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2:47: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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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魏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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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老学长离开我们将近两年了。在这乍暖还寒的春夜,周围一片寂静,面对老友的相片,过去交往中的往事像烟云一样,一幕一幕漂浮过来,逐渐由迷蒙而清晰,再现在我的眼前。
我和老学长七十年代末相识于社科院法学所,他在民法室,我在国际法室,业务接触不多,见面点点头,寒暄两句,只是相识,并不相知,或者说,我除了知道他是著名的民法学者,过去是闻名遐迩的大右派以外,其余就不甚了了。和老学长熟识是1984年秋季以后的事。那时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仲方同志敏感地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大量增加,法学界应当及时为政府各部门、涉外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法律咨询,报经中央同意,成立了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把我从法学所调来,在王仲方同志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这在当时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任务当前,我心中很没有底,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聘请了北京地区几乎所有的法学界精英,组成一支强大的法律咨询顾问队伍,另一方面则登门敦请谢老和徐鹤皋两位老同志担任咨询中心的首席法律顾问,我对谢老坦陈:“你们两位干,我干,你们不干,我也不敢干。”得到他俩慨允,这事就这样定下来。当时给老学长规定的两条任务是,帮助审查咨询中心给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报”,对疑难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提出意见。老学长对于这一工作就像对于所有交给他的工作一样,都是做得尽心尽意,期其至善,咨询中心如果多少做了一些工作的话,除了同仁的共同努力外,老学长功莫大焉。从那时起,我和谢老频频来往,我也成为谢家的常客,无所不谈。这种关系一直延续下来,以后我没搞咨询中心的工作了,但是无论是在其他工作还是学术问题上,我都继续向他请教,实实在在地受益匪浅。
谢老常常能从日常的具体事项当中,洞悉并阐明其中的法律关系。
我们都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每次开庭之始,照例都要征询当事人对于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于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其目的一是要排除对仲裁庭组成公正性的怀疑,二是要保证出庭人员都是有权解决争议的人员,这对于仲裁的正确进行,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但是对这两个征询的事项孰前孰后,我很少考虑,在征询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一次和谢老谈起,他头头是道地分析说,不然,应当先征询对组庭的仲裁员有无异议,只有在当事人肯定地表态后,才可以征询对出庭人员的异议。他说,你想啊!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还没有得到当事人的首肯,仲裁员的地位还不确定,他们怎么有权进行下一个环节,征询并决定出庭的当事人有无资格出庭?如果先问询对出庭当事人有没有意见,再回过头来问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意见,而这时当事人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有意见时,那么刚才不是白征询了吗?经过他这一分析,真可谓是让人豁然开朗,思路顿开。像这样一个具体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仲裁规则也略而不提,然而老学长却能把它上升到程序的理念上加以认识。这件事对我的教育,不仅是在每次开庭征询意见时,按照这个逻辑次序依次进行,而且对于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都要敏锐地观察,认真地思考,注意做到诉讼仲裁程序无小事。
谢老对于法律中的原则问题绝对是旗帜鲜明,毫不含糊。
现行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行为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定和为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则相悖。为此在学术界曾引起热烈争论,谢老坚决不同意这样的规定,并坚持到底,在票据法公布后,谢老还著文批评道:“票据法在这一点却大步后退了,票据法在几个地方不顾票据的无因性,把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拉扯进来。”正是因为谢老和其他同仁的反对声浪,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后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某种补充和修正。
改革开放以来,谢老类此对法律的讲授和笔耕,留给我们的都是传世精品,这是法学界一致认可的。然而我在这里要谈的则是,他所不说、所没写、所没有见诸报道的,同样也是留给我们的一份无言的精神财富。
当年曾流传过子不语怪力乱神,据我观察,谢老也有个三不语:一不语他个人过去经历的右派冤狱;二不语早年的辉煌轨迹;三不语功利虚名。而这些却无言地彰显出他高贵的品质。
一不语过去的右派冤狱
我们都知道,57年谢老因忠见疑,直言获罪,被错误地打成极右,辗转遣送到新疆劳改,一去22年。分别时,女儿尚在襁褓,回来时已是亭亭玉立。师母带着三个孩子孤苦伶仃,苦熬岁月。这期间个人、家庭经历的凄苦,可想而知。但是在我和他来往的日子里,对这段事他从来不谈,面对我的好奇打探,他也是淡然一笑,坦然地说上一声,都过来了,或者说,在那儿,安安静静,躲过了文革一劫。我深深感到,老学长就像是一部厚厚的大书,从它里面我感悟到什么叫“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我面前的这个矮小瘦弱的老头,似乎有着像大海一样宽广的胸襟,可以包容那么多冤屈不公。我永远记住他饱蘸感情,写出的这样一段掷地有声的词句:“看看现在我国法学界人才辈出、著作如林的繁荣景象,我并不认为我个人荒废了30年岁月算得了什么。看着我热爱的祖国逐步走上法治的大道,我们这一代从旧社会进到新社会的人梦寐以求的理想正在实现,我感到无比的高兴。”从这里我看到了老一代法学家那种炽热的爱国情怀。一个有着这样崇高精神境界的知识分子怎会为个人遭遇而萦萦于怀呢?
