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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5 07:28: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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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萧  宁波大学  法学院讲师               
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2005年12月9日举办的一个主题为《法律与发展》的国际研讨会上,美国伊利诺斯大学法学院教授Larry Ribstein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中国公司继续海外上市会促使中国法的改善吗?
    Larry Ribstein教授一方面讲到:跨国上市是寻求上市地的法律规则,向外国者提供信用承诺。跨国上市公司寻求的是更强的上市地法,但本国法不一定会为此而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又讲到:当年墨西哥公司不喜欢本国法,就选择去美国上市。而这引起了墨西哥本国法的改变。  
    近年来中国公司股票到美国和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数量一直呈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也移植了一些英美法的制度和概念,比如独立董事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诚信义务、保荐人制度等等。中国公司海外上市与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对英美法制度的移植之间是否有一定的关联?从目前来看似乎并不能找到这样的联系。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对英美法的模仿,可能仅仅是一种潮流而不是市场竞争和法律竞争的一个结果,这种潮流和近年来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以及美国经济的良好表现有很大的关系。
    正如Larry Ribstein教授指出:一个好的证券市场的必须有好的机制保持股票价格准确和好的政府监管;价格准确加上好的政府监管,就会吸引到海外股票上市交易。美国证券市场发达,靠交易外国股票赚钱。美国虽然在国内有NASDAQ和纽约证券市场的竞争,但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是伦敦和香港或其他可能的国外证券市场。  中国的证券市场虽然有两个,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本上是政府的市场,而不是投资者的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此也获得垄断地位。在国内深圳和上海两个交易所不存在竞争,也没有能力去和国外证券市场进行竞争。与证券市场竞争相伴随的是法律竞争。这种法律竞争最先源自美国各州的公司法。美国宪法赋予各州以公司立法权,各州为吸引资本,在公司法制和公司诉讼裁判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特拉华州公司法就是这种竞争的成功典范。据说纽约证券交易所有近四成的上市公司注册在小小的特拉华州,该州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来源于公司注册费。 大量的美国公司选择特拉华州作为注册地,导致特拉华州的公司诉讼数量增加,特拉华州的公司诉讼判例规则也因此变得异常发达。良好的公司法规则和司法水平反过来又不断地吸引着更多的投资者到特拉华州注册设立公司。
    大陆法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直秉承安全至上的传统,因此在法律竞争上远没有自由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来得方便。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也在不断改革过程之中。尤其是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吸引资本,欧洲大陆国家之间的公司法竞争也逐渐明显。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丹麦、奥地利、德国等国,公司注册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而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却没有,于是英国以外的欧洲人到英国设立公司然后在本国设立分公司进行营业。在2000年的一个案例中,丹麦政府认为,这种跨国行为规避了丹麦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而拒绝注册。欧盟法院裁决丹麦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规定的企业设立自由原则而无效。  一些法学家分析,这一判例可能导致欧洲设置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国家失去更多的投资,而英国则可能以其灵活的公司法而赢得来自欧洲其他国家的更多商业机会。
    随着大量中国公司到海外证券市场上市,中国证券市场也必须考虑到未来的生存,为留住本土公司和吸引外国公司,中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必须变得更“漂亮”一些,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必须变得更能“勾引”人一些。否则,在中国公司不断跨国的进程中,不仅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会失去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市场和经济也将失去竞争力。
    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跨国上市毫无疑问是海外证券市场与中国证券市场竞争的一个结果,也更是海外公司法、证券法与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竞争的一个结果。尽管目前这种竞争与中国相关法律的改善尚不存在可见的关联,但是希望这种竞争能引起中国法律更深层次的改善,尤其是法治层面的改善。二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和法治尚处于襁褓之中,就不得不在继承大陆法传统和迎接全球化中参与各国的法律竞争,这种竞争将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发展。
    法律竞争的一个结果是导致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和法律全球化倾向,这一点在公司法、证券法等商法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一般认为商法是最能体现法律全球化的法律,最具有国际性。在中国二十年的法制实践中,法律移植在商法领域体现得最为容易。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商人经营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血缘经济、人缘经济和地缘经济依然对当地的商业有着深刻的影响。创造了“海内最富”奇迹的山西票号商人的独特经营管理模式至今为人们所乐道。在印度尼西亚,现代的商业经营方式远没有向古代瓜哇帝王神灵祈祷的经营方式流行。如果有民族性的商业模式,那么也应该有民族性的商法。商法竞争中的全球性也是在世界各国商业交往中谈判、博弈或交涉的全球性,是多边的全球性,而非单边的全球性。所谓谈判、博弈和交涉,其中已经含有各参与主体的意欲,也就是蕴涵着民族性。  法律的民族性的保持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竞争的方式。因此,在法律竞争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民族性和全球性的关系,也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注释:
              梁治平等:《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研讨会纪要》,载世纪中国网(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5884),访问日期2006年1月31日。 
  同上注。 
  王涌:《公司法的竞争》,载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www.ccelaws.com/int/artpage/1/art_5909.htm),访问日期2006年2月1日。 
同上注。 
  此为谢晖教授观点,笔者深表赞同。参见谢晖教授的法律博客“边缘学者”(http://longfu.fyfz.cn/blog/longfu/index.aspx?blogid=38654),20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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