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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3:05: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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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访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
中新社记者齐彬
  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今天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作上述表示。
  新中国首部民法草案,昨天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会审议。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九编,共一千二百零九条。
  作为长期从事民法研究的权威专家,王利明表示,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以来,中国民法的制定曾为无数学者所呼吁和企盼。如今,民法草案终于进入了最高立法机关的视野,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王利明指出,民法的重要功能首先体现在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上,如果要确认中国经济是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尽快制订民法。因为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法律规则;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民法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方面。民法确认的公民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以后,民法还允许公民基于侵权行为制度诉请赔偿,这将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横,捍卫公民合法权利。
  从中国的现实需要来看,王利明指出,民法的制订还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民法的问世,可确保各类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有法可依”,同时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保证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有助于减少、克服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现象。
  ——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凡是与民法关于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规章规定,都是无效的,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对完善交易规则十分必要。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将为各类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矩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只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将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从而奠定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基础。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来封建统治以及“左”的思想影响,导致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盛行,这些观念都是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民法的制订,有利于培养每个公民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观念,由此将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
  王利明指出,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中国便开始着手制订民法,近半个世纪过去了,制订民法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到二~一~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们有理由相信,先进的、体系完整的中国民法的问世,不仅为中国的经济腾飞、文化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将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民法典草案:确立中国公民权利
(转自--中青在线)
12月23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上午10时45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委员们注目下,走向主席台。他轻轻地翻开手中的文件,开始向常委们作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的报告。
  这轻轻的一翻,其实翻开了中国法制史上不同寻常的一页: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首部民法典草案终于首次走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接受人大常委委员们的审议。这意味着这部治国安邦的国家基本法律正式纳入立法程序。
  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主要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集中地反映了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
  有专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六部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五部法律已制定出来,现在惟一缺的就是民法典。因此,民法典是否正式出台,是能否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标志之一。
  参加此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参与了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制定。此刻,他的心情更是不能平静。王利明告诉记者,自上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制定新中国的民法典就成为无数立法者和学者的期盼和心声。
  王利明教授在今年三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最重要议案,就是“加快民法典制定进程”。
  王利明说,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民法典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都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并完善一套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只能通过法典使其系统化、体系化、完备化,才能有力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健全,为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指出,如果说1804年问世的法国民法典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道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通过后,也必将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民法发展简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内容庞杂,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世界上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均设有专门的《民法典》,将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纳入到统一的国家民法体系内。
  民法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末期和帝国时期。当时,简单商品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私法由此产生和发达,并且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基本概念。恩格斯称之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欧洲中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逐渐代替了封建社会原有的生产关系,1804年诞生的《法国民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第一部现代民法典。这部法典运用法律的形式将大规模的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动力买卖固定化,是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896年公布、1900年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世界性历史意义的资本主义民法,该法典逻辑严谨、风格独特,对世界各国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逐步形成了“德国法体系”。我国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即大量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法律原则和立法体例,后者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
  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当时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制订了许多单行民事法规。建国以后,为了从法律上巩固胜利成果,中央人民政府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婚姻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民事法律法规。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是,由于民法涉及的面太广,十分复杂,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又刚刚开始,很难拿出一部完整的成熟的民法典来。因此,在民事立法上采取了两种方式并举的办法,即在制订民法典的同时,抓紧先制订一批社会急需的条件又比较成熟的单行法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从1983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最后完成了《民法通则》的修改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此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编篡工作从未停止过。
                                                                                                                                 出处:中新社2002年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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