二不语早年的辉煌轨迹
老学长从没说过他早年的辉煌,其实经过刻苦学习,他很早就已崭露头角、年少得志。从《民商法论丛》举办的“谢怀栻先生从事民法五十周年纪念特辑”(以下简称“特辑”)中我才知道,谢老1942年从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毕业,同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1943年5月到重庆地方法院任学习推事,10月入中央政治学校公务员训练部司法官组学习,1944年2月结业,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复试及格,分配到重庆地方法院任推事。
后来我又从他给“孙晓楼文集”所做序言中得知,当时孙晓楼是他所在的法律系主任,在孙晓楼等教授的严格执教下,他接受了系统的大陆法(主要是德国法)的教育和德文教学,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理论根底和扎实的德文修养,正是因为这样,他才能一举通过高等文官考试(简称高考)的初试和复试。
谈起旧中国的高考,对于一个有志进取的青年学子来说,当年曾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门槛。旧中国仿效科举办法形成高等文官考试制度。大学毕业后可以报考相应的专业,初试录取后经过实务的培训,再参加复试及格后,按荐任官(大体相当于现今的副处级待遇)分配。考试的题目和评分很严,一般不易通过。由于旧中国吏治腐败,裙带成风,一般有关系、有背景的官宦子弟,早都钻营门路,官运亨通,谁也不会伤那脑筋去应试高考,因此高考也就多半成了没有门路、勤奋读书人士的晋身之阶,而高考在人们心目中也就成了真才实学的打拼之所。有的人常把第几届高考及格印在名片上,有的甚至把参加过哪届高考都印上,引以为荣,传为笑谈,所以当年谢老高考复试及格是很不易的事,这是对他学业实力的一次考验。
25岁高考及第,26岁即作为接收大员去台湾接收日伪法院,据“特辑”介绍,抗战胜利后,谢老即被任命为(台北)台湾高等法院推事,成为中国政府派到台湾的第一批司法官员,作为台湾高等法院院长的代表亲自从日本人手里接管了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并签发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6月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当时国民党的接收大员到处搜刮民财,都发了大财,人称“劫搜”大员,而谢老则是出污泥而不染,接收归来,依然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1948年8月,谢老由上海地方法院推事转到同济大学,还不到而立之年就担纲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此开始了他的教学生涯。在那个看重洋学历的院校里,一个土生土长的本土派,如此年青即升任副教授,该有多么不易,这对于他学问实力确实是又一次考验。
年青时积蓄的学问实力,到了晚年才得以迸发出来。22年的劳改生活中,过的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没有报看、听不到广播、与世隔绝的生活,脑子里一片空白,什么法律、德文,全都丢到脑后,整个是一个不接触任何现代信息的老农。但在1978年改正错划右派后,经过徐鹤皋同志的力荐,调入法学所,重操旧业。几乎没有时间休整,立刻把久别的民法理论拣起来,追上社会主义市场的脚步,和其他研究人员一起著书立说,焕发了学术的青春,其恢复速度之快,对于传统民法理论在新形势下理解之深,真是令人瞠目结舌。其后听说曾随团去过德国短期访问,他在与德国学术界交流中,显示出对德国法律的深刻理解,令德国人士都十分佩服。

三不语功利虚名
