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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22:46: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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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林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一、股东帐簿查阅权的意义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股东帐簿查阅权已成为股东一项重要的权利。所谓股东帐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其指示,提供会计帐簿或相关资料进行阅览的权利。应该说,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1.通过查阅会计帐簿,股东可以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减少诉讼的盲目性。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大多数股东只能通过财务会计报告或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而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除了范围有限外,多不是最初的原始记录或凭证,而是在此基础上的归纳、整理甚至人为的包装制作。股东欲凭此信息判断董事行为的正当与否,是很困难的。相比之下,有了股东帐簿查阅权,股东就可以通过查阅公司内部各个原始交易记录、会计簿册、资金运用情况以及有关决策细节等方面的实情,正确地决定是否追究董事的责任,减少诉讼的盲目性。

2.通过查阅公司内部各种原始性的记录,股东可以及时搜集和保全有关董事违法的重要证据,防止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董事责任的情形发生。

3.股东通过行使帐簿查阅权可以获得有关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股东做出最佳的投资决策。

二、我国股东帐簿查阅权的法律适用

(一)股东帐簿查阅权的主体资格

1.实际出资是股东行使帐簿查阅权的实质要件。新公司法设立股东帐簿查阅权的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经济利益,而股东的经济利益来源于出资。那些没有出资的人,自然无法享有股东帐簿查阅权。

2.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帐簿查阅权的形式要件。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登记的簿册。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后,才能取得帐簿查阅权。

3.股东在行使帐簿查阅权时,无需具备一定的持股要件、或为公司股东已达一定期间。这是因为:

(1)为了更好地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纷纷降低对股东持股数量或期限的要求。以日本为例,原《商法典》第293条之六规定,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提起查阅公司帐簿的请求,1993年修改《商法典》时,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3%,但为了平衡与其他持股要件为3%的共益权的股份保有期间要件,在3%持有比例之外又加上了6个月的股份保有期。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不仅没有设立股份保有期间,而且规定,章程规定更小比例(低于3%)时,从该比例[ii]。(2)一些国家之所以要求股东在行使帐簿查阅权时,需具备一定的持股要件、或为公司股东已达一定期间,是因为股东账簿查阅权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考虑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如果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不加限制的话,公司就无法正常经营。而在我国,提起查阅公司帐簿以及公司其他记录的股东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这些股东不仅人数较少,而且大都无法控制公司,如果要求股东在行使帐簿查阅权时,需持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持有股份达一定期间的话,对他们来说,股东帐簿查阅权无异于画饼充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公司和有关主体(如董事、财会人员等)向股东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隐瞒了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无论这种隐瞒是否及时传递给股东,均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那些实际出资并登记于股东名册上,即使已经丧失股东资格,但从诚实信用或维护正义的角度看,都应该允许他们继续行使帐簿查阅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第34条中的“股东”应作扩张解释,既包括现在的股东,也包括老股东在内。

(二)股东查阅的对象范围

1.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所谓会计帐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用来序时地、系统地、全面地和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商人各项商事活动和业务活动内容的簿记[iii]。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应该对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做扩张性解释。股东查阅的范围不仅包括会计账簿,也应该包括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理由是:(1)会计帐簿都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作出的,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股东根本无法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2)小股东之所以在大股东和管理层面前沦为弱者,主要的制度根源在于小股东无法查账,而小股东最急需、控制股东和高管最害怕的查阅对象乃为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符合设立股东帐簿查阅权的目的。

当然,由于会计帐簿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它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维护公司竞争力、保护股东利益至为重要。因此,股东查阅的范围不能及于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现状的所有会计资料。在特定的案例中,法官可以依法将某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计文件列于原告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外。

2.股东查阅的对象不仅包括正在使用中的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也包括已经封闭或归档的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对于正在使用中的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股东自然有权查阅。但对于已经归档或封存了的账簿,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法律规定不明确。本文认为,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在于股东通过行使该权利,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只要已经归档或封存了的会计帐簿,对股东充分、真实、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是必要的,就应当允许股东查阅。

3.股东有权查阅加入公司之前的帐簿。这是因为,公司会计帐簿及相关资料是公司以往营运的历史记录,对于股东了解现行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必要的。况且,股东对此部分材料查阅,对公司运营也不会产生任何妨害[iv]。

4.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帐簿以及相关资料时,其阅览的范围不受申请书中记载理由的限制。股东在查阅帐簿时,通常不知道哪些帐簿和相关资料与记载的理由毫无关系。如果要求股东阅览的范围不得超过申请书中记载的理由,则股东无法行使其权利。但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股东请求查阅的帐簿与请求书中记载的理由互不相关时,则可以拒绝阅览。

(三)关于正当目的的认定和举证责任

新公司法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并要求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予以说明,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显然,对正当目的认定,直接涉及到股东能否行使帐簿查阅权。

