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3 20:38: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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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严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一、 应收账款质权概述应收账款多在会计学上使用,其在会计学中的定义为: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客户收取的款项和其他运杂费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中将应收账款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者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力未为票据或动产契据所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所获得。实际上,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在经济竞争的环境下,供货方或者提供劳务方为了争取客源而采用的一种赊销经营方式。我国《物权法》223条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应收账款出质。《物权法》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二、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制度的积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较大程度地抑制了企业的自身发展,这种现象在我国长三角地区尤为明显。追根究底是因为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而在实践中,银行也主要接受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大宗固定资产作为质押。而在中小企业的资产构成中,流动资产占主要份额。所以无论是从法源上还是实践中,这都是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的。这一方面不利于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令我国550亿元的应收账款资源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所以《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实际上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而产生的。同时,由于银行长期基本依靠不动产抵押来担保贷款,而房地产业存在行业兴衰周期、以及房地产泡沫等不利因素,使得银行抵押担保业务组成单调,业务本身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其他行业的制约,这使得银行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而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改善银行抵押贷款业务的构成,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同时还能够成为银行新的“明星”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符合当今国际金融趋势。从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实例来看,中小企业贷款大多数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应收账款则构成了动产担保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丰富了我国金融信贷种类,提高我国银行银行业的服务水平,更加与国际接轨。三、 质权人(贷款银行)面临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1.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形式审查,并不对其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这在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同时也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出示的应收账款实际上是伪造变造的,或者应收账款存在瑕疵,这样质押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贷款银行将面临风险损失,而且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去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在出质人没有能力还贷时,贷款银行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任何监督权力也有可能导致银行丧失贷款,这类似于会计学中的“坏账”。如果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期间不能持续经营、破产或者恶意逃债,而此时债权人也无还贷能力,则贷款银行就有可能丧失贷款。3.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受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质押合同的约束。《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权力的法律后果。如果出质人和债务人相互串通,协议决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就已经放弃自身债权,那么银行的权益就难以保证。4.法律上没有涉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享有抗辩权或者抵消权的情况。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债权的前提是其已经合理履行自己义务。根据《合同法》66条、67条和69条规定, 如果出质人没有先履行自身义务,如提供给债务人的货物存在瑕疵或者未在合理期限供货,或者基础关系无效都有可能使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根据《合同法》91条规定,债务互相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债务人则可以通过单方面行使抵消权而使应收账款归于消灭。在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会主动消灭自己的付款义务,银行将会遭受应收账款消失的风险。四、 银行对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1.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了银行对应收账款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因此当银行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怀疑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贷前审查来保护自身利益。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递交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参考资料,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函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2.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制度中引入担保。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共同出资聘请担保公司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的担保人。第四方担保人的介入可以使银行在应收账款贷款无法追回时仍可以通过向保证人追索来保护自身利益,同时担保人还可以起到监督还款的作用。3.规定出质人与债务人之间对质权人的保护性义务。一是出质人未经质权人监督,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二是出质人和债务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约定更改或废除应收账款合同中任何内容,否则银行有权撤销或提前行使质权;三是保证银行的代位权在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能够顺利行使,四时取得债务人的承诺书作为证据保留,以此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以及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不存在抗辩、抵销事由。4.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制度管理方案,出台相关风险防范制度。比如规定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设立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通过这样的规定保证银行作为质权人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出处:本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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