谢老视功名如粪土,鄙夷一切功利行为,实实在在地做他的研究,毫无保留地提供他的研究成果。谈到谢老务实的学风,我认为它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学得踏实。他在大学攻读法律和德文,旁及日文和英文,积累下的厚厚实实的基础在晚年完全显示出来。在法学专业荒废了二十多年后,一旦重操旧业,仍然得心应手,甚至胜似当年,不仅如此,到了耄耋之年,竟能将德文民法的一部巨著,用两三年的时间校对完毕,为我国法学界做出最后的贡献。中国历来所称道的厚积薄发,吾于谢老得之。

二是用得实在。谢老不是单纯做学问的,不是为学问而学问,他是首先经过法院审判工作磨炼而后转向教学的,所以他有“生活”,有司法的“质感”。因此你去看他的著作时,绝没有云山雾罩、虚无缥缈的概念,而是实事求是的论证,明白如话的分析,他的论著是为了说明问题,解决问题,言之有物,不尚空谈。这是他著作的最大特色。
三是不计名利。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叶以后,谢老越来越有名了,也越来越红了,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外经贸部门、金融部门等等,纷至沓来,有找他作法律咨询的,有找他审查出具意见的,有找他对重大疑难悬而不决的问题一锤定音的,对此,他从来都是有求必应,从不推脱,从不计较个人名利,而且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在他参加的各式各样的立法论证会上的发言,和对各级法院刑民案件的论证中,常常凝聚着、闪耀着智慧的光芒,这些精品杰作,无法在有形的公开出版物上反映出来,至于他在这上面究竟投入了多少精力,对我们的法治进程起到过多大的作用,那是谁也说不清的。这些都是无名无利的工作,甚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的知名获利,因为一个人精力有限,干了大量这方面的事情,就必然影响他著书立说,传诸后世。然而这正是他伟大的地方。因此,我认为衡量谢老的学术成就,绝不能像时下那样,动辄以发表多少篇论文来标榜,而是如我前面所说:“他所不说、所没写、所没有见诸报道的,同样也是留给我们的一份无言的精神财富。”
四是实事求是。谢老在学术问题上是没有框框条条束缚的,真的是与时俱进,择善而从。他过去学的是大陆法系,受德国民法的影响极深,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有感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日益接近和互相渗透,对于英美法同样采取开放的态度,择其善者为我所用,只要对社会主义法制有益,尽可以吸收过来。因此到了垂暮之年还在孜孜不倦研究英美法系的信托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成立信托法起草小组,由江平教授担任组长,谢老和我出任顾问,因此我又得有此荣幸与他共事,对我讲来,则有了进一步机会学习和观摩他从大陆法系观点评点英美法系的精彩论断。
我看到国内有些研究德国民法的学者,对于德国民法这一代表人类法律文化卓越成就的产物,常常有点顶礼膜拜的样子,相形之下,谢老就不是这样,下面这段话,特别能代表谢老在学术上务实进取的精神:
“我国近百年来一直在‘移植’外国法律,特别是移植德国的民法。现在要制定民法典,必然地还是要移植德国民法。在纪念德国民法百周年之际,我们不免要追根究底地向自己提出,德国民法有那么高的价值,值得我们上百年来一直向他学习吗?近百年来我们学习德国民法得到了什么成果,得到了什么好处?”
“现在不同了,我们对德国民法中的规定,敢于怀疑,敢于自己来定取舍,因而出现了要不要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讨论。这种讨论无疑对我们大有好处。通过讨论,如果我们决定仍旧把这个理论和制度移植过来,那将是一种完全‘自觉’的移植,更高一层的移植。如果我们决定不移植,那就是完全自主地建立自己的理论。总之,我们要比我们的先人前进一大步。”
多么精辟的论断!
大师远去风范犹存
让我们永远学习谢老的崇高人品和务实学风。
(2004年4月)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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