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06:01: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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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需交纳一定“操作费”,在校外就读一年,就可取得广西民族大学的正式学籍。一个美丽的谎言让甘肃、河南、山西、山东、湖北等省部分高考落榜生上了当。9月10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学生“操作费”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分别判处主犯唐振、吴旭昌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2006年中旬,唐振与吴旭昌商谋划后,由吴旭昌伪造广西民族大学公章及该校录取通知书等虚假招生资料,唐振对外谎称可帮助高考没有上线的学生就读广西民族大学,但需要交纳学籍注册费和中介费等“操作费”,还需在广西民族大学校外教学点学习一年,再转入本校内就读,之后可取得广西民族大学的正式学籍,四年后可获得正规普通高校本科文凭。为了获取考生及家长的信任,唐振自己、或授意张子琚携带加盖伪造的广西民族大学公章的录取通知书等虚假招生资料给考生家长及“招生中介”看,取得了甘肃、河南、山西、山东、湖北等省部分高考未上线考生家长的信任。同年11月,被告人唐振、吴旭昌收取了从“招生中介”收来的13名学生的“操作费”共49.65万元。唐振、吴旭昌从“操作费”中拿出15.21万元将13名学生暂时安排到广西大学外国学院(2)+(2)泰语培训班。唐振还通过中介收取3名山西籍学生的“操作费”8万元。此外又有3名山东籍学生以47万元要求就读广西民族大学。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振、徐艳萍到南宁市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校租用校舍开办所谓“广西民族大学校外教学点”。被告人唐振、张子琚还从社会上招聘老师,要求受聘者以广西民族大学老师的身份到教学点授课。12月9日,唐振雇请被告人陈柳春到教学点上班,并让陈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活期账户,存折交由唐振保管。12月11日唐振授意张子琚到广西大学外国语学院领取已在广西大学外国语学院泰语培训班学习的方某等13名学生的学费15.21万元占为已有后,将这该13名学生及3名新到山东籍学生骗到教学点“上学”。被告人徐艳萍以“广西民族大学学工处主任”的身份接待前来报到的学生和家长,并拿出伪造的广西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给学生及家长看,使他们确信已被广西民族大学“录取”。此外,徐艳萍又新收取高某等三名学生“操作费”共计5万元,让他们也到“教学点”上学。加上3名山西籍学生,报到的总共22名学生中,有8名学生按照徐的要求还分别将“学杂费”7500元共计6万元存入其指定的陈柳春工行存折中。陈柳春则冒用“陈佳”之名,以广西民族大学老师的身份接待、安排学生的住宿。事后,唐振将上述8名学生交付的学费共计6万元占为已有。
      200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广西民族大学报案后,先后将张子琚、唐振抓获。次日,徐艳萍到公安机关投案。2007年1月1日,吴旭昌、陈柳春被抓获。公安机关分别扣缴唐振现金172750元、吴旭昌现金73100元及天籁汽车一辆。唐振归案后退款26.6万元给学生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吴旭昌、张子琚、徐艳萍、陈柳春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唐振个人诈骗数额为73.65万元;吴旭昌、张子琚参与以广西民族大学虚假招生的整个诈骗犯罪,应认定其诈骗数额为68.65万元;徐艳萍、陈柳春仅参与唐振等人在非法教学点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当以徐艳萍参与共同诈骗所得11万元认定其犯罪数额,应当以陈柳春参与共同诈骗所得6万元认定其犯罪数额,五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分别属于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唐振、吴旭昌、张子琚、徐艳萍、陈柳春通过伪造大学公章及录取通知书,开办教学点,骗取“操作费”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唐振、吴旭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子琚、徐艳萍、陈柳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徐艳萍虽然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其在一审判决前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张子琚到案后,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陈柳春参与共同诈骗犯罪时间短,作用小及未获得非法所得,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振、吴旭昌、张子琚、徐艳萍、陈柳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振、吴旭昌、张子琚、徐艳萍、陈柳春犯有诈骗罪。五被告中,唐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吴旭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张子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徐艳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陈柳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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