放有用塑料袋加封特别馐的“555”、“健牌”等外国产香烟4760箱(23.8万条)。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只列明船上所载废铁、瓷大的数量,对4760箱香烟没有记载。1989年3月11日,拱北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蔡增雄(男,52岁,江苏省南京市人,台湾“光大二”号货轮船长,住台湾省高雄市登山街90巷11号)没有合法证明,运载大量外国香烟进入内海,其行为属走私。故对其作出处罚决定:(1)对在扣的走私香烟4760箱予以没收;(2)对“光大二”号轮的全体船员、船只和所载瓷土、废铁予以放行。
蔡增雄对拱北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珠海市第一审法院提出诉讼。珠海市第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的“光大二”号轮,在我国内海运载大量香烟,没有合法证明,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以走私论处。拱北海关所作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蔡增雄不服珠海市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诉称:一审认定“光大二”号轮被海关缉私艇截停的地点,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水域,所运载的香烟有合法证明,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撤销拱北海关的处罚决定;判令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和上诉人为诉讼所付出的律师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被上诉人拱北海关答辩称:海关查获“光大二”号轮的地点是在我国内海水域,此有上诉人亲笔定位的海图为证:“光大二”号轮装载大量外国香烟,没有任何合法证有,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拱北海查获“光大二”号轮的地点,是在我国内海水域。上诉人蔡增雄签字的拱北海关缉私艇测定截方位的图纸、笔录,“光大二”号轮被截停时蔡增雄亲自用铅笔在海图上标明的截停地点和时间,均证明该轮是在我内海水域东经114度35分45秒、北纬22度10分50秒的海域被查获。上诉人称“光大二”号轮运载的大量外国香烟,有“香港政府出口许可证”一节,经查这只能证明所运载的香烟是香港允许出口的,不能证明该轮装载运输合法。“光大二”号轮的载货清单上根本没有运载香烟原记录。仍照《海关法》第4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在内海、领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量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按走私行为论处,海关有权没收走私货物。上诉人蔡增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1989年12月15日,第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蔡增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
[问题]
(1)如果本案的原告蔡增雄选择先进行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他应当向哪一机关申请复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分别是哪两个法院?为什么?
(3)从与当事人上诉范围的关系角度讲,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上诉案件?
[标准答案]
(1)如果本案的原告蔡增雄选择先进行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他应当向拱北海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分别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解析]
本案的实体内容争议不大,本题主要考点是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行政复议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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