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2:36: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王太平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兰德斯( 即罗纳德·科斯) 和著名法官波斯纳在其名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的第15 章分析了“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经济学”, 他们说, 在这一章中“我们论及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经济学; 换言之, 我们探讨那些决定知识产权法演变以及目前范围的政治力量, 强调利益集团与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这两者近几十年来在知识产权扩张中的作用。”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波义尔教授则在其题为《知识产权的政治学: 网络的环境保护论》的论文中提出, “为阻止由最大的知识产权持有人起草并为其起草的一套规则的形成和僵化, 我们需要一种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苏珊·塞尔教授则在其《私人权力, 公共法: 知识产权全球化》一书讲述了一个美国十二家高科技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推动TRIPs 协议形成的故事, 提供了“对TRIPs 谈判施加影响的首席执行官们是塑造‘公共法’的‘私人权力’的一个事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 为什么被这么多著名学者和与其看似没有什么联系的政治学联系在了一起? 知识产权的政治学是什么意思? 它研究些什么内容? 这些问题显然只能从对知识产权进行政治学或政治经济学分析的学者们的著作中找到答案。首先我们看兰德斯和波斯纳的分析。从兰德斯和波斯纳的《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的书名就可以看出来, 这是一本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著作, 那么其第15 章为什么叫做“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呢? 怎么又和政治联系起来了呢? 从其分析内容来看,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第15 章运用的仍然是经济学分析方法, 但解释的却不是一般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而是导致扩张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形成的政治行为和政府行动的经济原因。兰德斯和波斯纳是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的, 他们认为, “公共选择理论在解释政治行为和政府行动时, 只是获得了有限的成功。但有限并不等于没有??。”因此他们将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解释知识产权扩张。兰德斯和波斯纳认为, 由于在知识财产创造者( 知识产权人) 和未来的复制者( 即社会公众) 之间对知识产权的扩张存在着一种“固有的不对称”, 于是这就“使得把著作权和专利的所有人组织起来为扩张知识产权付出集体努力, 比组织起一个复制者的利益团体以反对此类扩张更容易。”这从美国1976 年著作权法的制定就可以看出来, 该法的“‘大部分法律用语’, ‘并不是由国会议员或者他们的工作人员所起草的。相反, 这些用语是通过在作者/出版者以及其他与该法律定义范围内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个谈判过程所逐步形成的。”兰德斯和波斯纳运用公共选择理论解释了知识产权扩张即扩张性的知识产权规则形成过程的经济原因。其次我们看波义尔的分析。与兰德斯和波斯纳不谋而合, 波义尔提出了一种解决兰德斯和波斯纳所提出的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在对待知识产权扩张上力量不平衡的方案。波义尔认为, 在环境运动早期并没有统一的“环境”和“环境运动”, 而通过提出统一的“环境”和“环境运动”分散的群体克服了某些集体行动问题。波义尔认为, 和环境运动类似, 我们也需要一种旗帜和理论武器来发起一种类似于环境保护运动的反对知识产权扩张的运动, 将反对知识产权扩张的力量团结在这种旗帜和理论下, 以解决反对知识产权扩张的社会力量的集体行动问题, 而这种旗帜和理论武器就是“公共领域”。最后我们看苏珊·塞尔的分析。与兰德斯、波斯纳以及波义尔的分析不同, 苏珊·塞尔的分析更为全面, 她的《私人权力、公共法》一书提供了一个关于动态的为TRIPs谈判及其后续发展设定参与者和场景的迷人故事。在该书中, 苏珊·塞尔清楚地塑造了这样一个案例: 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中, 私人参与者有效表达其立场能够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实现变革。从兰德斯、波斯纳、波义尔以及苏珊·塞尔对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的分析内容来看, 所谓的知识产权的政治学不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知识产权的阶级斗争的学问,学者关注的问题重点不是知识产权规则本身是怎么样的,而是知识产权的规则形成的具体过程和细节, 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规则形成的推动力量、执行机构, 更包括这些力量、执行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规则形成的具体机制。简言之,知识产权的政治学是关于知识产权规则形成过程的学问,它研究的是知识产权立法( 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 的内在动力学。那么, 为什么要提出一个知识产权的政治学问题? 知识产权的政治学有什么价值? 本文认为, 学者们之所以提出一个知识产权的政治学问题, 显然是因为它是有价值的, 知识产权的政治学不仅有助于正确地认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也有助于采取措施确保知识产权国内立法的正确方向。一方面, 知识产权的政治学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尽管近几年我国知识产权学者和立法执法机关对包括TRIPs 协议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认识越来越清醒, 但是对TRIPs 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存在盲从现象却是无可质疑的。很多学者甚至包括一些权威学者总是像研究民法的学者言必称罗马法一样地言必称TRIPs 协议, TRIPs 协议成为了他们学术观点的基本依据。不可否认,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加强对TRIPs 的了解是有必要的, 甚至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不得不遵从TRIPs 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但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的分析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发达国家的高科技跨国公司在TRIPs 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定过程中的影响, 这些高科技跨国公司之所以积极寻求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影响, 显然不是大公无私的, 而是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得最终形成的TRIPs 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决不是价值中立的, 而是有着严重的倾向性的, 是有利于作为知识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和作为知识创新力量的高科技公司的。也许正因如此, 有学者说TRIPs 协议是一种“明显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 ”在TRIPs 协议下“发展中世界所掌握的智力产品搁在了全球公共领域, 而发达世界的智力产品紧紧地掌握在公司手中。”包括TRIPs 协议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倾向性告诉我们对这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盲从是错误的, 因此, 尽管在TRIPs 协议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下, 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受到了很大限制, 但是弹性还是有的, “成员国有余地在TRIPs 的总的轮廓之内型塑权利和权力的结构, ”也能够在该协议的一般条款之内用许多方法来定义知识产权, TRIPs 协议不是强制统一的限制文件, 它提供了一个游戏场, 在其内法律能够被塑造以满足成员国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其他政策目标。