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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9 19:06: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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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滕云 杨婷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虽然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平台,但也因为时间短、议程多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人大代表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在闭会期间,代表能够通过更加具体、灵活的方式,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其作用发挥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作为法官职业的人大代表,其具有群众基础广泛、发现问题渠道众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等职业优势,能够对其在闭会期间代表作用发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更应认真分析这一特殊职业人大代表当前工作存在的不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创新工作方式和途径,以更好的发挥闭会期间法官人大代表服务群众的作用。
  一、法官人大代表的职业优势
  一是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大代表的履职基础,就是要第一时间知道人民群众在想什么、急什么、盼什么。基层法官在处理赡养、借贷、劳动争议等纠纷时,总是能接触到众多的案件当事人,并且第一时间掌握到他们面临的问题和强烈的政治意愿。特别是通过法院工作中的巡回审判、法制宣传、“三下三联三交”等活动的开展,能够更加直接的了解群众政治意愿、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从而在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中筑起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是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人大代表首先要有问题意识。怎么发现问题,靠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建议权。”法官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每天都会遇到群众提出的各方面的问题,其工作本身就是一个调查问题、思考解决之策的过程。因此,法官会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不自觉的形成较强的问题意识,并通过一段时间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形成比较真实、完整并且契合形势需要的意见或建议。
  三是具有有力的知识保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是代表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面对群众起诉的个案时,能够通过自身职业特性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并从中归纳纠纷所反映的实质问题;而当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时,亦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原因、思考对策,并将完整的议案或建议向有关部门发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能够得到及时反映和解决。
  四是具有法定的审判权利。法律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利,也就是说法官有权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和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作出审理和裁判,并且不受行政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干涉。这一权利的存在更加畅通了法官人大代表的意见传达渠道,使得其能够更加自由、充分的收集群众意见、提出对策建议、甚至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供有力保障。
  二、闭会期间法官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存在的不足
  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极少数法官仅将人大代表当作荣誉,选举时争先恐后、积极主动,当选后就忽视了这一身份的重要性,不能利用职业便利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更不愿主动的从案件审理中发现和总结群众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当人大代表的身份特征被法官职业特征所覆盖后,群众想要表达的政治意愿将无法顺利传达,意见表达渠道被人为阻断,导致最终人大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得到体现。
  二是履职保障机制还不够。在我国,人大代表基本上都是兼职的,自身工作与代表工作往往在时间、精力等方面存在冲突。特别是作为法官的人大代表,其在闭会期间不但要面对不断加剧的案多人少矛盾,还要承担来自案件质量、各类考核、当事人信访等多方面的压力,其完成自身工作也需克服种种困难。而法官作为人大代表,虽然可以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了解群众需求,但要解决问题或形成完整的建议文稿,仍需要进一步的协调各方、跟踪落实,这其中所耗费的物质、时间和精力都得不到有效保障,最终影响作用的发挥。
  三是监督激励机制还不健全。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并没有规定由谁组织、如何监督、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结果处置等,监督标准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作为法官的人大代表,其日常的工作性质可能就包含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职能,对其是否认真积极的履行了职责,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当前对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激励机制,先进典型的促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不明显。
  四是代表工作形式还显单调。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群众对人大代表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往固有的代表工作形式或活动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群众需求。当前,在法院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联系群众工作制度,也开展了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旁听庭审、召开沟通交流会、发送联络专刊等活动,但工作形式仍有待进一步丰富。如需进一步拓宽法官人大代表与基层群众、基层人大代表以及人大组织的双向交流渠道,以不断创新代表工作的新形式,丰富代表工作的新内容。
  三、进一步发挥法官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的建议
  (一)增强代表意识,为发挥代表作用消除障碍
  要充分发挥法官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必须首先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消除认识上的障碍,深刻认识闭会期间代表作用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代表意识,提高法官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对此,法官人大代表首先要认识到闭会期间履职是其参与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具体形式,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其次要协调好人大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确保两者互相促进、良性发展;最后要加强闭会期间代表工作的自我监督和促进意识。
  (二)注重素质提升,为发挥代表作用夯实基础
  人大代表能否自觉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效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其自身素质是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人大代表的素质提升,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素质的提升。法律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利,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能力,法官专业素质的提升不但能够保障其更好地完成工作,更能促进其在工作中利用职业优势作用,在闭会期间更好的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二是政治素质的提升。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直接决定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质量。法官人大代表更应在工作中主动关心政治、知情知政,树立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才能提出切实有效的提案、建议。三是业务素质的提升。人大代表的履职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技巧,也反映了代表参政议政的水平。作为人大代表的法官应积极了解作为人大代表应有的工作方式、程序和思维模式,以提升所提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水平,提高可行性。
  (三)建立知情联络机制,为发挥代表作用创造条件
  建立代表知情联络机制,是加强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的良好外部条件,这一机制可理解为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官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要在个案处理中认真倾听、总结和归纳群众的政治需求,要通过巡回审判、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形式,主动了解和询问群众意见,通过沟通和联络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法官人大代表与人大组织的联系,基层人大组织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联系代表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回访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等,与人大代表始终保持密切联系,以畅通联系渠道,确保法官人大代表掌握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传递,并根据实际情况妥善作出回应。
  (四)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为代表作用发挥注入活力
  强化对代表闭会期间履职行为的外在约束,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作用的内在要求。人大组织应建立代表实绩工作档案,代表参加会议活动及履行职责情况都应及时记录在案,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另外,还应定期组织法官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通过机制建立促使其有效接受选民监督,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人大组织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建议单位对在对法官进行工作安排时,适当考虑其作为人大代表可能产生的工作量,特别是实地调研、文稿形成、后续跟踪等隐性工作,为法官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保障。
  (五)健全激励机制,为发挥代表作用提供动力
  在人大代表中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并根据各自职业特征、履职业绩等情况,树立优秀代表典型,宣传代表的先进事迹,通过表彰先进,实现互相激励、共同提高的目的。可在法院系统推荐优秀的法官人大代表,并重点宣传和学习其好做法、好经验,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用榜样的作用激励代表在闭会期间积极履职。而对于在述职后,如选民对其工作表示不满意,则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替换,促进代表自觉履行代表职务,实践“当好代表为人民”,也使广大选民对代表及人大工作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四、结语
  法官与人大代表的职业融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有充分发挥法官人大代表的优势作用,认真分析和面对这一群体在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并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保障等措施,不断完善其职能发挥,才能使得这一群体更加有效的发挥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作用,最终推动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不断完善,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政治需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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