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7 23:35: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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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法官失去的只是锁链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我们应该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并认真贯彻实施。但正如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指出的那样还有不少同志“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满足于选择性公开,公开内容不多,力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他们总觉得审判公开是对法官工作的一种限制,工作起来没有那么“自在”,似乎是一副无形的锁链,从而对审判公开有着不该有的抵触情绪
    笔者认为,审判公开不但能够以倒逼的方式促进司法公正,更不是法官工作的锁链,反而是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取得社会公信、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助推力量。以下笔者将结合基层的司法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请方家指正。
    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在法院基础设施、队伍和工作的规范化等方面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司法权威的现状还是并不能让我们满意。权威的不高表现在多个方面,以当事人、代理人闹庭、骂庭等现象为代表的不尊重法官、法庭以及其背后法律秩序就是其中之一。开庭时,有些当事人一见到对方当事人就破口大骂甚至纠打,法官如果制止,矛头就会对准法官:“你为何向着他们,给你送了多少礼……?”这种场景,处理案件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绝对不会生疏。司法权威不会伴随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自然产生,需要我们自己付出努力积极争取——公开就是我们树立权威的最佳手段。人是社会性动物,本能的渴望得到社会认同,希望获得社会美誉,尤其是在他自己的熟人“世界”里获得认同和美誉。不少当事人之所以敢于在法庭上肆无忌惮,就是他们觉得这里反正没人认识他,他闹了之后别人也不知道,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丢人也没有丢到家里”。如果他知道自己在法院的一举一动都会通过视频等手段被他的左邻右舍、自己的老少妻儿、亲戚朋友看到,并且这视频永远也不会消失,他内心里就会有相当大的自控力量,行为就会大为收敛。这种自控和自律的力量能真正迫使他表现的像个“君子”,注重自己的行为言语,尊重对方当事人,尊重法庭,从而极大的提升司法权威。防范于未然的方法比起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用强制措施的事后惩戒来,成本相对较低,也更能为公众接受。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表征司法过程和结果的社会接受程度的概念,
    提升司法公信已经成了中央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一个让我们有些尴尬的现实是,我们各级法官处理了大量纠纷,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法判决的,当事人本身都是接受的(表现为不上诉),可是我们的工作在社会上的评价并不能让我们满意,我们的司法公信力还不是那么高,这也常常让我们满腹委屈。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信息的不对称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应当看到,法官在几个月的时间里所获得的关于案件的信息,和外界只言片语、道听途说甚至用想象填充的案件信息不可同日而语。信息量的巨大差距往往会导致对案件判断的根本不同。所以,让社会公众尽可能获得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全部信息,是我们提高社会公信的必要途径。这首先要求我们公开判决书,在高水平高质量的判决书中详尽阐述双方争点,让受众能够充分了解法官判断的依据。其次我们还要尽可能的采用网络等技术手段向外界公开我们的庭审视频,因为很多让法官产生内心确认的关键信息是没有办法写入判决书的。比如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激动的浑身发抖,诅咒发誓,要求对方“你看着我的眼睛”;而对方当事人含糊其辞,不敢直视,只是在那里低着头说“我没有这个义务”。这种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让法官产生一种关于“真伪”的内心确认良知,然后再在这种良知指引下去解释双方提供的证据。由于我们现在的诉讼制度并没有赋予法官“五听”的权利,而是采用的法定证据模式,我们无法把这种“关键”信息写入判决书,所以有时候仅仅靠公开判决书还无法向外界传递法官判断所依据的全部信息,从而需要我们进一步公开我们的庭审。
    司法公开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作用已经成为共识,它对于防止权力滥用、遏制司法腐败、消除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不但要看到审判公开对于法院、法官的限制控权作用,还要看到它同时还是法官致力于公正和效率的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是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诉讼基本原则,但总是有那么一些“感觉良好”的人喜欢用这样那样的手段干预法官的审判。不当干预的背后可能就是干预者个人的私人利益,这对司法公正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从而需要我们采用各种办法积极应对。司法公开无疑就是对抗不当干预最有效的手段。干预者实施干预的初衷是通过对法官、法院的压力实现“听话”的目的,他寄希望于一种“潜规则”的实现,公开则既能够让这种幻想彻底破灭,又能够给法官提供一个非常有效、有力的掩体-——我们这里的审判都是公开的,实在是没办法帮你的忙。
    公开审判对审判效率的促进机制主要表现在它能够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产生有效自认,从而降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成本上面。我们都知道,自我保护心理使得当事人倾向于将隐藏或者否认对自己不利的关键信息,也就是说,在对自己不利的问题上,当事人极有可能说谎。相对于撒谎在一对一私场合的低成本,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撒谎可能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毁掉他自己甚至他的子女的信誉、口碑。公开审判恰好能够利用人的这种心理活动机制,对陈述者产生强大的道德压力,减少甚至消除他在法庭上的谎言。进一步说,谎言的减少不但是降低了法官审判案件的难度,提升审判效率,对诚信社会的建立也是大有裨益。
    在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和法官分类管理制度以及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健全之前,基层法官的工作激励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上级的考核奖惩之上,司法公开则让这种考核奖惩更真实更有效。比如有的法官累死累活,每年结案一百多件;而有些善于弄虚作假的人就会搞所谓的技术性操作,一下子结上近千件案子。对这些手法,外界不大了解,对外也没有什么具体影响,因而并没有收到舆论关注。然而这种情形对体制内老实巴交实在干活的法官工作积极性的打击却是相当严重的。因为自己勤勤恳恳处理百十件案子,倒头来由于某个当事人不满意上访,啥荣誉也得不到;人家忙活上三天“操作”近千件案子,根本没有真正的利害双方,自然无人上诉上访,于是“调撤率高”“案结事了”之类的评价和高级别的荣誉称号、奖金甚至晋升都会如期而至。这种消解体制内正能量的歪风也只有通过司法公开才能彻底根除。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者在这场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借用革命导师的这句话,笔者要说,法官在这场以司法公开为主战场的倒逼式改革过程中,失去的是束缚我们手脚的种种制约和锁链,收获的是司法公正、权威以及公信全面提升的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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