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这些专业机构在上市申请说明书不实陈述责任范畴中的地位究竟如何、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在德国曾一度有所争论。因为这些机构通常只是被动的材料接受者,他们一般只在上市企业或银行团等承销商提供的材料和数字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评估和计算。因此,这些机构不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财务、收益等具体情况有全面和详尽的掌握,而且它们对于证券的上市发行也不具有切身利益,因此这些机构的责任应只限于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情况。德国司法实务上根据“附对第三人具保护作用的合同”的理论(Vertrag mit Schutzwirkung far Dritte),发展了依据民法典等一般法对这些专业机构对上市申请说明书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依据这一理论,这些中介机构作为上市公司或银行等承销机构的合同债务人,在提供评估意见或制作上市说明书时应该虑及到,其出具的意见或编制的材料的最终读者和保护者是广大潜在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一般也会对这些中介机构因其具有的专业知识而产生特殊的信赖。因此,尽管这些机构和潜在的投资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他们和上市企业或承销机构签订的审核、评估、或制作上市申请说明书的合同应该属于“附对第三人具保护作用的合同”。因此,除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外,作为债务人的这些中介机构对于与债权人即上市公司或承销商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潜在的投资人)亦负有注意、照顾和保护等义务,如有违反,即应依据合同法责任制度对这些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一理论在学术界颇有争议,反对者认为,如采此制度,会使这些中介机构陷入漫无边际的责任范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