1.关于正当目的的认定

正当目的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仅涉及股东行使查阅权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也涉及到公司的理念。在这里,我们只能在总结立法与学理的基础上,勾画出正当目的的大概轮廓。

在美国,学者在总结判例的基础上,就何谓正当目的做了一定的阐述。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教授认为,所谓正当目的是指那些与当事人因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各项权益有合理联系的目的[v]。根据此定义,下列行为都视为具有正当目的:股东获得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自己的利益;调查股份的真实价值;调查股价下跌的原因;调查公司管理层的不法、不妥行为或者内幕交易。

另一位学者克拉克在总结判例法不同情形的基础上,依股东之行使动机,将查阅公司帐簿的目的概括为如下四种类型:(1)为了评价其股票投资,例如想了解公司下一步的投资计划,以决定是否将一部分股权转让出去、调查可能的管理不善以及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2)为了以股东身份与其他股东进行交易或达成有关协议。例如与其他鼓动签订投票协议,征集投票信托,商量股权收购事宜等;(3)为了得到与投资无关的个人利益。如企图刺探公司的商业秘密,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的内部情况等等;(4)为了促使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认为前两种目的往往是正当目的,而后两种则是非正当目的。这主要是因为,前两种目的最终与股东投资的经济价值有关;而后两种目的中许多都是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要么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要么加重了公司的负担,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间接地给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从法院的角度看,所谓正当目的必须是与股东在公司的经济效益或投资回报有关,而不考虑其政治信仰、社会观念甚至于社会责任[vi]。

在日本,公司法第43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查阅帐簿的请求时,除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拒绝该请求:(1)提出该请求的股东以为确保或行使其权利进行调查以外的目的,提出请求的;(2)提出请求的股东以妨碍该公司业务的开展、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提出请求的;(3)提出请求的股东经营与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的;(4)提出请求的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请求查阅或抄写会计帐簿或其相关资料的;(5)在过去的2年内,提出请求的股东曾通过会计帐簿或其相关资料的查阅或抄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的[vii]。

从上面的立法与学者观点看,所谓正当目的,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股东行使查阅权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经济利益;(2)股东所采取的行为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之间具有直接关系。这是因为股东不是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无法对公司董事所有的经营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只能就自己的投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出感性认识,并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行使帐簿查阅权。也正因如此,尽管在现代社会,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共识,但股东出于社会责任、政治信仰、伦理道德行使查阅权的目的并不视为正当。

在我国,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的约束较弱,那些提出查阅帐簿的股东,大多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无法退出公司。因此,股东只要是为了维护自己或公司的合法利益,要求查阅会计帐簿,都应当认为具有正当目的。

2.有关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问题

从另一角度看,正当目的完全是一个事实问题,股东仅仅在帐簿查阅的申请书中声称自己有正当目的是不够的,同样,公司仅仅怀疑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也不足以拒绝股东的请求。这里有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仅仅要求股东负举证责任,固然有利于防止权利滥用,但显然对股东不公平,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只有在查阅会计帐簿后才能了解一些至关重要的情况。相反,如果只要求公司对此负举证责任,虽合乎保护股东的理念,但显然不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从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看,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纯粹是价值选择的结果。

在我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往往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成员,多为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或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即便有职务也难以接触公司的核心机密,他们是公司的弱势群体,是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利的受害者。因而,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应该由公司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否正当负举证责任,公司如果拿不出合理根据,证明股东请求查阅帐簿的目的是不正当的,公司就应当提供查阅。

(四)股东行使帐簿查阅权的方式、程序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应该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遇有重大、紧急事由时,可申请法院对公司会计账簿以及相关资料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股东帐簿查阅权的作用,除了这些之外,还需要做出如下规定:

1.股东查阅账簿既可由本人为之,亦可获得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代理人协助。鉴于会计师负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公司不能以查阅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2.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以及相关资料之前,对公司内部的记帐和会计处理状况,特别是对公司内部究竟设有何种任意性会计帐簿以及会计资料一无所知,为了保证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查阅帐簿的请求书中,只要叙明其查阅帐簿的具体理由和目的即可,不必叙明其查阅的具体对象。

3.在公司实务中,控制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小股东行使帐簿查阅权。如,限制查阅次数,限制查阅范围,拒绝由专业机构协助股东查阅,指定专人陪同、拒绝股东复制会计帐簿等。因此,为了维护小股东利益,应该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会计帐簿及相关资料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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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俊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5.
[ii]吴建斌.日本公司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39.
[iii]彭玉书,王秀丽.会计学原理[M].北京: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81.
[iv]曹建平. 关于股东帐簿查阅权纠纷案件的审理[DBPOL ] . 中国法院网,2004207225.
[v] R.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in a Nutshell (4th . ed. ) ,West Group ,1986 ,pp. 5282529.
[vi] Robert C. Clark :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pp. 99.
[vii]吴建斌. 日本公司法典[ Z]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39.                                                                                                                    出处:《时代法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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