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9 17:05: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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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中院召开了一次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这是本埠法律职业共同体成立以来,召开的又一次相对重要的会议。说它重要,是因为会议关注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改革议题很有意义。中院领导也非常重视这项改革,中院副院长、有关领导、几乎所有的民商事审判长、来自基层法院的庭长、法官悉数出席。党校的法律学者、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市劳动仲裁院的院长、市律协的副会长和各委员会的主任、相关专业的律师,应邀参会。笔者作为律协民委会的主任,有幸参加。
   
   
        根据会议事先准备好的资料,本次讨论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改革主要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下称道交案)和劳动争议案件(下称劳争案)为蓝本。据悉,这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简化,已在基层法院改革试行了一段时间。基层法官围绕这项改革积极探索,摸索出“表格式”“要素式”等简化文本。
   
   
       以道交案的“表格式”简化判决书文本为例。在这样的简化文本判决书中,除了有传统法律文书的案号、主体、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判决如下等要素外,法官不再列举证据,不再把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写入判决书。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也由法官高度概括。具体诉辩,判决书注明“详见附表”。附表附在该判决书法院“院印”之后的另起一页。该附表主要有“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等项目。在附表中,各项损失、原被告各自的观点、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以及理由,一目了然,非常清晰。
   
   
       再说劳争案中的“要素式”裁判文书。根据基层法院探索后总结的模板,判决书除了省略证据列举、各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法院的认证意见之外,还省略的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意见、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判决书的主文,除了简略交代案件的审理程序之外,分为“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两大部分。在“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部分中,又分为“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和“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两个部分。前一个部分中,法院采用列举式,罗列了“入职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结果”等28项内容。原告在向法院立案时,立案人员会主动把上述28项列举内容拿给原告,由原告“填空”,或者被告答辩时,也可以根据上述罗列“填空”。这28项内容归纳的十分详细,几乎涵盖了此类诉讼可能涉及的所有项目,可见法官的用心良苦。
   
       座谈会的话题围绕着上述简化了的裁判文书模板展开。先是学者点评,接着检察官谈看法,劳动仲裁院领导提意见,律师说建议。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话筒轮到了我面前。
   
       我在参会之初并不确切清晰会议的上半段话题是讨论裁判文书简化问题。听了介绍和一段讨论之后,我甚至觉得,自己不该坐在这里。可能是职业习惯养成的坏毛病,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这是我的强项,但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实在强我所难。既然大家都在讨论裁判文书的简化问题,而我的思维却在如何把一份裁判文书制作的精美、可读、耐读、彰显公正上面。
   
       在我看来,最高院之所以强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透明。那么,上了网的裁判文书是给谁看的呢?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者之外,更重要的是给其他法官看的,给学者看的,给律师看的,给一般公众看的。对一般公众乃至律师而言,法院的判决书,尤其是更高级别的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参考意义。既然这样,笔者理解的一份“完整”的判决书至少应该包括传统判决书的基本要素。这其中,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双方的证据、各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法官的认证过程,哪份证据采纳,哪份证据不采纳,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是什么,这个不能省略。有了这些基本的证据,即使没有亲自参与案件中的普通公众,也可以读懂判决书,读懂法官为什么这样裁判。相反,一旦省略了这些内容,没有参与其中的外人只能云里雾里,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稀里糊涂。
   
        除了证据之外,我个人比较偏好那些说理性较强、逻辑严密的判决书。即使判我代理的当事人败诉,我仍百读不厌,爱不释手。坦率的说,这样的判决书的确太少了。往往案子到了高院、甚至最高院才可以看到。苛求基层或中级法院的法官把每一份判决书都精雕细琢,实在是太理想主义了。因为他们的工作量太大,以本埠为例,一个法官一年要审结两三百件案子,常常加班至深夜,即使他们自己都想把判决书写的美观一些,但审限、结案率卡的很紧,心有余而力不足,难!
   
       以上分析主要是针对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在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的当下,窃以为,一份好的裁判文书还应该载入法官处理程序问题的过程。这一点,法院可以向商事仲裁机构学习。
   
       在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商事仲裁文书中,多数仲裁庭把仲裁庭何时受理案件,何时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被申请人何时提交书面答辩书、举证期限、哪些证据是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哪些证据是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对逾期举证证据的处理意见、处理管辖权异议情况等程序性事项都写进裁决书。这样的裁决书虽然冗长,但仔细阅读,整个案件事实,跃然纸上,读者如身临其境,其公正性可能获得更多的认可。
   
       要证据列举、又要说理深刻、还要交代程序性问题,这如何做到裁判文书的简化?简化没成,反倒变得更加冗长。可见我个人的看法与会议主题背道而驰,实在惭愧。
   
       那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一定是简化吗?这倒未必。会议的主持人也向与会者强调,这次改革之所以选择道交案和劳争案,是因为这两类案件比较典型,而且共性的东西比较多基层法院在这方面有些有益的探索,改革的难度比较小。但并不是说其他的民商事裁判文书都向这两类案件一样,一律简化,不搞一刀切。其他的民商事裁判文书,适合简化的就简化,不适合简化的,仍按以往的方式裁判。一句话,裁判文书改革,当繁则繁,宜简则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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