TRIPs 协议给与成员国的自由的程度是不应被忽视的。这种自由在许多方面能够形成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新世界秩序, 统一的同质文化图像和经济规范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而方向将依赖于成员国在TRIPs的参数下运作中如何利用他们的自由。因此包括我国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TRIPs 协议的弹性条款来使得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尽量与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的政治学告诉我们, 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也不是处于真空中的, 往往也会受到有关利益集团的影响。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也必须注意避免过分地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影响, 以至于制定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国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过程中, 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 美国《1998 年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之所以又被公共领域支持者戏称为“米老鼠法”( “MickeyMouse Act.”) ,个中原因显然是米老鼠的所有人迪斯尼公司对该法案通过的影响力。资料表明, 就《1998 年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的提出而言, “众议院中13 个提案人中的10 个, 参议院中12 个提案人中的8 个从迪斯尼公司获得捐献。”俗话说, 吃人的嘴短, 拿人的手短。议员们从迪斯尼公司获得了政治捐献, 他们显然不会置迪斯尼公司的利益不顾。在我国,2001 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之所以将最终用户的责任定位于世界上最高的第三台阶, 有学者认为其重要原因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事例表明, 我们不仅应该有完善的法律制定的规则以防止利益集团过分影响知识产权立法, 同时相关学者和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有清醒的头脑。最后需要指出的是, 之所以特别有必要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的研究, 还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有关, 和物质财产相比, 知识财产具有边界的不确定性, 这使得它有更大的可能被人利用。澳大利亚学者德拉豪斯警示性地指出:知识财产的危险在于市民社会对它的利用。一旦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金钱利益, 市民社会将迫使政府建立更精心制作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种最终成为全球制度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已经暗示过, 这会威胁个人共同体的道德生活。在科学和文化中所发现的抽象物位于共同体生活中发现的很多相互依赖的中心。市民社会对这些目标的无情追逐产生了共同体分裂的分离关系和力量。一旦抽象物中的财产权成为全球体制的一部分, 它就将再也不能在共同体内担当授予自由权利的作用, 而是担当用它们限制自由的作用。或者至少这是这种体制的一种可能结果。在当今知识成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成为生产力的渗透性要素的情况下, 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无与伦比,知识财产被人错误利用的可能性更大, 被错误利用的危害性也更大。因此,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 将知识产权分析从抽象理想拉回具象现实的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清楚地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规则。                                                                                                                                 注释:
            威廉?M?兰德斯, 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 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8
James Boyle. A Poli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alismfor the Net[J].Duke, 47: 48.
Susan K. Sell. Private Power, Public Law: The Globalization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M].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2003.
CynthiaM. Ho. Book Review: Private Power, PublicLaw: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M]. 18Emory Int' l L. Rev: 117.
威廉?M?兰德斯, 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 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511
威廉?M?兰德斯, 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 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515
James Boyle, 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M]. 66 Law & Contemp.Prob. 72.
James Boyle. A Poli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alismfor the Net[J].Duke, 47: 48.
王太平.美国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研究述评[M]/ / 吴汉东.知识产权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CynthiaM. Ho. Book Review: Private Power, PublicLaw: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M]. 18Emory Int' l L. Rev: 117.132
ShubhaGhosh. Reflectionson the TraditionalKnowledgeDebate[J].11 Cardozo J. Int' l & Comp. L: 501- 502.
Edward Samuels. Eldred v. Ashcroft: Intellectual Property,Congressional Power, and the Constitution: the PublicDomain Revisited[J]. 36 Loy. L.A. L. Rev: 424.
Christina N. Gifford. Note, The Sonny Bono CopyrightTerm Extension Act [J]. 30 U. Mem. L. Rev (2000):385- 86 .
方兴东、王俊秀.中国软件超世界水平保护之路[EB/OL].[2007- 04- 08].http:/ / tech.sina.com.cn/ path/ 811.shtml.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M].1996: 91.
                                                                                                                    出处:《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6期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